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消和规范37项证明事项的通知
来源 :信用佳木斯 浏览 : 发布 :2016-11-08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取消和规范 37 项证明事项的通知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和规范 37 项证明事项的通知》(黑政办发 〔 2016 〕 107 号 )精神,进一步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提高政府公共服务水平,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取消和规范相关证明事项
(一)全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中介及社会组织等,不再要求基层群众出具以下证明。
1 .合葬证明。
2 .意外伤害证明。
3 .未婚未育证明 。
4 .未婚初育证明。
5 .未婚同居证明 。
6 .未生育证明 。
(二) 基层群众能够提供各类身份证、户口、营业执照、医保卡、银行存折等有效证件或有关材料的,不再要求其出具以下证明 。
1 .查阅档案证明。
2 .领取高龄补贴证明。
3 .服刑证明。
4 .年龄证明。
5 .高龄证明。
6 . 80 岁至 90 岁老人证明。
?? 7 .退伍军人证明 。
8 .退休证明
?? 9 .癌症证明。
?? 10 .疾病证明。
?? 11 .就医证明。
12 .戒毒证明。
?? 13 .流动人口证明。
14 .残疾人代步车证明 。
(三)全市各级 政府部门能够通过信息共享、实地走访、调查了解等办法获得相关信息,满足办事条件的,不再要求基层群众出具以下证明。
1 .无偿还能力证明 。
2 .“三无”人员(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抚养义务人或法定抚养义务人丧失劳动能力而无力抚养的公民)证明。
3 .不危害社会证明 。
4 .地址证明 。
5 .房屋位置证明。
6 .房屋无房照证明。
7 .商户位置证明。
8 .未动迁证明。
9 .未收养证明。
10 .未办理独生子女证的证明。
1 .无劣迹证明。
12 .无交通违章记录证明 ?? 。
(四)凡丢失各类证件、卡(折)、票据等,应由原出具单位补办,基层群众无需再出具以下证明。
1 .房产证丢失证明。
2 .身份证丢失证明 。
3 .户口簿丢失证明。
4 .涉税等发票丢失证明。
5 .证件、票据等其他方面丢失证明 ? 。
二、有关要求
(一)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统筹协调,不得再要求基层群众提供已取消和规范的证明事项。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深入基层,深入到群众中去,积极为基层群众办事创业清障搭台、排忧解难。要积极推进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让信息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增强基层群众的幸福感和获得感。要加强督促检查,强化落实责任,对工作落实不力,仍然推责,甚至刁难群众的进行组织处理,严肃问责。
(二)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强化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勇于作为,敢于担当,坚决取消和规范各类无谓的证明。市政府各部门要制定具体措施,确保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取消和规范的证明事项全面落实。要加强对本行业、本系统的督促检查,指导基层单位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减少基层群众办事环节,提高办事效率。
(三)各县(市)区、各部门要把已取消和规范的证明事项纳入到建立的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和编制办事指南中,并向社会公布。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 年11 月7 日
佳政办发 〔 2016 〕 22 号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取消和规范 37 项证明事项的通知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和规范 37 项证明事项的通知》(黑政办发 〔 2016 〕 107 号 )精神,进一步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提高政府公共服务水平,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取消和规范相关证明事项
(一)全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中介及社会组织等,不再要求基层群众出具以下证明。
1 .合葬证明。
2 .意外伤害证明。
3 .未婚未育证明 。
4 .未婚初育证明。
5 .未婚同居证明 。
6 .未生育证明 。
(二) 基层群众能够提供各类身份证、户口、营业执照、医保卡、银行存折等有效证件或有关材料的,不再要求其出具以下证明 。
1 .查阅档案证明。
2 .领取高龄补贴证明。
3 .服刑证明。
4 .年龄证明。
5 .高龄证明。
6 . 80 岁至 90 岁老人证明。
?? 7 .退伍军人证明 。
8 .退休证明
?? 9 .癌症证明。
?? 10 .疾病证明。
?? 11 .就医证明。
12 .戒毒证明。
?? 13 .流动人口证明。
14 .残疾人代步车证明 。
(三)全市各级 政府部门能够通过信息共享、实地走访、调查了解等办法获得相关信息,满足办事条件的,不再要求基层群众出具以下证明。
1 .无偿还能力证明 。
2 .“三无”人员(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抚养义务人或法定抚养义务人丧失劳动能力而无力抚养的公民)证明。
3 .不危害社会证明 。
4 .地址证明 。
5 .房屋位置证明。
6 .房屋无房照证明。
7 .商户位置证明。
8 .未动迁证明。
9 .未收养证明。
10 .未办理独生子女证的证明。
1 .无劣迹证明。
12 .无交通违章记录证明 ?? 。
(四)凡丢失各类证件、卡(折)、票据等,应由原出具单位补办,基层群众无需再出具以下证明。
1 .房产证丢失证明。
2 .身份证丢失证明 。
3 .户口簿丢失证明。
4 .涉税等发票丢失证明。
5 .证件、票据等其他方面丢失证明 ? 。
二、有关要求
(一)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统筹协调,不得再要求基层群众提供已取消和规范的证明事项。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深入基层,深入到群众中去,积极为基层群众办事创业清障搭台、排忧解难。要积极推进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让信息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增强基层群众的幸福感和获得感。要加强督促检查,强化落实责任,对工作落实不力,仍然推责,甚至刁难群众的进行组织处理,严肃问责。
(二)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强化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勇于作为,敢于担当,坚决取消和规范各类无谓的证明。市政府各部门要制定具体措施,确保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取消和规范的证明事项全面落实。要加强对本行业、本系统的督促检查,指导基层单位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减少基层群众办事环节,提高办事效率。
(三)各县(市)区、各部门要把已取消和规范的证明事项纳入到建立的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和编制办事指南中,并向社会公布。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 年11 月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