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佳木斯市证明事项清理 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 :信用佳木斯 浏览 : 发布 :2018-08-03

    佳政办发〔2018〕20号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 佳木斯市证明事项清理

工作方案 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佳木斯市证明事项清理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1日

 

佳木斯市证明事项清理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进一步提高公共服务质量,提升为民服务水平,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相关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任务

(一)对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国务院部门规范性文件、省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省政府及省直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的证明事项进行梳理,根据我市实际,提出取消或者保留的建议。

(二)对依据本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县(市)区政府和市直部门规范性文件自行设定的及佳政办综〔2017〕20号、佳政办发〔2018〕8号文件保留的证明事项进行清理,除地方性法规设定的外,一律取消。对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证明事项,也要根据本次清理工作精神,逐一研究,逐项提出清理意见,尽可能予以取消。

二、清理原则

(一)坚持“谁主管、谁清理、谁负责”原则。各县(市)区、各单位负责本地、本单位要求相对人提供证明事项的清理工作,履行主体责任。市直各单位所属机构由市直各单位清理后一同上报,单位已撤销或者变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单位负责。

(二)坚持“六个一律”原则。各县(市)区、各单位要结合本地、本单位职责,对本地、本单位实施的证明事项提出清理意见,坚持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能通过个人现有证照来证明的一律取消,能采取申请人书面承诺方式解决的一律取消,能被其他材料涵盖或替代的一律取消,能通过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或者网络核验的一律取消,开具单位无法调查核实的证明一律取消。对法律、法规设定的证明事项,本着尽可能取消的原则,逐项提出取消或保留的建议。

    三、工作安排

(一)国家、省设定证明事项清理。各县(市)区、市直各单位负责组织本级政府和本单位对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国务院部门规范性文件、省政府规章、省地方性法规、省政府及省直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的证明事项进行梳理,提出保留或者取消建议。对于建议取消和保留的证明事项,要逐项列明设定依据、取消或保留理由、实施基本情况(包括年受理量、索要单位、开具单位)、相关部门意见等。清理建议及其电子版(报送形式见附件1)要于2018年8月8日前径送市政府法制办。

(二)我市自设证明事项清理。省以下依据设定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由各县(市)区、市直各单位,按照国家和本方案相关要求进行清理。清理工作情况及其电子版(原有证明基数、保留和取消情况,并附保留、取消证明事项目录)要于2018年10月15日前径送市政府法制办。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本次清理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县(市)区、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组织专门班子、抽调专门人员具体负责清理工作,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分解任务,明确牵头单位和时间节点,层层压实责任,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实现预期目标。各县(市)区、市直各单位要于2018年8月7日前将本次清理工作的分管领导和联络员名单(报送形式见附件3)径送市政府法制办。

(二)坚持应清尽清。各县(市)区、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六个一律”标准对国家设定证明事项提出清理建议,对自设证明事项,除地方性法规设定的外,一律取消。对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证明事项,也要根据本次清理工作精神,逐一研究,尽可能予以取消。

(三)加强工作衔接。涉及修改、废止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各县(市)区、各单位要结合2018年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启动相关清理工作,尽量避免重复部署、重复清理。

(四)提升服务质量。各县(市)区、各单位要以本次清理工作为契机,进一步转变行政管理方式,规范行政行为,切实改进服务作风。要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要求及时通过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公布取消和保留证明事项的清单,并做好宣传解读工作,公布新的办事指南。要进一步加强协同协作,促进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打破政府部门间、单位内部“信息孤岛”,从根本上铲除“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滋生的土壤。

(五)加强督促检查。除保留证明事项清单外,政府部门、公用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不得索要证明。本地、本单位对下级单位违法增加证明事项和证明材料、提高证明要求、随意将行政机关的核查义务转嫁给群众和企业的,要及时纠正查处。对未及时纠正查处、引发不良社会影响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要大力推行告知承诺制,同时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对群众和企业承诺事项的事后审查,对不实承诺甚至弄虚作假的,依法予以严厉处罚。

联系人:侯会玲,联系电话(传真):0454-8657419

邮箱:2959866094@qq.com

 

附件:1.国家、省设定证明事项清理建议汇总表

      2. 佳木斯市自设证明事项清理意见汇总表

      3. 清理工作联络表


 

附件1

 

国家、省设定证明事项清理建议汇总表

 

填表单位: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依据名称、文号、具体条款内容)

实施基本情况

(年受理量、索要单位

开具单位)

取消/保留

(理由)

相关部门意见

           
           
           
           

 

 

附件2

佳木斯市自设证明事项清理意见汇总表

 

填表单位: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依据名称、文号、具体条款内容)

实施基本情况

(年受理量、索要单位

开具单位)

取消/保留

(理由)

相关部门意见

           
           
           
           

 

 

 

附件3

 

清理工作联络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县(市)区/市直部门

牵头单位/处室

清理工作负责人(分管领导)

职    务

联系方式

清理工作联络员

职    务

联系电话

(办公电话、

移动电话)

               

    佳政办发〔2018〕20号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 佳木斯市证明事项清理

工作方案 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佳木斯市证明事项清理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1日

 

佳木斯市证明事项清理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进一步提高公共服务质量,提升为民服务水平,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相关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任务

(一)对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国务院部门规范性文件、省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省政府及省直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的证明事项进行梳理,根据我市实际,提出取消或者保留的建议。

(二)对依据本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县(市)区政府和市直部门规范性文件自行设定的及佳政办综〔2017〕20号、佳政办发〔2018〕8号文件保留的证明事项进行清理,除地方性法规设定的外,一律取消。对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证明事项,也要根据本次清理工作精神,逐一研究,逐项提出清理意见,尽可能予以取消。

二、清理原则

(一)坚持“谁主管、谁清理、谁负责”原则。各县(市)区、各单位负责本地、本单位要求相对人提供证明事项的清理工作,履行主体责任。市直各单位所属机构由市直各单位清理后一同上报,单位已撤销或者变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单位负责。

(二)坚持“六个一律”原则。各县(市)区、各单位要结合本地、本单位职责,对本地、本单位实施的证明事项提出清理意见,坚持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能通过个人现有证照来证明的一律取消,能采取申请人书面承诺方式解决的一律取消,能被其他材料涵盖或替代的一律取消,能通过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或者网络核验的一律取消,开具单位无法调查核实的证明一律取消。对法律、法规设定的证明事项,本着尽可能取消的原则,逐项提出取消或保留的建议。

    三、工作安排

(一)国家、省设定证明事项清理。各县(市)区、市直各单位负责组织本级政府和本单位对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国务院部门规范性文件、省政府规章、省地方性法规、省政府及省直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的证明事项进行梳理,提出保留或者取消建议。对于建议取消和保留的证明事项,要逐项列明设定依据、取消或保留理由、实施基本情况(包括年受理量、索要单位、开具单位)、相关部门意见等。清理建议及其电子版(报送形式见附件1)要于2018年8月8日前径送市政府法制办。

(二)我市自设证明事项清理。省以下依据设定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由各县(市)区、市直各单位,按照国家和本方案相关要求进行清理。清理工作情况及其电子版(原有证明基数、保留和取消情况,并附保留、取消证明事项目录)要于2018年10月15日前径送市政府法制办。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本次清理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县(市)区、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组织专门班子、抽调专门人员具体负责清理工作,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分解任务,明确牵头单位和时间节点,层层压实责任,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实现预期目标。各县(市)区、市直各单位要于2018年8月7日前将本次清理工作的分管领导和联络员名单(报送形式见附件3)径送市政府法制办。

(二)坚持应清尽清。各县(市)区、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六个一律”标准对国家设定证明事项提出清理建议,对自设证明事项,除地方性法规设定的外,一律取消。对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证明事项,也要根据本次清理工作精神,逐一研究,尽可能予以取消。

(三)加强工作衔接。涉及修改、废止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各县(市)区、各单位要结合2018年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启动相关清理工作,尽量避免重复部署、重复清理。

(四)提升服务质量。各县(市)区、各单位要以本次清理工作为契机,进一步转变行政管理方式,规范行政行为,切实改进服务作风。要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要求及时通过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公布取消和保留证明事项的清单,并做好宣传解读工作,公布新的办事指南。要进一步加强协同协作,促进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打破政府部门间、单位内部“信息孤岛”,从根本上铲除“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滋生的土壤。

(五)加强督促检查。除保留证明事项清单外,政府部门、公用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不得索要证明。本地、本单位对下级单位违法增加证明事项和证明材料、提高证明要求、随意将行政机关的核查义务转嫁给群众和企业的,要及时纠正查处。对未及时纠正查处、引发不良社会影响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要大力推行告知承诺制,同时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对群众和企业承诺事项的事后审查,对不实承诺甚至弄虚作假的,依法予以严厉处罚。

联系人:侯会玲,联系电话(传真):0454-8657419

邮箱:2959866094@qq.com

 

附件:1.国家、省设定证明事项清理建议汇总表

      2. 佳木斯市自设证明事项清理意见汇总表

      3. 清理工作联络表


 

附件1

 

国家、省设定证明事项清理建议汇总表

 

填表单位: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依据名称、文号、具体条款内容)

实施基本情况

(年受理量、索要单位

开具单位)

取消/保留

(理由)

相关部门意见

           
           
           
           

 

 

附件2

佳木斯市自设证明事项清理意见汇总表

 

填表单位: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依据名称、文号、具体条款内容)

实施基本情况

(年受理量、索要单位

开具单位)

取消/保留

(理由)

相关部门意见

           
           
           
           

 

 

 

附件3

 

清理工作联络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县(市)区/市直部门

牵头单位/处室

清理工作负责人(分管领导)

职    务

联系方式

清理工作联络员

职    务

联系电话

(办公电话、

移动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