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佳木斯市“诚信之城”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 :信用佳木斯 浏览 : 发布 :2016-11-28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佳木斯市“诚信之城”建设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 年 6 月 7 日
佳木斯市“诚信之城”建设工作方案
根据国家和省诚信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和工作部署,为进一步加快全市诚信体系建设,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良好信用环境,树立“诚信之城”良好形象,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针,以建立全社会的诚实守信环境,形成规范的市场经济秩序、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以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司法公信建设为重点,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共建、健全制度、规范发展、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全面布局,重点突破,强力推进,打造省内一流、全国知名的品牌性城市——“诚信之城”佳木斯。
二、工作目标
通过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共建,到 2015 年,“诚信之城”创建工作力争达到:整合地方社会信用信息资源,以企业信用信息平台和公务员诚信档案平台以及律师、医生、教师等重点人群的诚信档案平台为核心的信用信息平台规范建立,涉及的各类组织、人群范围逐步扩大,内容不断完善;社会信用服务行业稳步发展;信用政策体系初步建立,相关配套制度基本形成;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和信用评价系统、信用监管体系初步建成。
政府的公信力和企业信用管理水平显著提高,诚实守信的良好风尚广泛形成;偷逃税款、恶意合同违约、故意拖欠债务、商业欺诈、假冒伪劣等失信行为得到明显遏制;市场经济秩序、社会秩序明显好转,社会发展环境、社会风气得到根本性转变,“诚信之城”的知名度、美誉度显著增强。
三、主要任务
(一)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建立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各级政府部门在工作中要慎重决策,言出必践,对各项承诺一定要兑现到位,绝不能出尔反尔、重利毁约;政府要在项目引进、推进和实施等环节中讲诚信,建立监管、考评机制;抓好政府出台的政策和承诺事项如期兑现工作,做到取信于民;对不能兑现的承诺事项,要进行认真梳理,并说明情况,取得人民群众的理解;对暂时没有条件落实的,要做出兑现计划,并确定落实的时限和办法;以政府诚信引领社会诚信,以诚信的形象赢得更多的发展机会。
(二)加强商务诚信建设。加强企业诚信管理制度建设,开展企业诚信承诺活动,支持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建立信用风险防范体系,推进企业建立内部诚信管理制度,实施信用风险控制,提高企业综合竞争力;积极建立健全企业信用档案,逐步建立以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完善市企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建立包括企业基础信息、资质信息、激励和惩戒信息在内的信用信息归集制度,健全企业诚信档案,全面提升企业信用基础工作水平;广泛开展各行业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工作。
(三)加强社会诚信建设。积极在全社会大力开展层次不同、内容丰富的诚信宣教活动和诚信创建工作;认真落实国家信用政策法规,通过部门联建,以公务员、教师、医护人员、律师、会计师、工程师、记者、导游员等重点执业人群为先导,逐步建立覆盖全社会的以公民身份证号码为基础的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完善个人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和个人信用评价体系建设;积极拓展个人信用应用领域,逐步落实“诚信得实惠,失信受惩罚”的激励惩戒制度;全面树立“守信者荣,失信者耻,无信者忧”的良好社会风尚,积极引导和培育公民诚实守信的自觉习惯、失信惩戒的自我约束、珍爱信用的自主意识。
(四)推进司法公信建设。创造条件,积极开展法院公信、检务公信、公安系统公信和司法行政系统公信建设。
(五)共建市级联合信用信息平台。打破部门、行业信息壁垒,整合信用信息资源,实现信息共享;进一步完善信用信息系统,加强安全防护、技术保障和经费支持措施,不断扩大数据采集和覆盖范围,确保信息真实、客观、及时、准确,不断完善信用信息资源的开发应用;按照全省统一要求,积极做好个人信用信息系统建设立项准备工作,逐步建设个人信用信息联合征信平台,最终建成覆盖城乡居民的信用信息归集系统、评价系统;拓展信用信息平台应用功能,完善信用信息查询系统,不断升级改造市级联合信用信息平台,增强用户访问查询等功能,全面提高我市地方信用信息在线查询、系统评估的服务水平。
(六)构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认真贯彻《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行政管理中实施信用记录核查的意见》(黑政办发〔 2013 〕 27 号),对守信行为进行激励,对失信行为进行惩戒;逐步完善信用征集、分级评价、责任追溯等配套管理措施,全面探索实行“红名单”“黑名单”制度,让守信者时时方便、处处顺畅,使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制,一时失信、长久受制。
1. 深入开展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活动。在积极开展诚信示范企业创建工作的基础上,在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中,开展诚信示范单位创建工作。坚持开展典型失信案件曝光活动,对失信行为依法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2. 推进落实在行政管理中实行信用核查。各级政府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行政许可审批、资质认定、采购招标、评级评优、信贷支持、年审年检、安排和拨付有关财政补贴资金等行政管理工作中实施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信用记录核查。
3. 推进落实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工作。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实施暂行办法》(黑政办发〔 2013 〕 26 号),在信用核查的基础上,对企业失信行为实行联合惩戒,严格控制其参与经济和社会活动。
(七)广泛开展社会诚信宣传教育。大力开展社会诚信宣传教育,普及信用知识,倡导“明礼诚信”的道德规范。
四、 2013 年重点工作
根据我市实际,今年重点做好以下 4 个方面 37 个重点领域的诚信建设工作。
(一)政务诚信建设。
1. 建立政府守信践诺机制(由市监察局负责组织实施)。结合行风测评工作,在政府重点部门建立守信践诺机制;研究制定行政承诺考核制度,重点在项目引进上实行项目监管、考评机制,严厉查处在项目引进和实施过程中承诺不兑现、政策不执行、服务不到位、“勒拿卡要”等问题。
2. 建立政府采购、项目审批诚信工作制度(由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分别牵头组织实施,市工信委、城乡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经合局、统计局配合)。推动信用产品应用,在政府采购、项目立项工作中,增加申请单位信用核查项目,逐步拓宽信用产品应用范围;建立项目审批诚信工作制度,在项目引进、审批、监管等主要环节强化诚信的导向作用,应用信用评定成果,作为项目审批和管理的重要依据。申报单位无信用等级指标者,可向市信用管理协会申请进行企业信用等级评定。
3. 推动政务信息公开(由市政务公开办负责组织实施)。大力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努力建设阳光政府、廉洁政府,以失信信息为重点,及时公开行政管理中掌握的信用信息。
4. 强化地方政府性债务信用建设(由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统计、分析、监控、风险评估和预警、存量债务化解等工作,研究制定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制度、信用综合评价工作方案。
5. 加强公务员诚信管理与教育(由市人社局负责组织实施)。开展公务员诚信教育工作,在公务员入职、晋级、培训中将诚信作为重要学习内容,通过行政学院、党校学习等形式,组织各级公务员开展信用知识培训和学习,进一步增强信用观念和信用意识;完善市级公务员诚信档案应用建设,建立公务员信用信息归集制度,做好市级公务员诚信档案平台的信息更新管理工作;在公务员考核、评优和晋级等工作中,将诚信情况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6. 完善“诚信佳木斯”网站建设(由市诚信办负责组织实施)。不断扩大“诚信佳木斯”网站信息量,提高利用率,在业已建成的企业信用信息平台、公务员诚信档案平台、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平台基础上,逐步建立食品企业诚信信息平台、被执行人不履行债务信用信息平台,开展教育、医疗卫生、食品安全、旅游、司法等重点行业机构、执业人群信用信息的采集整合和应用,丰富市信用信息平台栏目内容。
7. 推进信用服务体系建设(由市诚信办负责组织实施)。进一步发展壮大信用服务机构,加强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执行信用服务人员职业资格认证制度,加强规范化管理工作。
8. 推进各县(市)区诚信建设(由市诚信办负责组织实施)。积极推动各县(市)区诚信办各自建设企业信用信息平台、公务员诚信信息平台等,并及时更新数据库信息。
(二)商务诚信建设。
9 、推进工业企业诚信创建工作(由市工信委负责组织实施,市工商局、质监局、食药监局、人社局、国税局、地税局、金融办、人民银行、银监局、安监局、物价监管局、环保局、城乡建设局、旅游局、城管执法局、统计局、佳木斯电业局、佳木斯海关、佳木斯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部门配合)。在各行业企业建立信用信息归集制度,加强企业在生产经营、税金缴纳、金融信贷、往来账款、财务核算、数据统计、劳动保障、合同管理、资产评估、用电监管等环节信用信息的征集管理;全面整合金融、税务、保险、工商、公安、质监、食品药品监督、法院、社保等部门掌握的各类企业的信用信息资源;落实人员、技术和经费保障,同步更新市级平台信息;开展诚信档案建设工作,推进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建立企业诚信守则,向社会承诺:不抽逃资金、不生产加工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不逃废银行债务、不拖欠合同款税款、不拖欠职工工资和欠缴社保费用等;支持银行业降低不良贷款,协调有关部门制定出台我市支持金融机构处置不良贷款的指导意见。
10. 推进商业企业诚信创建工作(由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实施)。建立商业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制度,完善流通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加快商品流通追溯体系建设;支持企业信用融资,正确引导和规范商业信用销售,鼓励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发展连锁经营、特许加盟、电子商务等现代经营方式;树立“诚信兴商”理念,全面提升我市商业信用水平。
11. 推进中介服务企业诚信创建工作(由市工商局负责组织实施,市食药监局、城管执法局配合)。加强对中介机构服务行业(重点指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评估事务所、房地产经纪公司、劳务派遣公司等)的规范,加强对做假账、出具虚假报告、提供虚假信息等失信信息的归集力度,运用工商综合软件系统,建立中介服务机构电子诚信数据库、监管档案,完善执业诚信记录;整顿和规范医药市场,严格市场准入监管,加强对药品广告的监管,严厉打击误导消费者的失信行为;建立失信惩戒机制,对失信者采取取消经营资格、市场禁入等惩戒手段;规范诚信评比创建活动,牵头组织“文明诚信市场(业户)”创建工作,清理以“诚信”为名“乱评比、乱授牌”和擅自设立“诚信”字号牌匾等行为。
12. 完善金融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由市金融办负责组织实施,市银监局、人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配合)。强化金融机构诚信意识,创新金融信用产品,规范金融市场秩序,改善金融服务;抓好企业和个人金融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发挥银行业协会的作用,运用“黑名单”手段,严厉打击恶意逃废银行债务行为;逐步建立和完善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商行、拍卖公司、理财经纪人、股票营销员、证券营销员和保险营销员的信用档案和信用评价体系建设工作;完善失信惩戒制度,打击失信行为;细化行业诚信建设工作,实行金融行业诚信建设考核,及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
13. 推进建设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由市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局分别牵头组织实施,城乡规划局、国土资源局配合)。建立完善建筑、装潢、开发、物业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诚信档案和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制度;严格企业资质审批、年检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注册管理;加强对串用资质、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等失信行为信用信息的归集;规范建立建设行业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工作机制,严格市场准入。
14. 积极开展工程建设领域诚信体系建设(由市工信委负责组织实施,市政务公开办配合)。按照市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有关要求,做好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共享工作。
15. 推进企业环保诚信建设(由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实施)。建立完善企业环保行为信用信息归集和信用评价制度,加强对环保失信企业的警示和惩戒。
16. 推进交通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实施)。规范建立和实施交通行业企业和从业人员诚信档案和信用等级评定制度;积极开展各行业企业、驾驶员的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坚持开展“诚信客运”、“诚信货运”、“诚信出租车”、“诚信机动车维修”、“诚信驾校”等活动,提高交通运输行业诚信水平;积极建立交通行业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工作机制,严格市场准入。
17. 完善食品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由市食安办负责组织实施,市食药监局、工信委、质监局、工商局配合)。深入推进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强化对食品生产加工源头治理和管控,严格市场准入,提高准入门槛,推进技术改造力度,促进产业优化升级;鼓励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建立信用风险防范体系,推进各类生产企业建立内部诚信管理制度,实施信用风险控制,提高企业综合竞争力;加强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建设,建立食品和医药行业信用激励惩戒机制。
18. 推进教育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由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实施)。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树立诚信典型;加强诚信教育,培育学生诚信世界观;实施“阳光”招生,加强对教育乱办班、乱补课、乱收费的治理,建立国家考试作弊失信信息归集和惩戒制度;逐步对教师、民办教育学校建立信用档案,并对教师和民办教育学校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将教师的信用评级与评优、晋级相结合;健全投诉、处理、反馈系统,对信用评级实行动态管理。
19. 推进卫生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由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实施)。加强医疗卫生行业信用管理和诚信作风建设,积极启动医疗机构诚信档案和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将医护人员信用等级评定纳入医德医风考核档案,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评优、晋级的重要依据;建立对收受贿赂、过度医疗等失信信息的归集和惩戒机制;加强旅馆业、餐饮业、洗浴业的卫生监管,配合建立企业卫生信用档案信息,积极与相关部门联合对企业进行信用等级评定。
20. 推进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由市文广新局负责组织实施,市工商局配合)。规范建立网吧、游戏厅、图书音像零售单位和印刷企业的信用信息归集制度,建立诚信档案,启动企业的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并将评定结果进行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实行动态管理。
21. 加强科技(知识产权、版权)行业诚信建设(由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实施,市文广新局配合)。探索建立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信用评价制度;积极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评定等的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和失信惩戒制度。
22. 推进产品质量管理系统诚信体系建设(由市质监局负责组织实施)。加强生产企业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并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监控,开展争创名牌企业、名牌产品活动,提升地方产品形象;建立企业产品质量信用信息归集制度,完善企业产品质量诚信档案建设,包括企业获得各种产品质量荣誉情况、产品销售服务情况、质量监督抽查情况、质量认证和质量事故情况等。
23. 推进农业系统诚信体系建设(由市农委牵头组织实施,市粮食局、畜牧兽医局、林业局、工商局、物价监管局、质监局、金融办、农行、农村信用联社配合)。开展“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创建活动,提高农村信用水平;对粮食加工企业,种子、化肥、农药经营业户,养殖场、绿色食品基地、蔬菜栽培基地、采摘园,山林产品加工业户等建立信用信息归集制度,在建立完善企业、业户信用档案的基础上,启动企业、业户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并将评定结果进行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实行动态管理。
24. 建设中小企业信用体系(由市工信委负责组织实施,高新区、市金融办、人民银行、银监局、各县(市)区工业园区配合)。积极建立园区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工作制度,完善企业信用档案建设,以高新科技园区、工业园区为载体,深入开展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涵盖统计分析、信用培育、信用评价功能的中小微企业融资培育平台,拓展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
25. 加强旅游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由市旅游局负责组织实施)。发挥旅游行业协会的作用,组织旅游企业制定诚信公约,组织开展“诚信旅行社”创建活动,提高旅游行业诚信水平;积极推行行业标准认证工作,开展星级酒店评定和复核工作,提高旅游企业标准化管理水平;规范旅游合同签订行为,在导游、领队中推行服务质量承诺制,惩戒失信行为;建立信用信息归集制度,在建立完善旅行企业、景区、导游员信用档案的基础上,启动企业、导游员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并将评定结果进行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实行动态管理。
26. 开展各行业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由市信用管理协会负责组织实施)。健全信用服务机构职能,发挥信用服务机构作用,与各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共同开展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工作,逐步建立完善的企业信用等级评价体系,积极培育信用产品需求。
(三)社会诚信建设。
27. 建立消防行业诚信建设制度(由市消防支队负责组织实施)。积极建立消防行业信用信息归集制度,建立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建设施工单位消防诚信档案及评价机制,建立投诉反馈工作机制,在佳木斯诚信网站进行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28. 推进人社系统社会诚信建设工作(由市人社局负责组织实施)。进一步落实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启动社会保险领域诚信管理工作;规范做好对骗保、职业资格考试作弊和公务员考核、考试作弊等失信行为信用信息的归集。
29. 推进民政系统社会诚信建设工作(由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实施)。在救灾、救助、低保、养老、慈善、彩票、婚姻、收养等方面,建立信用信息归集制度,健全诚信档案,完善各类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制度,将社会组织信用记录纳入市级联合信用信息平台;开展打击诈捐、骗低保、骗救助等违规失信行为活动,积极利用市级联合信用信息平台予以曝光。
30. 加强价格诚信建设(由市物价监管局负责组织实施)。加强市场物价监管,建立价格欺诈等失信信用信息的归集和惩戒工作制度,及时与市信用信息平台同步更新数据信息。
31. 加强审计诚信建设(由市审计局负责组织实施)。建立审计失信信用信息的归集和惩戒工作制度,及时与市级联合信用信息平台同步更新数据信息。加强审计机关自身的诚信建设,开展“阳光审计”,利用网站、新闻媒体及时通报审计工作动态、队伍建设情况和机关廉政承诺,编制审计作业流程图,公开审计工作制度;完善审计诚信建设工作机制,成立审计诚信工作领导小组,设专人负责日常工作,修订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发挥审计监督职能作用,及时披露虚假会计信息和经济活动等失信案件,认真开展审计财务管理规范化评比活动,促进诚信社会建设。
32. 积极建设市级联合信用信息平台(由市诚信办牵头组织实施,市诚信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配合)。进一步建设好“诚信佳木斯”网站,积极做好各类信用信息发布、公示工作;逐步完成全市各部门的信用信息归集、整合,完善企业信用档案数据库建设,各承担数据更新任务的单位积极建立工作制度,落实工作职责,形成无缝对接;逐步建立社会重点执业人群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积极准备建立以公民身份证号码为基础的全社会个人信用信息联合征信平台;逐步建立完善社会信用信息服务系统,使其具备信用综合评价和提供查询服务等功能。
33. 广泛开展社会诚信宣传教育(由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实施)。开展社会诚信宣传教育,全面提高社会成员的诚信意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多种手段开展形式多样的诚信宣传教育活动;形成全民自觉守法、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
(四)司法公信建设。
34. 推进法院公信建设(由市中级法院负责组织实施)。逐步实行审务公开,提高司法透明度,完善执行联动机制,以被执行人不履行债务信用信息平台为基础,加大惩戒力度,提高判决执行率。
35. 推进检务公信建设(由市检察院负责组织实施)。划定检务公开的范围和领域,创新检务公开的手段和途径,进一步查处职务犯罪,完善检察系统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实现查询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常态化,健全行贿犯罪记录应用联用机制。
36. 推进公安系统诚信建设(由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实施)。推进“阳光执法”,拓宽警务公开范围,及时公开群众办事和执法办案的制度规范、程序时限、进展进度等信息,树立公开透明、诚实守信的公安机关良好形象;健全公安综合信息资源平台,对治安场所等级评定、交通违法数据等可公开信息,与市级联合信用信息平台实现数据共享,方便群众查询;在建立完善旅馆业企业信用档案的基础上,启动旅馆业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并将评定结果在诚信佳木斯网站进行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实行动态管理。
37. 完善司法行政系统诚信体系建设(由市司法局负责组织实施)。推进司法行政信息公开,继续推行“阳光司法”,进一步规范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司法考试、司法鉴定等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和公开方式,统一纳入市诚信平台,推进司法监督;完善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人员和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信用档案建设;做好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人员和律师事务所的信用信息查询系统建设。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健全组织机构。为加强对“诚信佳木斯”建设工作的领导,按省诚信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充实调整市“诚信佳木斯”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室,在综合协调推进工作的同时,逐步完善目标责任考核指标内容,并纳入市党政班子目标考核体系。各单位要落实人员,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和调动各方面积极性的基础上,完善系统、提升水平、拓展功能。
(二)加大投入力度,确保创建工作顺利实施。各县(市)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诚信之城”创建工作,加大投入力度,保证诚信建设工作的经费需要,要把资金重点投入到各类平台的建设之中,夯实创建工作的基础。
(三)协同联动,形成稳步推进工作格局。各县(市)区、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本部门诚信建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诚信建设工作的各项职责,抓好工作推进;要确定具体工作人员,制定工作方案,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确保各项工作积极开展;要破除本位观念,增强大局意识,加强协同配合,形成整体合力,稳步推进诚信建设各方面工作步入良性发展轨道。
(四)勇于创新,营造诚信建设工作氛围。各县(市)区、各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研究制定诚信建设工作方案,认真做好诚信建设的基础工作,要在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上实现突破,切实抓出成效。要选择合适载体,积极开展“诚信示范单位”的创建工作,发挥典型的正面引导作用,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抄送:驻佳中省直单位,市委办、宣传部,人大办、政协办,市法院、检察院,军分区。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 年 6 月 7 日 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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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佳木斯市“诚信之城”建设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 年 6 月 7 日
佳木斯市“诚信之城”建设工作方案
根据国家和省诚信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和工作部署,为进一步加快全市诚信体系建设,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良好信用环境,树立“诚信之城”良好形象,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针,以建立全社会的诚实守信环境,形成规范的市场经济秩序、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以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司法公信建设为重点,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共建、健全制度、规范发展、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全面布局,重点突破,强力推进,打造省内一流、全国知名的品牌性城市——“诚信之城”佳木斯。
二、工作目标
通过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共建,到 2015 年,“诚信之城”创建工作力争达到:整合地方社会信用信息资源,以企业信用信息平台和公务员诚信档案平台以及律师、医生、教师等重点人群的诚信档案平台为核心的信用信息平台规范建立,涉及的各类组织、人群范围逐步扩大,内容不断完善;社会信用服务行业稳步发展;信用政策体系初步建立,相关配套制度基本形成;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和信用评价系统、信用监管体系初步建成。
政府的公信力和企业信用管理水平显著提高,诚实守信的良好风尚广泛形成;偷逃税款、恶意合同违约、故意拖欠债务、商业欺诈、假冒伪劣等失信行为得到明显遏制;市场经济秩序、社会秩序明显好转,社会发展环境、社会风气得到根本性转变,“诚信之城”的知名度、美誉度显著增强。
三、主要任务
(一)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建立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各级政府部门在工作中要慎重决策,言出必践,对各项承诺一定要兑现到位,绝不能出尔反尔、重利毁约;政府要在项目引进、推进和实施等环节中讲诚信,建立监管、考评机制;抓好政府出台的政策和承诺事项如期兑现工作,做到取信于民;对不能兑现的承诺事项,要进行认真梳理,并说明情况,取得人民群众的理解;对暂时没有条件落实的,要做出兑现计划,并确定落实的时限和办法;以政府诚信引领社会诚信,以诚信的形象赢得更多的发展机会。
(二)加强商务诚信建设。加强企业诚信管理制度建设,开展企业诚信承诺活动,支持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建立信用风险防范体系,推进企业建立内部诚信管理制度,实施信用风险控制,提高企业综合竞争力;积极建立健全企业信用档案,逐步建立以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完善市企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建立包括企业基础信息、资质信息、激励和惩戒信息在内的信用信息归集制度,健全企业诚信档案,全面提升企业信用基础工作水平;广泛开展各行业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工作。
(三)加强社会诚信建设。积极在全社会大力开展层次不同、内容丰富的诚信宣教活动和诚信创建工作;认真落实国家信用政策法规,通过部门联建,以公务员、教师、医护人员、律师、会计师、工程师、记者、导游员等重点执业人群为先导,逐步建立覆盖全社会的以公民身份证号码为基础的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完善个人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和个人信用评价体系建设;积极拓展个人信用应用领域,逐步落实“诚信得实惠,失信受惩罚”的激励惩戒制度;全面树立“守信者荣,失信者耻,无信者忧”的良好社会风尚,积极引导和培育公民诚实守信的自觉习惯、失信惩戒的自我约束、珍爱信用的自主意识。
(四)推进司法公信建设。创造条件,积极开展法院公信、检务公信、公安系统公信和司法行政系统公信建设。
(五)共建市级联合信用信息平台。打破部门、行业信息壁垒,整合信用信息资源,实现信息共享;进一步完善信用信息系统,加强安全防护、技术保障和经费支持措施,不断扩大数据采集和覆盖范围,确保信息真实、客观、及时、准确,不断完善信用信息资源的开发应用;按照全省统一要求,积极做好个人信用信息系统建设立项准备工作,逐步建设个人信用信息联合征信平台,最终建成覆盖城乡居民的信用信息归集系统、评价系统;拓展信用信息平台应用功能,完善信用信息查询系统,不断升级改造市级联合信用信息平台,增强用户访问查询等功能,全面提高我市地方信用信息在线查询、系统评估的服务水平。
(六)构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认真贯彻《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行政管理中实施信用记录核查的意见》(黑政办发〔 2013 〕 27 号),对守信行为进行激励,对失信行为进行惩戒;逐步完善信用征集、分级评价、责任追溯等配套管理措施,全面探索实行“红名单”“黑名单”制度,让守信者时时方便、处处顺畅,使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制,一时失信、长久受制。
1. 深入开展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活动。在积极开展诚信示范企业创建工作的基础上,在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中,开展诚信示范单位创建工作。坚持开展典型失信案件曝光活动,对失信行为依法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2. 推进落实在行政管理中实行信用核查。各级政府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行政许可审批、资质认定、采购招标、评级评优、信贷支持、年审年检、安排和拨付有关财政补贴资金等行政管理工作中实施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信用记录核查。
3. 推进落实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工作。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实施暂行办法》(黑政办发〔 2013 〕 26 号),在信用核查的基础上,对企业失信行为实行联合惩戒,严格控制其参与经济和社会活动。
(七)广泛开展社会诚信宣传教育。大力开展社会诚信宣传教育,普及信用知识,倡导“明礼诚信”的道德规范。
四、 2013 年重点工作
根据我市实际,今年重点做好以下 4 个方面 37 个重点领域的诚信建设工作。
(一)政务诚信建设。
1. 建立政府守信践诺机制(由市监察局负责组织实施)。结合行风测评工作,在政府重点部门建立守信践诺机制;研究制定行政承诺考核制度,重点在项目引进上实行项目监管、考评机制,严厉查处在项目引进和实施过程中承诺不兑现、政策不执行、服务不到位、“勒拿卡要”等问题。
2. 建立政府采购、项目审批诚信工作制度(由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分别牵头组织实施,市工信委、城乡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经合局、统计局配合)。推动信用产品应用,在政府采购、项目立项工作中,增加申请单位信用核查项目,逐步拓宽信用产品应用范围;建立项目审批诚信工作制度,在项目引进、审批、监管等主要环节强化诚信的导向作用,应用信用评定成果,作为项目审批和管理的重要依据。申报单位无信用等级指标者,可向市信用管理协会申请进行企业信用等级评定。
3. 推动政务信息公开(由市政务公开办负责组织实施)。大力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努力建设阳光政府、廉洁政府,以失信信息为重点,及时公开行政管理中掌握的信用信息。
4. 强化地方政府性债务信用建设(由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统计、分析、监控、风险评估和预警、存量债务化解等工作,研究制定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制度、信用综合评价工作方案。
5. 加强公务员诚信管理与教育(由市人社局负责组织实施)。开展公务员诚信教育工作,在公务员入职、晋级、培训中将诚信作为重要学习内容,通过行政学院、党校学习等形式,组织各级公务员开展信用知识培训和学习,进一步增强信用观念和信用意识;完善市级公务员诚信档案应用建设,建立公务员信用信息归集制度,做好市级公务员诚信档案平台的信息更新管理工作;在公务员考核、评优和晋级等工作中,将诚信情况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6. 完善“诚信佳木斯”网站建设(由市诚信办负责组织实施)。不断扩大“诚信佳木斯”网站信息量,提高利用率,在业已建成的企业信用信息平台、公务员诚信档案平台、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平台基础上,逐步建立食品企业诚信信息平台、被执行人不履行债务信用信息平台,开展教育、医疗卫生、食品安全、旅游、司法等重点行业机构、执业人群信用信息的采集整合和应用,丰富市信用信息平台栏目内容。
7. 推进信用服务体系建设(由市诚信办负责组织实施)。进一步发展壮大信用服务机构,加强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执行信用服务人员职业资格认证制度,加强规范化管理工作。
8. 推进各县(市)区诚信建设(由市诚信办负责组织实施)。积极推动各县(市)区诚信办各自建设企业信用信息平台、公务员诚信信息平台等,并及时更新数据库信息。
(二)商务诚信建设。
9 、推进工业企业诚信创建工作(由市工信委负责组织实施,市工商局、质监局、食药监局、人社局、国税局、地税局、金融办、人民银行、银监局、安监局、物价监管局、环保局、城乡建设局、旅游局、城管执法局、统计局、佳木斯电业局、佳木斯海关、佳木斯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部门配合)。在各行业企业建立信用信息归集制度,加强企业在生产经营、税金缴纳、金融信贷、往来账款、财务核算、数据统计、劳动保障、合同管理、资产评估、用电监管等环节信用信息的征集管理;全面整合金融、税务、保险、工商、公安、质监、食品药品监督、法院、社保等部门掌握的各类企业的信用信息资源;落实人员、技术和经费保障,同步更新市级平台信息;开展诚信档案建设工作,推进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建立企业诚信守则,向社会承诺:不抽逃资金、不生产加工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不逃废银行债务、不拖欠合同款税款、不拖欠职工工资和欠缴社保费用等;支持银行业降低不良贷款,协调有关部门制定出台我市支持金融机构处置不良贷款的指导意见。
10. 推进商业企业诚信创建工作(由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实施)。建立商业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制度,完善流通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加快商品流通追溯体系建设;支持企业信用融资,正确引导和规范商业信用销售,鼓励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发展连锁经营、特许加盟、电子商务等现代经营方式;树立“诚信兴商”理念,全面提升我市商业信用水平。
11. 推进中介服务企业诚信创建工作(由市工商局负责组织实施,市食药监局、城管执法局配合)。加强对中介机构服务行业(重点指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评估事务所、房地产经纪公司、劳务派遣公司等)的规范,加强对做假账、出具虚假报告、提供虚假信息等失信信息的归集力度,运用工商综合软件系统,建立中介服务机构电子诚信数据库、监管档案,完善执业诚信记录;整顿和规范医药市场,严格市场准入监管,加强对药品广告的监管,严厉打击误导消费者的失信行为;建立失信惩戒机制,对失信者采取取消经营资格、市场禁入等惩戒手段;规范诚信评比创建活动,牵头组织“文明诚信市场(业户)”创建工作,清理以“诚信”为名“乱评比、乱授牌”和擅自设立“诚信”字号牌匾等行为。
12. 完善金融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由市金融办负责组织实施,市银监局、人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配合)。强化金融机构诚信意识,创新金融信用产品,规范金融市场秩序,改善金融服务;抓好企业和个人金融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发挥银行业协会的作用,运用“黑名单”手段,严厉打击恶意逃废银行债务行为;逐步建立和完善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商行、拍卖公司、理财经纪人、股票营销员、证券营销员和保险营销员的信用档案和信用评价体系建设工作;完善失信惩戒制度,打击失信行为;细化行业诚信建设工作,实行金融行业诚信建设考核,及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
13. 推进建设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由市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局分别牵头组织实施,城乡规划局、国土资源局配合)。建立完善建筑、装潢、开发、物业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诚信档案和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制度;严格企业资质审批、年检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注册管理;加强对串用资质、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等失信行为信用信息的归集;规范建立建设行业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工作机制,严格市场准入。
14. 积极开展工程建设领域诚信体系建设(由市工信委负责组织实施,市政务公开办配合)。按照市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有关要求,做好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共享工作。
15. 推进企业环保诚信建设(由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实施)。建立完善企业环保行为信用信息归集和信用评价制度,加强对环保失信企业的警示和惩戒。
16. 推进交通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实施)。规范建立和实施交通行业企业和从业人员诚信档案和信用等级评定制度;积极开展各行业企业、驾驶员的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坚持开展“诚信客运”、“诚信货运”、“诚信出租车”、“诚信机动车维修”、“诚信驾校”等活动,提高交通运输行业诚信水平;积极建立交通行业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工作机制,严格市场准入。
17. 完善食品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由市食安办负责组织实施,市食药监局、工信委、质监局、工商局配合)。深入推进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强化对食品生产加工源头治理和管控,严格市场准入,提高准入门槛,推进技术改造力度,促进产业优化升级;鼓励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建立信用风险防范体系,推进各类生产企业建立内部诚信管理制度,实施信用风险控制,提高企业综合竞争力;加强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建设,建立食品和医药行业信用激励惩戒机制。
18. 推进教育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由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实施)。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树立诚信典型;加强诚信教育,培育学生诚信世界观;实施“阳光”招生,加强对教育乱办班、乱补课、乱收费的治理,建立国家考试作弊失信信息归集和惩戒制度;逐步对教师、民办教育学校建立信用档案,并对教师和民办教育学校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将教师的信用评级与评优、晋级相结合;健全投诉、处理、反馈系统,对信用评级实行动态管理。
19. 推进卫生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由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实施)。加强医疗卫生行业信用管理和诚信作风建设,积极启动医疗机构诚信档案和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将医护人员信用等级评定纳入医德医风考核档案,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评优、晋级的重要依据;建立对收受贿赂、过度医疗等失信信息的归集和惩戒机制;加强旅馆业、餐饮业、洗浴业的卫生监管,配合建立企业卫生信用档案信息,积极与相关部门联合对企业进行信用等级评定。
20. 推进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由市文广新局负责组织实施,市工商局配合)。规范建立网吧、游戏厅、图书音像零售单位和印刷企业的信用信息归集制度,建立诚信档案,启动企业的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并将评定结果进行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实行动态管理。
21. 加强科技(知识产权、版权)行业诚信建设(由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实施,市文广新局配合)。探索建立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信用评价制度;积极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评定等的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和失信惩戒制度。
22. 推进产品质量管理系统诚信体系建设(由市质监局负责组织实施)。加强生产企业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并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监控,开展争创名牌企业、名牌产品活动,提升地方产品形象;建立企业产品质量信用信息归集制度,完善企业产品质量诚信档案建设,包括企业获得各种产品质量荣誉情况、产品销售服务情况、质量监督抽查情况、质量认证和质量事故情况等。
23. 推进农业系统诚信体系建设(由市农委牵头组织实施,市粮食局、畜牧兽医局、林业局、工商局、物价监管局、质监局、金融办、农行、农村信用联社配合)。开展“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创建活动,提高农村信用水平;对粮食加工企业,种子、化肥、农药经营业户,养殖场、绿色食品基地、蔬菜栽培基地、采摘园,山林产品加工业户等建立信用信息归集制度,在建立完善企业、业户信用档案的基础上,启动企业、业户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并将评定结果进行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实行动态管理。
24. 建设中小企业信用体系(由市工信委负责组织实施,高新区、市金融办、人民银行、银监局、各县(市)区工业园区配合)。积极建立园区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工作制度,完善企业信用档案建设,以高新科技园区、工业园区为载体,深入开展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涵盖统计分析、信用培育、信用评价功能的中小微企业融资培育平台,拓展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
25. 加强旅游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由市旅游局负责组织实施)。发挥旅游行业协会的作用,组织旅游企业制定诚信公约,组织开展“诚信旅行社”创建活动,提高旅游行业诚信水平;积极推行行业标准认证工作,开展星级酒店评定和复核工作,提高旅游企业标准化管理水平;规范旅游合同签订行为,在导游、领队中推行服务质量承诺制,惩戒失信行为;建立信用信息归集制度,在建立完善旅行企业、景区、导游员信用档案的基础上,启动企业、导游员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并将评定结果进行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实行动态管理。
26. 开展各行业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由市信用管理协会负责组织实施)。健全信用服务机构职能,发挥信用服务机构作用,与各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共同开展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工作,逐步建立完善的企业信用等级评价体系,积极培育信用产品需求。
(三)社会诚信建设。
27. 建立消防行业诚信建设制度(由市消防支队负责组织实施)。积极建立消防行业信用信息归集制度,建立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建设施工单位消防诚信档案及评价机制,建立投诉反馈工作机制,在佳木斯诚信网站进行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28. 推进人社系统社会诚信建设工作(由市人社局负责组织实施)。进一步落实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启动社会保险领域诚信管理工作;规范做好对骗保、职业资格考试作弊和公务员考核、考试作弊等失信行为信用信息的归集。
29. 推进民政系统社会诚信建设工作(由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实施)。在救灾、救助、低保、养老、慈善、彩票、婚姻、收养等方面,建立信用信息归集制度,健全诚信档案,完善各类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制度,将社会组织信用记录纳入市级联合信用信息平台;开展打击诈捐、骗低保、骗救助等违规失信行为活动,积极利用市级联合信用信息平台予以曝光。
30. 加强价格诚信建设(由市物价监管局负责组织实施)。加强市场物价监管,建立价格欺诈等失信信用信息的归集和惩戒工作制度,及时与市信用信息平台同步更新数据信息。
31. 加强审计诚信建设(由市审计局负责组织实施)。建立审计失信信用信息的归集和惩戒工作制度,及时与市级联合信用信息平台同步更新数据信息。加强审计机关自身的诚信建设,开展“阳光审计”,利用网站、新闻媒体及时通报审计工作动态、队伍建设情况和机关廉政承诺,编制审计作业流程图,公开审计工作制度;完善审计诚信建设工作机制,成立审计诚信工作领导小组,设专人负责日常工作,修订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发挥审计监督职能作用,及时披露虚假会计信息和经济活动等失信案件,认真开展审计财务管理规范化评比活动,促进诚信社会建设。
32. 积极建设市级联合信用信息平台(由市诚信办牵头组织实施,市诚信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配合)。进一步建设好“诚信佳木斯”网站,积极做好各类信用信息发布、公示工作;逐步完成全市各部门的信用信息归集、整合,完善企业信用档案数据库建设,各承担数据更新任务的单位积极建立工作制度,落实工作职责,形成无缝对接;逐步建立社会重点执业人群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积极准备建立以公民身份证号码为基础的全社会个人信用信息联合征信平台;逐步建立完善社会信用信息服务系统,使其具备信用综合评价和提供查询服务等功能。
33. 广泛开展社会诚信宣传教育(由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实施)。开展社会诚信宣传教育,全面提高社会成员的诚信意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多种手段开展形式多样的诚信宣传教育活动;形成全民自觉守法、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
(四)司法公信建设。
34. 推进法院公信建设(由市中级法院负责组织实施)。逐步实行审务公开,提高司法透明度,完善执行联动机制,以被执行人不履行债务信用信息平台为基础,加大惩戒力度,提高判决执行率。
35. 推进检务公信建设(由市检察院负责组织实施)。划定检务公开的范围和领域,创新检务公开的手段和途径,进一步查处职务犯罪,完善检察系统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实现查询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常态化,健全行贿犯罪记录应用联用机制。
36. 推进公安系统诚信建设(由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实施)。推进“阳光执法”,拓宽警务公开范围,及时公开群众办事和执法办案的制度规范、程序时限、进展进度等信息,树立公开透明、诚实守信的公安机关良好形象;健全公安综合信息资源平台,对治安场所等级评定、交通违法数据等可公开信息,与市级联合信用信息平台实现数据共享,方便群众查询;在建立完善旅馆业企业信用档案的基础上,启动旅馆业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并将评定结果在诚信佳木斯网站进行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实行动态管理。
37. 完善司法行政系统诚信体系建设(由市司法局负责组织实施)。推进司法行政信息公开,继续推行“阳光司法”,进一步规范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司法考试、司法鉴定等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和公开方式,统一纳入市诚信平台,推进司法监督;完善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人员和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信用档案建设;做好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人员和律师事务所的信用信息查询系统建设。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健全组织机构。为加强对“诚信佳木斯”建设工作的领导,按省诚信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充实调整市“诚信佳木斯”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室,在综合协调推进工作的同时,逐步完善目标责任考核指标内容,并纳入市党政班子目标考核体系。各单位要落实人员,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和调动各方面积极性的基础上,完善系统、提升水平、拓展功能。
(二)加大投入力度,确保创建工作顺利实施。各县(市)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诚信之城”创建工作,加大投入力度,保证诚信建设工作的经费需要,要把资金重点投入到各类平台的建设之中,夯实创建工作的基础。
(三)协同联动,形成稳步推进工作格局。各县(市)区、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本部门诚信建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诚信建设工作的各项职责,抓好工作推进;要确定具体工作人员,制定工作方案,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确保各项工作积极开展;要破除本位观念,增强大局意识,加强协同配合,形成整体合力,稳步推进诚信建设各方面工作步入良性发展轨道。
(四)勇于创新,营造诚信建设工作氛围。各县(市)区、各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研究制定诚信建设工作方案,认真做好诚信建设的基础工作,要在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上实现突破,切实抓出成效。要选择合适载体,积极开展“诚信示范单位”的创建工作,发挥典型的正面引导作用,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抄送:驻佳中省直单位,市委办、宣传部,人大办、政协办,市法院、检察院,军分区。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 年 6 月 7 日 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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