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关于人才子女入学政策实施细则
来源 :信用佳木斯 浏览 : 发布 :2018-08-02
第二条 本细则中所指的 “ 人才 ” 是指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若干政策的意见(试行)》第 35 条规定 , 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认定的各类引进人才及现有人才。
第三条 人才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可根据本人意愿,在佳木斯区域内择校一次。
(一)人才子女择校须在小学或初中入学起始年级向市教育局或县(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意向就读学校;
(二)由外地转学到本市的人才子女,可根据本人意愿和实际情况就近就便安排到有空余学位的学校就读。
第四条 非本市户籍的人才子女在我市就读义务教育阶段或参加初中升高中的,享受我市户籍学生同等待遇。
第五条 办理程序及相关材料:
(一)每年 4 月 30 日前,人才需向市教育局或各县(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意向就读学校,逾期未提出申请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受理。
(二)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及佐证:①本人填写的《人才子女入学基本情况表》;②结婚证书、户口及子女出生证明;③学籍材料。(佐证材料均需原件和复印件)
第六条 人才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由市教育局统筹协调,各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负责落实。
市教育局负责汇总市区内(含城区和郊区)各学校的人才子女申请入学名单,各县(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汇总本地学校的人才子女申请入学名单。市教育局和各县 ( 市 )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提出申请的数量,制定市区(或本地)当年的招生安排计划,提出安排意见,通知相关学校落实。
第七条 各县(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每年 9 月中旬将本年度人才子女入学安置情况上报市教育局,市教育局负责将全市人才子女入学安置情况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本细则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一条 为积极营造良好人才环境,切实为我市人才子女入学提供便利,根据中共佳木斯市委、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若干政策的意见(试行)》 ( 佳发 [2017]11 号 ) 要求,结合教育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中所指的 “ 人才 ” 是指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若干政策的意见(试行)》第 35 条规定 , 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认定的各类引进人才及现有人才。
第三条 人才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可根据本人意愿,在佳木斯区域内择校一次。
(一)人才子女择校须在小学或初中入学起始年级向市教育局或县(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意向就读学校;
(二)由外地转学到本市的人才子女,可根据本人意愿和实际情况就近就便安排到有空余学位的学校就读。
第四条 非本市户籍的人才子女在我市就读义务教育阶段或参加初中升高中的,享受我市户籍学生同等待遇。
第五条 办理程序及相关材料:
(一)每年 4 月 30 日前,人才需向市教育局或各县(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意向就读学校,逾期未提出申请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受理。
(二)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及佐证:①本人填写的《人才子女入学基本情况表》;②结婚证书、户口及子女出生证明;③学籍材料。(佐证材料均需原件和复印件)
第六条 人才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由市教育局统筹协调,各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负责落实。
市教育局负责汇总市区内(含城区和郊区)各学校的人才子女申请入学名单,各县(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汇总本地学校的人才子女申请入学名单。市教育局和各县 ( 市 )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提出申请的数量,制定市区(或本地)当年的招生安排计划,提出安排意见,通知相关学校落实。
第七条 各县(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每年 9 月中旬将本年度人才子女入学安置情况上报市教育局,市教育局负责将全市人才子女入学安置情况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本细则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