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公务员诚信等级评定制度实施办法
来源 :信用佳木斯 浏览 : 发布 :2016-11-28
第一条 为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建立公务员诚信约束和激励机制,树立公务员诚实守信的良好形象,逐步完善政府诚信管理制度体系,根据公务员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是公务员诚信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对市直机关公务员诚信管理的推进、指导和监管。
第三条 公务员诚信信息由履职诚信信息、公德诚信信息和个人诚信信息三部分构成。履职诚信信息为公务员在履行职责、行使职权时产生的诚信信息;公德诚信信息为公务员个人在遵守社会秩序和社会公德方面形成的信息;个人诚信信息为公务员个人在经济社会活动中形成的金融、纳税、私人偿付等方面形成的诚信信息,按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记录。
第四条 以公务员登记管理系统为基础,由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公务员诚信电子档案。诚信档案的内容包括:个人基本情况、诚信信息记录、诚信等级等。第五条 公务员的诚信信息的征集、记录、使用、管理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并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六条 公务员诚信信息来源及采集途径为:
(一)公务员自行申报; (二)公务员所在单位提供; (三)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公安、财政、税务、工商、审计等部门提供; (四)其他正当途径。 个人申报的诚信信息材料报所在单位。各单位于次年年初报送公务员年度考核材料时,将涉及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内容的公务员诚信信息材料报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诚信信息材料因产生时间较迟,当年未能使用的,转入下一年度。 第七条 公务员诚信信息采用以“ 0 ”为基准的计分形式,不良诚信行为计负分。个人诚信信息按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采集、记录、使用,条件成熟时再纳入本办法统一计分。 第八条 不良诚信信息按以下分值计分: (一)不良履职诚信信息计分 1 、不履行政务承诺受效能投诉被查实,一次计负 1 分; 2 、弄虚作假或支持弄虚作假被查实,一次计负 1 分; 3 、旷工 1 天计负 1 分,迟到或早退累计每 5 次计负 1 分; 4 、年度考核基本称职计负 2 分、不称职计负 4 分; 5 、党员民主评议不合格计负 2 分; 6 、受警告处分计负 3 分,受记过处分计负 5 分,受记大过处分计负 6 分,受降级处分计负 7 分,受撤职处分计负 8 分,受开除处分计负 10 分。受党内警告处分记负 3 分,受
第一条 为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建立公务员诚信约束和激励机制,树立公务员诚实守信的良好形象,逐步完善政府诚信管理制度体系,根据公务员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是公务员诚信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对市直机关公务员诚信管理的推进、指导和监管。
第三条 公务员诚信信息由履职诚信信息、公德诚信信息和个人诚信信息三部分构成。履职诚信信息为公务员在履行职责、行使职权时产生的诚信信息;公德诚信信息为公务员个人在遵守社会秩序和社会公德方面形成的信息;个人诚信信息为公务员个人在经济社会活动中形成的金融、纳税、私人偿付等方面形成的诚信信息,按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记录。
第四条 以公务员登记管理系统为基础,由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公务员诚信电子档案。诚信档案的内容包括:个人基本情况、诚信信息记录、诚信等级等。第五条 公务员的诚信信息的征集、记录、使用、管理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并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六条 公务员诚信信息来源及采集途径为:
(一)公务员自行申报; (二)公务员所在单位提供; (三)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公安、财政、税务、工商、审计等部门提供; (四)其他正当途径。 个人申报的诚信信息材料报所在单位。各单位于次年年初报送公务员年度考核材料时,将涉及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内容的公务员诚信信息材料报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诚信信息材料因产生时间较迟,当年未能使用的,转入下一年度。 第七条 公务员诚信信息采用以“ 0 ”为基准的计分形式,不良诚信行为计负分。个人诚信信息按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采集、记录、使用,条件成熟时再纳入本办法统一计分。 第八条 不良诚信信息按以下分值计分: (一)不良履职诚信信息计分 1 、不履行政务承诺受效能投诉被查实,一次计负 1 分; 2 、弄虚作假或支持弄虚作假被查实,一次计负 1 分; 3 、旷工 1 天计负 1 分,迟到或早退累计每 5 次计负 1 分; 4 、年度考核基本称职计负 2 分、不称职计负 4 分; 5 、党员民主评议不合格计负 2 分; 6 、受警告处分计负 3 分,受记过处分计负 5 分,受记大过处分计负 6 分,受降级处分计负 7 分,受撤职处分计负 8 分,受开除处分计负 10 分。受党内警告处分记负 3 分,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