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佳木斯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的补充意见》的政策解读
来源 :信用佳木斯 浏览 : 发布 :2017-05-09
为在我市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工作中,更有效地发挥政策支撑和法制保障,我市出台了《关于佳木斯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的补充意见》(以下简称《补充意见》),现就该《补充意见》说明如下:
一、制定《补充办法》的必要性、可行性
《佳木斯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佳政发[2015]9号)(以下简称《办法》)出台以来,通过实践,我们认识到《办法》中的个别规定还不够完善,补偿内容还不够细化全面,因此制定本《补充办法》。
二、制定《补充办法》的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关于下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实施规定的通知》(黑建房[2011]11号)。
三、《补充办法》的主要措施和内容
1、住改非房屋的认定和补偿办法。
在过去的征收工作中,始终依据《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有房屋权属证书、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凭证、正在经营中的住宅房屋。”对住改非房屋进行认定。但幼儿园、教堂等不需要工商执照,且国家允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房屋并不适用该条规定,无法按照《办法》规定给予补偿,为解决此问题,做出如下补充。
《补充办法》规定,住改非房屋包括:有房屋权属证书、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民营非企业登记证、中国彩票代销证等行政许可(证书)、正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住宅房屋,以及有房屋权属证书、并持有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免税证明)、正在营业中的住宅房屋。
住改非房屋实行货币补偿按下列标准执行:以房屋权属证书标明建筑面积为准,上浮20%面积后参照住宅房屋补偿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2、被征收人选择分户安置或被征收房屋超过最大基本户型分户安置的补偿标准。
关于征收人选择分户安置或被征收房屋超过最大基本户型分户安置的补偿标准,《办法》只在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原房屋认定合法有效建筑面积大于最大基本户型的,调换1户最大基本户型,剩余面积可就近上靠基本户型,也可以货币补偿。上靠基本户型的,增加面积按照新建房屋市场评估价格购买。造成房屋超过面积100平方米的被征收人未享受到上靠政策,为解决此问题,做出如下补充。
《补充办法》规定:被征收人选择分户安置的(含超过最大基本户型的),只享受一次上靠政策,分户后的上靠面积不得大于分户前的上靠面积,上靠面积部分按新建房屋建安工程单价缴纳超面积费,还要增加面积的按照新建房屋市场评估价格购买。
原房屋认定合法有效建筑面积少于最小基本户型的,不享受分户政策。
3、有规划批件但未办理权属证书房屋的认定和补偿办法。
《办法》未对有规划批件但未办理权属证书房屋的认定和补偿做出规定,为解决此问题,做出如下补充。
《补充办法》规定:被征收人有规划批件但未办理权属证书的房屋,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规划批件原件或复印件,规划部门认定审批手续后,由房屋交易和产权管理部门按照规划批件确认面积,被征收人补交所有办证税费,按有照房屋处理;对于房屋面积大于批件面积的部分,按照无照房屋处理。
4、未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公转私房屋的认定。
《办法》未对未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公转私房屋的认定做出规定,为解决此问题,做出如下补充。
《补充办法》规定:被征收人未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公转私房屋,由被征收人到房屋交易和产权管理部门办理公转私手续,补齐补全各种费用后按有照房屋处理;对于房屋面积大于公房手续面积的部分,按照无照房屋处理。
5、附属物及装饰装修的补偿。
《办法》未明确规定对附属物及装饰装修的补偿,为解决此问题,做出如下补充。
《补充办法》规定:被征收人在合法用地和房屋征收范围内用于生产、生活的未纳入合法有效建筑面积的阳台、地下室、菜窖、水井、围墙、地坪、棚厦、温室、大棚、畜禽养殖设施、房舍、大门、动力电设施等附属建筑或构筑物以及被征收人对自己房屋进行的装饰装修,应通过法定的评估程序评估后给予补偿。
6、货币补偿的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费。
《办法》未明确对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临时安置费标准,为解决此问题,做出如下补充。
《补充办法》规定: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一次性发放6个月临时安置费。
7、本办法适用范围。
由于我市今年实施的棚改七期项目已经陆续实施征收工作,为保障棚改七期项目的顺利实施,做出如下补充规定。
《补充办法》规定:本补充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佳木斯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补充意见执行。
为在我市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工作中,更有效地发挥政策支撑和法制保障,我市出台了《关于佳木斯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的补充意见》(以下简称《补充意见》),现就该《补充意见》说明如下:
一、制定《补充办法》的必要性、可行性
《佳木斯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佳政发[2015]9号)(以下简称《办法》)出台以来,通过实践,我们认识到《办法》中的个别规定还不够完善,补偿内容还不够细化全面,因此制定本《补充办法》。
二、制定《补充办法》的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关于下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实施规定的通知》(黑建房[2011]11号)。
三、《补充办法》的主要措施和内容
1、住改非房屋的认定和补偿办法。
在过去的征收工作中,始终依据《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有房屋权属证书、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凭证、正在经营中的住宅房屋。”对住改非房屋进行认定。但幼儿园、教堂等不需要工商执照,且国家允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房屋并不适用该条规定,无法按照《办法》规定给予补偿,为解决此问题,做出如下补充。
《补充办法》规定,住改非房屋包括:有房屋权属证书、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民营非企业登记证、中国彩票代销证等行政许可(证书)、正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住宅房屋,以及有房屋权属证书、并持有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免税证明)、正在营业中的住宅房屋。
住改非房屋实行货币补偿按下列标准执行:以房屋权属证书标明建筑面积为准,上浮20%面积后参照住宅房屋补偿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2、被征收人选择分户安置或被征收房屋超过最大基本户型分户安置的补偿标准。
关于征收人选择分户安置或被征收房屋超过最大基本户型分户安置的补偿标准,《办法》只在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原房屋认定合法有效建筑面积大于最大基本户型的,调换1户最大基本户型,剩余面积可就近上靠基本户型,也可以货币补偿。上靠基本户型的,增加面积按照新建房屋市场评估价格购买。造成房屋超过面积100平方米的被征收人未享受到上靠政策,为解决此问题,做出如下补充。
《补充办法》规定:被征收人选择分户安置的(含超过最大基本户型的),只享受一次上靠政策,分户后的上靠面积不得大于分户前的上靠面积,上靠面积部分按新建房屋建安工程单价缴纳超面积费,还要增加面积的按照新建房屋市场评估价格购买。
原房屋认定合法有效建筑面积少于最小基本户型的,不享受分户政策。
3、有规划批件但未办理权属证书房屋的认定和补偿办法。
《办法》未对有规划批件但未办理权属证书房屋的认定和补偿做出规定,为解决此问题,做出如下补充。
《补充办法》规定:被征收人有规划批件但未办理权属证书的房屋,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规划批件原件或复印件,规划部门认定审批手续后,由房屋交易和产权管理部门按照规划批件确认面积,被征收人补交所有办证税费,按有照房屋处理;对于房屋面积大于批件面积的部分,按照无照房屋处理。
4、未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公转私房屋的认定。
《办法》未对未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公转私房屋的认定做出规定,为解决此问题,做出如下补充。
《补充办法》规定:被征收人未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公转私房屋,由被征收人到房屋交易和产权管理部门办理公转私手续,补齐补全各种费用后按有照房屋处理;对于房屋面积大于公房手续面积的部分,按照无照房屋处理。
5、附属物及装饰装修的补偿。
《办法》未明确规定对附属物及装饰装修的补偿,为解决此问题,做出如下补充。
《补充办法》规定:被征收人在合法用地和房屋征收范围内用于生产、生活的未纳入合法有效建筑面积的阳台、地下室、菜窖、水井、围墙、地坪、棚厦、温室、大棚、畜禽养殖设施、房舍、大门、动力电设施等附属建筑或构筑物以及被征收人对自己房屋进行的装饰装修,应通过法定的评估程序评估后给予补偿。
6、货币补偿的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费。
《办法》未明确对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临时安置费标准,为解决此问题,做出如下补充。
《补充办法》规定: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一次性发放6个月临时安置费。
7、本办法适用范围。
由于我市今年实施的棚改七期项目已经陆续实施征收工作,为保障棚改七期项目的顺利实施,做出如下补充规定。
《补充办法》规定:本补充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佳木斯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补充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