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佳木斯市2018年度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信用佳木斯 浏览 : 发布 :2018-08-03

  佳政办发〔2018〕17号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 佳木斯市2018年度水污染防治

重点工作 实施方案 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 佳木斯市2018年度水污染防治 重点工作 实施方案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19日

 

 

佳木斯市2018年度水污染防治

重点工作 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黑政发〔2016〕3号)精神,确保水污染防治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完成水污染防治年度工作目标,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列入省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中的9个考核断面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达到55%以上,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保持稳定,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极差比例保持稳定,2018年底前完成音达木河黑臭水体整治工程前期工作。

二、工作任务

(一)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

1.控制用水总量。   强化用水监督管理。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建立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新、改、扩建项目用水要达到行业先进水平,严格落实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要求。2018年,省考核范围内用水总量控制在47.38亿立方米。[市水务局牵头,市工信委、城乡建设局配合,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县(市)区政府落实,区政府无相关工作职能的,由市政府直属责任部门负责相关工作,不再列出)]

  严控地下水超载。按照各行政区的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指标和水资源承载能力,组织开展全市地下水压采工作。以控制农业灌溉取用地下水为重点,进一步遏制全市地下水过量开采势头,逐步削减地下水开采量。依法规范机井建设管理,开展已建机井排查登记。逐步关闭未经批准的和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到2020年,基本实现地下水采补平衡。(市水务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城乡建设局配合)

2. 提高用水效率。 各级政府要将节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开展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将用水效率指标作为考核重要内容。(市水务局牵头,市工信委配合)

加强城镇节水。县级及以上公共机构2018年全部建成节水型单位(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对使用超过50年和材质落后的供水管网开展检漏、测漏排查和更新改造,逐步降低管网漏损率。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市城乡建设局牵头,市水务局、城乡规划局配合)

发展农业节水。大力发展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滴灌等节水灌溉技术,完善灌溉用水计量设施。2018年,新增3个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全市水稻节水控制灌溉技术推广面积达到100万亩,旱田节水灌溉面积达到40万亩,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612以上。(市水务局牵头,市农委配合)

3. 科学保护水资源。 配合省开展梧桐河、挠力河和汤旺河水量分配方案编制工作,在水量分配方案编制过程中考虑生态用水需求。(市水务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配合)

(二)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

1. 狠抓工业污染防治。 加强重点行业源头控制,严控手续不健全、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十小”行业(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反弹。(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工信委配合)

    继续强化工业集聚区水污染治理。完善7个省级园区“一园一档”建设工作。开展园区企业环境问题排查,列出问题清单,制定整治方案,执行台帐销号制度,推进落实整改。(市环境保护局牵头,佳木斯高新区管委会配合)

推进高新区废水集中处理工程,力争2018年底前开工,2019年完成工程建设。(佳木斯高新区管委会牵头,市环境保护局配合)

2. 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 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加快推进《黑龙江省“十三五”污水治理建设规划》项目落实,确保污水处理能力满足快速发展的城镇化需要,2018年计划新建改造污水处理管网1公里(市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城投公司配合)。实施大学区域胜利路(学府路-红旗街)和长安路(跃进巷泵站-万新街)等2个东水西调工程,9月底前完工。(市城投公司负责)

推进污泥处理处置。加快推进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已建成的设施保证稳定运行,严格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推进污泥堆放点整治项目,取缔非法污泥堆放点。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年度考核要求。(市城乡建设局、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农委配合)

3. 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 防治畜禽养殖污染。全面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开展畜禽规模养殖企业环境问题和资源化利用情况排查行动,列出问题清单,制定整治方案,执行台帐销号制度,推进落实整改。以应编制环评报告书规模养殖企业为重点,开展环境保护“三同时”及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检查,依法依规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严肃查处。继续提高规模畜禽养殖企业污染防治设施配套率,全面落实禁养政策,守住环保底线。到2018年底,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利用设施的比例达到70%以上。(市畜牧兽医局、环境保护局负责)

控制农业面源污染。设立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示范区,开展植保一体化服务示范,推广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实施化肥、农药减施行动。大力推广测土配方和精准施肥。2018年,绿色防控措施处置率达到38%,全市测土配方施肥推广覆盖率达到70%以上。扩大绿色食品种植面积,力争全市绿色、有机食品认证面积达到3.08万亩。(市农委牵头,市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水务局、发展改革委配合)

防治水产养殖污染。推进水产健康养殖规模化发展,2018年,全市部级水产健康示范场区达到23个。(市农委负责)

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2018年,新增完成环境综合整治的建制村32个,推进汤原县整镇垃圾处理项目建设。(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农委、城乡建设局、水务局、畜牧兽医局配合)

4. 加强船舶港口污染控制。 积极治理船舶污染。2018年起,运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制度,实施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水域环境应急建设规划。(佳木斯海事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城乡建设局、工信委、环境保护局、城管执法局配合)

加强港口码头污染防治。大力推进港口装卸机械“油改电”工程。位于内河的港口、码头、装卸站及船舶修造厂开展本区域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建设,完成全市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建设内容50%以上。(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城乡建设局、佳木斯海事局配合)

(三)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

    1. 严格环境准入。 继续开展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研究。(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水务局、城乡规划局配合)

2. 推进循环发展。 加强工业水循环利用。加强洗煤废水循环利用,到2018年底,国有重点煤矿矿井水综合利用率达到65%。推进工业重大节水工艺、技术和装备的研发、示范及推广应用。积极培育、研发和推广具有减量用水技术、替代用水技术、高效循环用水技术、工业废水再生回用技术、废水零排放技术等工业先进节水工艺、技术,以及水处理循环利用、监测装置等先进节水装备。(市水务局、工信委负责)

促进再生水利用。加快推进污水再生水设施建设,2018年底前完成市区城市绿化、道路清扫等优先使用再生水工程建设。(市城管执法局牵头,市城乡建设局、水务局配合)

(四)全力保障水生态环境安全。

1. 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 自2018年起,所有县级及以上城市每季度向社会公开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城乡建设局、卫生计生委配合)

开展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贯彻实施《黑龙江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专项治理行动方案(2018-2020年)》,2018年底,全市8个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全部完成规范化建设。继续推进中央环保督察反馈的136个饮用水源地整改工作和水质不达标饮用水源地的整改工作。开展乡镇和农村水源地饮水安全问题排查,列出问题清单,制定整治方案,执行台帐销号制度,推进落实整改。(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城乡建设局、水务局、卫生计生委、城投公司配合)

加快应急水源或备用水源建设。推进应急水源或备用水源建设工作,于2020年底前完成建设任务。(市水务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配合)

2. 强化水质监测。 市级水源地水质一月一测,每年开展1次全分析监测。(市环境保护局负责)

县级水源地水质半年一测,每两年开展1次全分析监测,乡镇级水源地一年一测。开展地表水体常规监测,每个水体每年至少监测1次,监测结果报市环境保护局备案。[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3. 防治地下水污染。 定期调查评估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等区域环境状况。继续推进加油站地下油罐双层罐更新或防渗池设置。实施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进行封井回填。加大地下水水源地的监测力度,做好省新增地下水水源地监测点地下水水质监测配合工作。(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商务经合局、安监局、国土资源局、水务局配合)

    4. 整治城市黑臭水体。 推进音达木河黑臭水体整治工程,年底前完成项目前期,治理情况每半年向社会公布1次。开展2018年黑臭水体整治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市城乡建设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城管执法局、水务局配合)

5. 保护水和湿地生态系统。 科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2018年底前完成《佳木斯市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农委、水务局、林业局配合)

开展湿地保护与恢复。到2018年底,实现退耕还湿10605亩。(市林业局负责)

保护水生生物多样性。实施“亮剑2018”渔政执法系列行动,严厉打击违规违法捕捞行为。抓好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力争2018年增殖放流鱼类苗种3000万尾以上。配合农业部开展松花江流域禁渔制度可行性研究工作,做好松花江禁渔的前期准备工作。(市农委负责)

三、制度措施

(一)严格环境执法监管。

1. 提升监管水平。 完善水环境监测网络。提升城镇饮用水水源水质全指标监测能力,到2018年底,力争完成《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93项指标全分析独立监测能力建设。组织开展河湖水生生物监测及水体生物学评价。(市环境保护局负责)

2. 加大执法力度。 开展“治污净水”专项行动,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继续实行“红黄牌”管理制度,对超标、超总量的企业予以“黄牌”警示,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整治后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一律停业、关闭。定期公布环保“黄牌”“红牌”企业名单。(市环境保护局负责)

(二)切实加强水环境管理。

1. 推进落实河长制,全面建立湖长制。 制定实施《佳木斯市实施湖长制工作方案》,全面实施佳木斯市“清河行动”,开展“一河(湖)一策”方案编制工作。(市水务局牵头,市河长办成员单位配合)

2. 核发排污许可证。 2018 年年底前完成钢铁、农副食品加工业、石油加工、煤炭加工业、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等8类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市环境保护局负责)

3. 依法公开环境信息。 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内水环境质量状况。国控重点排污单位应依法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主动接受监督。(市环境保护局负责)

(三)严格目标任务考核。 将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各县(市)区考核指标体系,对各县(市)区2018年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情况进行考核,市政府直属各有关部门就本部门牵头负责事项对各县(市)区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市委组织部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市政府直属相关部门配合)

实行工作进展情况季调度机制,各县(市)区每季度向市(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市水污防办”,设在市环境保护局)报送当地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情况。市政府直属各有关部门每季度向“市水污防办”报送主办和协办工作完成情况。(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政府直属相关部门配合)

 

 

 

  佳政办发〔2018〕17号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 佳木斯市2018年度水污染防治

重点工作 实施方案 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 佳木斯市2018年度水污染防治 重点工作 实施方案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19日

 

 

佳木斯市2018年度水污染防治

重点工作 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黑政发〔2016〕3号)精神,确保水污染防治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完成水污染防治年度工作目标,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列入省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中的9个考核断面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达到55%以上,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保持稳定,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极差比例保持稳定,2018年底前完成音达木河黑臭水体整治工程前期工作。

二、工作任务

(一)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

1.控制用水总量。   强化用水监督管理。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建立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新、改、扩建项目用水要达到行业先进水平,严格落实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要求。2018年,省考核范围内用水总量控制在47.38亿立方米。[市水务局牵头,市工信委、城乡建设局配合,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县(市)区政府落实,区政府无相关工作职能的,由市政府直属责任部门负责相关工作,不再列出)]

  严控地下水超载。按照各行政区的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指标和水资源承载能力,组织开展全市地下水压采工作。以控制农业灌溉取用地下水为重点,进一步遏制全市地下水过量开采势头,逐步削减地下水开采量。依法规范机井建设管理,开展已建机井排查登记。逐步关闭未经批准的和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到2020年,基本实现地下水采补平衡。(市水务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城乡建设局配合)

2. 提高用水效率。 各级政府要将节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开展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将用水效率指标作为考核重要内容。(市水务局牵头,市工信委配合)

加强城镇节水。县级及以上公共机构2018年全部建成节水型单位(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对使用超过50年和材质落后的供水管网开展检漏、测漏排查和更新改造,逐步降低管网漏损率。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市城乡建设局牵头,市水务局、城乡规划局配合)

发展农业节水。大力发展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滴灌等节水灌溉技术,完善灌溉用水计量设施。2018年,新增3个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全市水稻节水控制灌溉技术推广面积达到100万亩,旱田节水灌溉面积达到40万亩,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612以上。(市水务局牵头,市农委配合)

3. 科学保护水资源。 配合省开展梧桐河、挠力河和汤旺河水量分配方案编制工作,在水量分配方案编制过程中考虑生态用水需求。(市水务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配合)

(二)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

1. 狠抓工业污染防治。 加强重点行业源头控制,严控手续不健全、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十小”行业(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反弹。(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工信委配合)

    继续强化工业集聚区水污染治理。完善7个省级园区“一园一档”建设工作。开展园区企业环境问题排查,列出问题清单,制定整治方案,执行台帐销号制度,推进落实整改。(市环境保护局牵头,佳木斯高新区管委会配合)

推进高新区废水集中处理工程,力争2018年底前开工,2019年完成工程建设。(佳木斯高新区管委会牵头,市环境保护局配合)

2. 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 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加快推进《黑龙江省“十三五”污水治理建设规划》项目落实,确保污水处理能力满足快速发展的城镇化需要,2018年计划新建改造污水处理管网1公里(市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城投公司配合)。实施大学区域胜利路(学府路-红旗街)和长安路(跃进巷泵站-万新街)等2个东水西调工程,9月底前完工。(市城投公司负责)

推进污泥处理处置。加快推进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已建成的设施保证稳定运行,严格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推进污泥堆放点整治项目,取缔非法污泥堆放点。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年度考核要求。(市城乡建设局、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农委配合)

3. 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 防治畜禽养殖污染。全面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开展畜禽规模养殖企业环境问题和资源化利用情况排查行动,列出问题清单,制定整治方案,执行台帐销号制度,推进落实整改。以应编制环评报告书规模养殖企业为重点,开展环境保护“三同时”及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检查,依法依规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严肃查处。继续提高规模畜禽养殖企业污染防治设施配套率,全面落实禁养政策,守住环保底线。到2018年底,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利用设施的比例达到70%以上。(市畜牧兽医局、环境保护局负责)

控制农业面源污染。设立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示范区,开展植保一体化服务示范,推广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实施化肥、农药减施行动。大力推广测土配方和精准施肥。2018年,绿色防控措施处置率达到38%,全市测土配方施肥推广覆盖率达到70%以上。扩大绿色食品种植面积,力争全市绿色、有机食品认证面积达到3.08万亩。(市农委牵头,市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水务局、发展改革委配合)

防治水产养殖污染。推进水产健康养殖规模化发展,2018年,全市部级水产健康示范场区达到23个。(市农委负责)

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2018年,新增完成环境综合整治的建制村32个,推进汤原县整镇垃圾处理项目建设。(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农委、城乡建设局、水务局、畜牧兽医局配合)

4. 加强船舶港口污染控制。 积极治理船舶污染。2018年起,运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制度,实施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水域环境应急建设规划。(佳木斯海事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城乡建设局、工信委、环境保护局、城管执法局配合)

加强港口码头污染防治。大力推进港口装卸机械“油改电”工程。位于内河的港口、码头、装卸站及船舶修造厂开展本区域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建设,完成全市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建设内容50%以上。(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城乡建设局、佳木斯海事局配合)

(三)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

    1. 严格环境准入。 继续开展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研究。(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水务局、城乡规划局配合)

2. 推进循环发展。 加强工业水循环利用。加强洗煤废水循环利用,到2018年底,国有重点煤矿矿井水综合利用率达到65%。推进工业重大节水工艺、技术和装备的研发、示范及推广应用。积极培育、研发和推广具有减量用水技术、替代用水技术、高效循环用水技术、工业废水再生回用技术、废水零排放技术等工业先进节水工艺、技术,以及水处理循环利用、监测装置等先进节水装备。(市水务局、工信委负责)

促进再生水利用。加快推进污水再生水设施建设,2018年底前完成市区城市绿化、道路清扫等优先使用再生水工程建设。(市城管执法局牵头,市城乡建设局、水务局配合)

(四)全力保障水生态环境安全。

1. 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 自2018年起,所有县级及以上城市每季度向社会公开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城乡建设局、卫生计生委配合)

开展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贯彻实施《黑龙江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专项治理行动方案(2018-2020年)》,2018年底,全市8个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全部完成规范化建设。继续推进中央环保督察反馈的136个饮用水源地整改工作和水质不达标饮用水源地的整改工作。开展乡镇和农村水源地饮水安全问题排查,列出问题清单,制定整治方案,执行台帐销号制度,推进落实整改。(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城乡建设局、水务局、卫生计生委、城投公司配合)

加快应急水源或备用水源建设。推进应急水源或备用水源建设工作,于2020年底前完成建设任务。(市水务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配合)

2. 强化水质监测。 市级水源地水质一月一测,每年开展1次全分析监测。(市环境保护局负责)

县级水源地水质半年一测,每两年开展1次全分析监测,乡镇级水源地一年一测。开展地表水体常规监测,每个水体每年至少监测1次,监测结果报市环境保护局备案。[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3. 防治地下水污染。 定期调查评估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等区域环境状况。继续推进加油站地下油罐双层罐更新或防渗池设置。实施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进行封井回填。加大地下水水源地的监测力度,做好省新增地下水水源地监测点地下水水质监测配合工作。(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商务经合局、安监局、国土资源局、水务局配合)

    4. 整治城市黑臭水体。 推进音达木河黑臭水体整治工程,年底前完成项目前期,治理情况每半年向社会公布1次。开展2018年黑臭水体整治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市城乡建设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城管执法局、水务局配合)

5. 保护水和湿地生态系统。 科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2018年底前完成《佳木斯市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农委、水务局、林业局配合)

开展湿地保护与恢复。到2018年底,实现退耕还湿10605亩。(市林业局负责)

保护水生生物多样性。实施“亮剑2018”渔政执法系列行动,严厉打击违规违法捕捞行为。抓好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力争2018年增殖放流鱼类苗种3000万尾以上。配合农业部开展松花江流域禁渔制度可行性研究工作,做好松花江禁渔的前期准备工作。(市农委负责)

三、制度措施

(一)严格环境执法监管。

1. 提升监管水平。 完善水环境监测网络。提升城镇饮用水水源水质全指标监测能力,到2018年底,力争完成《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93项指标全分析独立监测能力建设。组织开展河湖水生生物监测及水体生物学评价。(市环境保护局负责)

2. 加大执法力度。 开展“治污净水”专项行动,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继续实行“红黄牌”管理制度,对超标、超总量的企业予以“黄牌”警示,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整治后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一律停业、关闭。定期公布环保“黄牌”“红牌”企业名单。(市环境保护局负责)

(二)切实加强水环境管理。

1. 推进落实河长制,全面建立湖长制。 制定实施《佳木斯市实施湖长制工作方案》,全面实施佳木斯市“清河行动”,开展“一河(湖)一策”方案编制工作。(市水务局牵头,市河长办成员单位配合)

2. 核发排污许可证。 2018 年年底前完成钢铁、农副食品加工业、石油加工、煤炭加工业、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等8类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市环境保护局负责)

3. 依法公开环境信息。 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内水环境质量状况。国控重点排污单位应依法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主动接受监督。(市环境保护局负责)

(三)严格目标任务考核。 将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各县(市)区考核指标体系,对各县(市)区2018年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情况进行考核,市政府直属各有关部门就本部门牵头负责事项对各县(市)区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市委组织部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市政府直属相关部门配合)

实行工作进展情况季调度机制,各县(市)区每季度向市(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市水污防办”,设在市环境保护局)报送当地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情况。市政府直属各有关部门每季度向“市水污防办”报送主办和协办工作完成情况。(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政府直属相关部门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