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关于对大气污染源进行整治的通告

来源 :信用佳木斯 浏览 : 发布 :2018-08-21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关于对大气污染源进行整治的通告

 

                佳政布〔 2018 9

 

为改善大气环境质量,防治大气污染,市政府决定对市辖区大气污染源进行整治,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

市辖全部区域。

二、整治内容

(一)开展燃煤锅炉综合整治,淘汰市辖区Ⅱ类禁燃区内每小时 10 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及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等燃煤设施。推进市辖区Ⅰ类禁燃区内燃煤设施淘汰,对未淘汰的严格燃煤质量监管。

    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启动淘汰每小时 10 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及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等燃煤设施工作,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 35 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 10 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

(二)深化工业污染治理。持续推进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强化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管控。对重点行业的物料(含废渣)运输、装卸、储存、转移和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实施深度治理。

   (三)加强煤堆、料堆、渣堆扬尘综合治理 , 永久性堆场建设扬尘污染防治设施,临时性堆场(一年内)采取临时覆盖措施;加强施工工地和道路扬尘综合整治,残土运输车辆全部覆盖运输,提高道路机械化清扫率。

(四)加大高污染车辆管控力度。全面整治低速重型柴油车、渣土车,坚决打击超载、冒黑烟等高排放车辆。

(五)开展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汽车维修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所有储油库、加油站、油罐车全部完成油气回收治理并正常运行。

(六)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煤炭。

三、整治要求

涉及以上整治内容的单位和个人,按整治要求自行进行整改。逾期未按要求整改的,相关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理。

特此通告。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2018 年8 月17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关于对大气污染源进行整治的通告

 

                佳政布〔 2018 9

 

为改善大气环境质量,防治大气污染,市政府决定对市辖区大气污染源进行整治,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

市辖全部区域。

二、整治内容

(一)开展燃煤锅炉综合整治,淘汰市辖区Ⅱ类禁燃区内每小时 10 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及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等燃煤设施。推进市辖区Ⅰ类禁燃区内燃煤设施淘汰,对未淘汰的严格燃煤质量监管。

    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启动淘汰每小时 10 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及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等燃煤设施工作,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 35 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 10 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

(二)深化工业污染治理。持续推进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强化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管控。对重点行业的物料(含废渣)运输、装卸、储存、转移和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实施深度治理。

   (三)加强煤堆、料堆、渣堆扬尘综合治理 , 永久性堆场建设扬尘污染防治设施,临时性堆场(一年内)采取临时覆盖措施;加强施工工地和道路扬尘综合整治,残土运输车辆全部覆盖运输,提高道路机械化清扫率。

(四)加大高污染车辆管控力度。全面整治低速重型柴油车、渣土车,坚决打击超载、冒黑烟等高排放车辆。

(五)开展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汽车维修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所有储油库、加油站、油罐车全部完成油气回收治理并正常运行。

(六)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煤炭。

三、整治要求

涉及以上整治内容的单位和个人,按整治要求自行进行整改。逾期未按要求整改的,相关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理。

特此通告。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2018 年8 月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