关于理顺佳木斯市居民用天然气价格的通知
来源 :信用佳木斯 浏览 : 发布 :2018-09-01
根据《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的通知》(黑价〔2018〕86号)的精神,按照《黑龙江省〈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依法召开听证会,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经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同意理顺佳木斯市居民用天然气价格,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在现行 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的基础上进行理顺,对 居民用气阶梯气价进行调整,阶梯气量不变。
一、居民用气阶梯价格
第一阶梯户年用气量在240立方米(含)以下,价格由每立方米2.65元调整为每立方米2.98元;
第二阶梯户年用气量在241-360立方米(含)之间,价格由每立方米3.18元调整为每立方米3.60元;
第三阶梯户年用气量在361立方米以上,价格由每立方米3.98元调整为每立方米4.50元,。
二、独立采暖用气的居民用户(单独装表),学校、养老福利机构等执行居民用气价格的非居民用户,气价按居民用气的一、二档平均价格执行,即由每立方米2.92元 调整为每立方米3.30元。
三、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生活用气补贴办法按原规定执行,即:按照每户每月使用天然气8立方米定额气量,每立方米增加补贴0.33元。超过定额气量部分,按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政策执行。
四、其它有关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政策仍按《 关于佳木斯市居民生活用气实行阶梯价格的通知 》( 佳价发〔2015〕89号 )文件执行。
五、上述通知自2018年9月1日起实行。
特此通知。
佳木斯市物价监督管理局
2018 年8月30日
佳木斯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根据《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的通知》(黑价〔2018〕86号)的精神,按照《黑龙江省〈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依法召开听证会,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经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同意理顺佳木斯市居民用天然气价格,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在现行 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的基础上进行理顺,对 居民用气阶梯气价进行调整,阶梯气量不变。
一、居民用气阶梯价格
第一阶梯户年用气量在240立方米(含)以下,价格由每立方米2.65元调整为每立方米2.98元;
第二阶梯户年用气量在241-360立方米(含)之间,价格由每立方米3.18元调整为每立方米3.60元;
第三阶梯户年用气量在361立方米以上,价格由每立方米3.98元调整为每立方米4.50元,。
二、独立采暖用气的居民用户(单独装表),学校、养老福利机构等执行居民用气价格的非居民用户,气价按居民用气的一、二档平均价格执行,即由每立方米2.92元 调整为每立方米3.30元。
三、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生活用气补贴办法按原规定执行,即:按照每户每月使用天然气8立方米定额气量,每立方米增加补贴0.33元。超过定额气量部分,按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政策执行。
四、其它有关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政策仍按《 关于佳木斯市居民生活用气实行阶梯价格的通知 》( 佳价发〔2015〕89号 )文件执行。
五、上述通知自2018年9月1日起实行。
特此通知。
佳木斯市物价监督管理局
2018 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