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
来源 :信用佳木斯 浏览 : 发布 :2018-09-21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加强和改进全市消防工作,确保全市火灾形势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强化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要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其他负责人要认真落实消防安全“一岗双责”制度。各县(区)政府要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政府目标责任、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内容,严格督查 考评,政府常务会议 适时 研究消防安全工作。要加大消防投入,落实财政部《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财防〔2011〕330号),保障消防事业发展所需经费。各级财政部门要对国家和省级贫困县消防事业发展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加大对消防建设资金缺口的筹措力度。各县(市)人民政府要组织制定并实施城乡消防规划,切实加强公共消防设施、消防力量、消防装备建设,整治消除火灾隐患。乡镇人民政府和各社区公共服务中心要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并将消防安全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平台,加强消防安全基础建设,全面提升农村和社区消防工作水平。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协调机制,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适时组织相关部门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工作。对热心消防公益事业、主动报告火警和扑救火灾的单位和个人,要定期评选,给予表彰奖励。各县( 市 )区政府每年要将本 县 ( 市 ) 区 消防工作情况向市政府做出专题报告。
(二)依法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 各有关部门要依据职责依法做好消防工作。 城乡 建设、 住房保障、 商务 经合 、文 广新 (文物)、教育、卫生 计生 、民政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建筑工地、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学校、医院、公共娱乐场所、社会福利机构、烈士纪念设施、旅游景区(点)、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等部门或场所 的 消防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严格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安全监管、工商、质检、交通运输、铁路、公安等部门要加强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管,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运输、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气象部门、新闻单位要定期发布气象火险等级预报,提供预警信息。各级公安机关要 实行 “多警联勤”等工作机制,切实形成工作合力。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对阻碍灭火救援 或 严重危及公众生命安全的行为,要依法从严查处。
(三)全面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要依法申报备案。各单位要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必要的消防投入,切实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 疏散逃生和消防宣传教育 培训“四个能力”。要定期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依法组织演练。要建立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机制,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季度、其他单位每半年自行或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本单位进行1次消防安全检查评估,并向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复核,切 实 做到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要建立建筑消防设施日常维护保养制度,对本单位消防设施每月进行1次抽查、每季度进行1次联动测试、每年自行或委托由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1次全面的检测,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四)严格考核和责任追究。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对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并建立责任追究机制,严格实施奖惩。要将消防工作纳入政府全年工作考评内容,对消防安全审核许可、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力量发展等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行为,将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监管部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各单位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火灾防控措施不到位,发生人员伤亡火灾事故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要依法依纪追究单位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上级单 位主要负责人和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要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县(市)区相关领导的责任。
二、进一步增强火灾防控能力
(五)深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要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加大部门联合执法力度,组织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城乡结合部、城市老街区、集生产储存居住为一体的“三合一”场所、“城中村”、农贸市场、“棚户区”、出租屋等薄弱环节的消防安全治理。安监、交通运输、消防部门要联合开展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商务经合、消防部门要联合开展在建工地和大型城市综合体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教育、民政、卫生计生、人防、文物、消防部门要联合开展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养老院、医院、地下公共建筑、文物古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人社、安监、工商、质监、电力部门要联合开展电气火灾防范专项整治,逐步规范电气防火管理,有效降低电气火灾风险。各行业管理部门要自上而下建立消防安全监督检查机制,不间断开展行业领域消防安全排查,加强对行业所属单位自查自纠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落实整改措施。
(六)加强火灾高危单位管理。 各县(市)区要结合辖区实际对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火灾高危单位,实施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监管,要督促其按要求配备急救和防护用品,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提高自防自救能力。要探索建立火灾风险等级评估制度和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制度,由具有资质的机构定期开展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作为单位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鼓励火灾高危单位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七)狠抓重大和区域火灾隐患整改。 各县(市)区政府要结合火灾防控、消防安全风险调研和自动消防设施检测工作,对全市各类行业场所开展全面检查和普查,对排查出涉及构成重大火灾隐患单位,一律由当地政府挂牌督办,逐一明确整改负责部门,整改负责人和整改时限,落实整改期间消防安全防护措施。对整改推进不力的,一律通过相关媒体曝光督促整改,由市政府挂牌督办。对无特殊原因未按照时限完成整改的,一律依法处罚或责令停止使用。工业园区建设过程中,要从源头落实消防安全管控,编制既符合实际又适度超前、既关注重点而又照顾全面的消防规划,使工业园区内功能布局合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到位。发展改革部门要提前与投资企业就消防安全工作做好沟通,城乡建设、城乡规划部门对无消防行政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不予核发相关证件,消防部门要提前介入,开展有针对性的检查和指导,坚决防止投资企业出现“先上船后买票”,导致“先天性”火灾隐患滋生。对手续不全、火灾隐患较为突出的,所在地政府要组织消防、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安监等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坚决依法督促企业整改,对存在严重火灾隐患或久拖不改的火灾隐患企业要坚决予以停产停业。要结合棚户区拆迁改造工作,将棚户区、老旧居民小区集中区域纳入优先拆迁改造范围。要将棚户区范围内的消防水源、道路等纳入棚户区改造整体规划,确保与棚户区改造同步实施。在整改期间,政府要督促辖区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居民委员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加强消防安全检查,杜绝新的火灾隐患的形成。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居民消防安全知识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居民防火意识。
(八)推进实施“网格化”管理和创建消防安全社区。 将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纳入综治部门基础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和考核内容。 建立县(市、区)、乡镇、村委(社区)、村组(居民楼院)各层级的消防安全管理网格,确定网格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或者人员,明确工作职责,积极开展消防工作。各乡镇、街道要成立由安监站、综治办、公安派出所、社区、行政村等负责人组成的消防安全委员会,至少明确1名人员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划片、分包、定人”责任制以及火灾隐患排查、整改、督办和消防工作逐级汇报机制,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形势研判和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并建立相关检查台帐资料。
(九)全力提升全民消防安全素质。 各县(市)区要探索将“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列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安排财政专项经费予以支持。要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党校培训、职业培训、科普和普法教育、义务教育内容。公安、教育、民政、农业、文广新、卫生计生、安监等部门要积极履行消防 宣传教育主体责任,全面推进消防宣传进机关、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进农村、进家庭、进网站工作。报刊、广播、电视、网站等新闻媒体要常态化开展消防安全提示和警示教育,安排专门时段、板块刊播消防公益广告,普及消防安全知识。中小学校每学期开展不少于1次的全员应急疏散演练,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军训“必训”内容。2018年年底前,60%以上小学、初中做到消防安全有课程(4课时)、有教材(人手1册)、有师资(专兼职均可),100%的高中、大学在军训中对新生开展消防教育培训(不少于4课时),100%社区至少有1名消防宣传大使,消防安全社区创建宣传展板铺装率达到100%。村、社区和物业服务企业每年至少组织居民开展1次灭火应急疏散演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火灾高危单位每年应对每名员工至少进行1次消防安全培训,新上岗员工应经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合格。加强各类消防安全体验场馆、流动消防宣传站、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建设。要依托各级消防官方微博、微信,向目标人群推送消防安全常识和工作动态,积极参与建立省、市、县三级联动的全省移动互联网消防信息服务网络。
三、进一步夯实消防工作基础
(十)强化建筑消防设施监督管理。 各 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本行业、系统相关单位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监督工作,监督、协调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改造资金的落实,明确各类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的资金来源,并保障落实。建筑消防设施产权、使用、物业管理等单位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消防部门对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实施具体监督,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要及时责令改正并依法惩处。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单位要严格落实消防控制室管理和应急程序规定,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十一)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 各级人民 政府在修编城乡规划时,要同步科学编制消防专业规划,对没有消防专业规划内容的城乡规划不得批准实施。 城乡 建设、 城乡 规划部门应当依据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科学合理制(修)订城乡规划,组织审查城乡规划时应当有消防部门参加。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城关镇除编制城市消防专业规划外,还应编制城市消防建设规划。要合理布设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单位和场所,确保城乡消防安全布局符合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组织消防专业规划的实施,保证消防站用地不被挪作他用,并予以公示,保证消防站、消防水源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要将消防专业规划实施情况作为政府消防安全责任制考评的重要内容,每年开展一次检查。要大力推动微型消防站建设,大型重点工程、旧城区改造以及一定规模的城市新区等项目要建立微型消防站。 供水部门要加强市政消火栓管理维护,保障消火栓完整好用。 市政消火栓维护保养经费由财政部门从城市维护费中安排。 城乡 建设、 城乡 规划、交通 运输 等部门应当按照市政道路路网结构和建设计划,优先打通断头路和拓宽巷道,设置消防车回车场地、保留消防车作业面,不得设置影响消防车通行的路障,确保消防车的通行能力。推广应用独立式感烟报警器、简易喷淋系统,民政、教育、卫 生 计 生 部门要在社会福利机构、养老院、医院、幼儿园等弱势群体居住场所进行推广安装。
(十二)大力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 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支持和加强现役消防力量建设和消防业务技术骨干力量建设。要认真贯彻公安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7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深化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0〕37号),严格落实经费投入、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伤残抚恤待遇、税费减免、激励、支持再就业等方面保障措施,大力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完善消防力量体系,要积极出台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管理规定。要督促应当建立而未建立专职消防队的乡镇和企业建立政府或企业专职消防队,其余乡镇以及城市社区、行政村,要结合本地实际和灭火救援需求,因地制宜建设保安消防合一的治安联防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或者消防执勤点,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2018 年,常住人口超过1000人的村应建立有志愿人员和基本消防器材的志愿消防队,行政村、自然村基本建成志愿消防队。 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建立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灵活多样的企业消防队建队养队模式,积极推进当地符合建队要求的企业建立专职消防队,鼓励和支持企业吸引社会力量参与专职消防队建设,采取“政企联办”、“企企合办”、“民企联办”等多种建队养队模式,增强企业专职消防队可持续发展能力。消防部门应当加强检查和指导,推进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健康发展,使其协助灭火救援队伍共同完成灭火和应急救援任务。应急救援队伍编制不足时,可采取消防员与兼职消防人员联合执勤训练的方式建队。要大力发展消防文员队伍,缓解警力不足问题,按照全省统一要求进行招录,巡逻执勤、协助执法、开展宣传。
(十三) 加强城市“微型消防站”建设。 要依托群防群治力量和单位已有的消防组织,在城区建立有人员、有器材、有战斗力的“微型消防站”,按照“三知四会一联通,处置就在三分钟”的要求划定最小灭火单元,建立起区域消防联勤联动机制和快速指挥调度体系,加强初期火灾应急处置能力。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 年9月21日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加强和改进全市消防工作,确保全市火灾形势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强化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要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其他负责人要认真落实消防安全“一岗双责”制度。各县(区)政府要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政府目标责任、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内容,严格督查 考评,政府常务会议 适时 研究消防安全工作。要加大消防投入,落实财政部《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财防〔2011〕330号),保障消防事业发展所需经费。各级财政部门要对国家和省级贫困县消防事业发展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加大对消防建设资金缺口的筹措力度。各县(市)人民政府要组织制定并实施城乡消防规划,切实加强公共消防设施、消防力量、消防装备建设,整治消除火灾隐患。乡镇人民政府和各社区公共服务中心要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并将消防安全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平台,加强消防安全基础建设,全面提升农村和社区消防工作水平。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协调机制,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适时组织相关部门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工作。对热心消防公益事业、主动报告火警和扑救火灾的单位和个人,要定期评选,给予表彰奖励。各县( 市 )区政府每年要将本 县 ( 市 ) 区 消防工作情况向市政府做出专题报告。
(二)依法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 各有关部门要依据职责依法做好消防工作。 城乡 建设、 住房保障、 商务 经合 、文 广新 (文物)、教育、卫生 计生 、民政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建筑工地、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学校、医院、公共娱乐场所、社会福利机构、烈士纪念设施、旅游景区(点)、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等部门或场所 的 消防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严格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安全监管、工商、质检、交通运输、铁路、公安等部门要加强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管,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运输、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气象部门、新闻单位要定期发布气象火险等级预报,提供预警信息。各级公安机关要 实行 “多警联勤”等工作机制,切实形成工作合力。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对阻碍灭火救援 或 严重危及公众生命安全的行为,要依法从严查处。
(三)全面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要依法申报备案。各单位要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必要的消防投入,切实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 疏散逃生和消防宣传教育 培训“四个能力”。要定期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依法组织演练。要建立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机制,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季度、其他单位每半年自行或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本单位进行1次消防安全检查评估,并向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复核,切 实 做到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要建立建筑消防设施日常维护保养制度,对本单位消防设施每月进行1次抽查、每季度进行1次联动测试、每年自行或委托由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1次全面的检测,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四)严格考核和责任追究。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对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并建立责任追究机制,严格实施奖惩。要将消防工作纳入政府全年工作考评内容,对消防安全审核许可、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力量发展等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行为,将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监管部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各单位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火灾防控措施不到位,发生人员伤亡火灾事故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要依法依纪追究单位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上级单 位主要负责人和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要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县(市)区相关领导的责任。
二、进一步增强火灾防控能力
(五)深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要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加大部门联合执法力度,组织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城乡结合部、城市老街区、集生产储存居住为一体的“三合一”场所、“城中村”、农贸市场、“棚户区”、出租屋等薄弱环节的消防安全治理。安监、交通运输、消防部门要联合开展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商务经合、消防部门要联合开展在建工地和大型城市综合体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教育、民政、卫生计生、人防、文物、消防部门要联合开展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养老院、医院、地下公共建筑、文物古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人社、安监、工商、质监、电力部门要联合开展电气火灾防范专项整治,逐步规范电气防火管理,有效降低电气火灾风险。各行业管理部门要自上而下建立消防安全监督检查机制,不间断开展行业领域消防安全排查,加强对行业所属单位自查自纠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落实整改措施。
(六)加强火灾高危单位管理。 各县(市)区要结合辖区实际对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火灾高危单位,实施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监管,要督促其按要求配备急救和防护用品,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提高自防自救能力。要探索建立火灾风险等级评估制度和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制度,由具有资质的机构定期开展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作为单位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鼓励火灾高危单位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七)狠抓重大和区域火灾隐患整改。 各县(市)区政府要结合火灾防控、消防安全风险调研和自动消防设施检测工作,对全市各类行业场所开展全面检查和普查,对排查出涉及构成重大火灾隐患单位,一律由当地政府挂牌督办,逐一明确整改负责部门,整改负责人和整改时限,落实整改期间消防安全防护措施。对整改推进不力的,一律通过相关媒体曝光督促整改,由市政府挂牌督办。对无特殊原因未按照时限完成整改的,一律依法处罚或责令停止使用。工业园区建设过程中,要从源头落实消防安全管控,编制既符合实际又适度超前、既关注重点而又照顾全面的消防规划,使工业园区内功能布局合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到位。发展改革部门要提前与投资企业就消防安全工作做好沟通,城乡建设、城乡规划部门对无消防行政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不予核发相关证件,消防部门要提前介入,开展有针对性的检查和指导,坚决防止投资企业出现“先上船后买票”,导致“先天性”火灾隐患滋生。对手续不全、火灾隐患较为突出的,所在地政府要组织消防、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安监等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坚决依法督促企业整改,对存在严重火灾隐患或久拖不改的火灾隐患企业要坚决予以停产停业。要结合棚户区拆迁改造工作,将棚户区、老旧居民小区集中区域纳入优先拆迁改造范围。要将棚户区范围内的消防水源、道路等纳入棚户区改造整体规划,确保与棚户区改造同步实施。在整改期间,政府要督促辖区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居民委员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加强消防安全检查,杜绝新的火灾隐患的形成。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居民消防安全知识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居民防火意识。
(八)推进实施“网格化”管理和创建消防安全社区。 将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纳入综治部门基础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和考核内容。 建立县(市、区)、乡镇、村委(社区)、村组(居民楼院)各层级的消防安全管理网格,确定网格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或者人员,明确工作职责,积极开展消防工作。各乡镇、街道要成立由安监站、综治办、公安派出所、社区、行政村等负责人组成的消防安全委员会,至少明确1名人员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划片、分包、定人”责任制以及火灾隐患排查、整改、督办和消防工作逐级汇报机制,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形势研判和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并建立相关检查台帐资料。
(九)全力提升全民消防安全素质。 各县(市)区要探索将“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列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安排财政专项经费予以支持。要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党校培训、职业培训、科普和普法教育、义务教育内容。公安、教育、民政、农业、文广新、卫生计生、安监等部门要积极履行消防 宣传教育主体责任,全面推进消防宣传进机关、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进农村、进家庭、进网站工作。报刊、广播、电视、网站等新闻媒体要常态化开展消防安全提示和警示教育,安排专门时段、板块刊播消防公益广告,普及消防安全知识。中小学校每学期开展不少于1次的全员应急疏散演练,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军训“必训”内容。2018年年底前,60%以上小学、初中做到消防安全有课程(4课时)、有教材(人手1册)、有师资(专兼职均可),100%的高中、大学在军训中对新生开展消防教育培训(不少于4课时),100%社区至少有1名消防宣传大使,消防安全社区创建宣传展板铺装率达到100%。村、社区和物业服务企业每年至少组织居民开展1次灭火应急疏散演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火灾高危单位每年应对每名员工至少进行1次消防安全培训,新上岗员工应经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合格。加强各类消防安全体验场馆、流动消防宣传站、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建设。要依托各级消防官方微博、微信,向目标人群推送消防安全常识和工作动态,积极参与建立省、市、县三级联动的全省移动互联网消防信息服务网络。
三、进一步夯实消防工作基础
(十)强化建筑消防设施监督管理。 各 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本行业、系统相关单位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监督工作,监督、协调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改造资金的落实,明确各类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的资金来源,并保障落实。建筑消防设施产权、使用、物业管理等单位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消防部门对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实施具体监督,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要及时责令改正并依法惩处。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单位要严格落实消防控制室管理和应急程序规定,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十一)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 各级人民 政府在修编城乡规划时,要同步科学编制消防专业规划,对没有消防专业规划内容的城乡规划不得批准实施。 城乡 建设、 城乡 规划部门应当依据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科学合理制(修)订城乡规划,组织审查城乡规划时应当有消防部门参加。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城关镇除编制城市消防专业规划外,还应编制城市消防建设规划。要合理布设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单位和场所,确保城乡消防安全布局符合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组织消防专业规划的实施,保证消防站用地不被挪作他用,并予以公示,保证消防站、消防水源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要将消防专业规划实施情况作为政府消防安全责任制考评的重要内容,每年开展一次检查。要大力推动微型消防站建设,大型重点工程、旧城区改造以及一定规模的城市新区等项目要建立微型消防站。 供水部门要加强市政消火栓管理维护,保障消火栓完整好用。 市政消火栓维护保养经费由财政部门从城市维护费中安排。 城乡 建设、 城乡 规划、交通 运输 等部门应当按照市政道路路网结构和建设计划,优先打通断头路和拓宽巷道,设置消防车回车场地、保留消防车作业面,不得设置影响消防车通行的路障,确保消防车的通行能力。推广应用独立式感烟报警器、简易喷淋系统,民政、教育、卫 生 计 生 部门要在社会福利机构、养老院、医院、幼儿园等弱势群体居住场所进行推广安装。
(十二)大力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 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支持和加强现役消防力量建设和消防业务技术骨干力量建设。要认真贯彻公安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7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深化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0〕37号),严格落实经费投入、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伤残抚恤待遇、税费减免、激励、支持再就业等方面保障措施,大力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完善消防力量体系,要积极出台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管理规定。要督促应当建立而未建立专职消防队的乡镇和企业建立政府或企业专职消防队,其余乡镇以及城市社区、行政村,要结合本地实际和灭火救援需求,因地制宜建设保安消防合一的治安联防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或者消防执勤点,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2018 年,常住人口超过1000人的村应建立有志愿人员和基本消防器材的志愿消防队,行政村、自然村基本建成志愿消防队。 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建立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灵活多样的企业消防队建队养队模式,积极推进当地符合建队要求的企业建立专职消防队,鼓励和支持企业吸引社会力量参与专职消防队建设,采取“政企联办”、“企企合办”、“民企联办”等多种建队养队模式,增强企业专职消防队可持续发展能力。消防部门应当加强检查和指导,推进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健康发展,使其协助灭火救援队伍共同完成灭火和应急救援任务。应急救援队伍编制不足时,可采取消防员与兼职消防人员联合执勤训练的方式建队。要大力发展消防文员队伍,缓解警力不足问题,按照全省统一要求进行招录,巡逻执勤、协助执法、开展宣传。
(十三) 加强城市“微型消防站”建设。 要依托群防群治力量和单位已有的消防组织,在城区建立有人员、有器材、有战斗力的“微型消防站”,按照“三知四会一联通,处置就在三分钟”的要求划定最小灭火单元,建立起区域消防联勤联动机制和快速指挥调度体系,加强初期火灾应急处置能力。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 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