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来源 :信用佳木斯 浏览 : 发布 :2018-01-12
佳政办规〔2018〕2号
关于印发 佳木斯市分级诊疗制度
建设实施方案(试行) 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佳木斯市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实施方案(试行)》已经2017年10月31日市政府第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 年1月12日
佳木斯市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实施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完善我市医疗服务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 ,全面贯彻落实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有关工作要求,立足我市经济社会和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实际、遵循医学科学规律,按照以人为本、群众自愿、统筹城乡、创新机制的原则,以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分级诊疗为突破口,完善医疗卫生服务网络、运行机制和激励机制,引导优质医疗资源下沉,形成科学合理的就医秩序,逐步建立符合我市实际的分级诊疗制度,切实促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可及。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分级诊疗服务能力全面提升,保障机制比较健全,布局合理、规模适当、层级优化、职责明晰、功能完善、富有效率的全市医疗服务体系基本构建,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模式逐步形成,基本建立符合我市实际的分级诊疗制度。
三、 主要任务
(一)明确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功能定位。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切实调整并落实服务功能,认真履行职责。 我市辖区内城市 三级医院主要提供急危重症和疑难复杂疾病的诊疗服务。 三级中医医院充分利用中医药技术方法和现代科学技术,提供急危重症和疑难复杂疾病的中医诊疗服务和中医优势病种的中医门诊诊疗服务。 二级医院主要接收三级医院转诊的急性病恢复期患者、术后恢复期患者及危重症稳定期患者。县级医院主要提供县域内常见病、多发病诊疗,以及急危重症患者抢救和疑难复杂疾病向上转诊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诊断明确、病情稳定的慢性病患者、康复期患者、老年病患者、晚期肿瘤患者等提供治疗、康复、护理服务。各级各类非公立医疗机构在分级诊疗制度中的功能定位与公立医疗机构保持一致。
(二)大力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 按照《佳木斯市医疗卫生机构设置规划》科学布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合理划分 服务区域, 通过政府举办或者购买服务等方式, 实现城乡居民医疗服务全覆盖。通过组建医疗联合体、对口支援、医师多点执业等方式,鼓励二级及以上医院医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多点执业,提高基层服务能力。强化乡镇卫生院基本医疗服务功能,支持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适当增加床位设置,提升乡镇卫生院急诊抢救、二级以下常规手术、正常分娩、高危孕产妇筛查、儿科等医疗服务能力。大力推进社会办医,简化个体行医准入审批程序,鼓励符合条件的医师开办个体诊所,就地就近为基层群众服务。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服务能力和医疗康复服务能力建设,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常见病、多发病和慢性病防治中的作用。
(三)着力提升县级公立医院综合能力。 根据服务人口、疾病谱、诊疗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县级公立医院数量和规模,切实加强县级公立医院建设。制定县级公立医院重点专科发展规划,通过组建区域医疗联合体、市级临床重点专科帮扶、对口支援和精准扶贫等方式。加强县级公立医院临床专科建设,重点加强县域内常见病、多发病相关专业,以及传染病、精神病、急诊急救、重症医学、肾脏内科(血液透析)、妇产科、儿科、中医、康复等临床专科建设,提升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服务能力。在具备能力和保障安全的前提下,适当放开县级公立医院医疗技术临床应用限制。县级中医医院同时重点加强内科、外科、妇科、儿科、针灸、推拿、骨伤、肿瘤等中医特色专科和临床薄弱专科、医技科室建设,提高中医优势病种诊疗能力和综合服务能力。通过以上措施,使县域内就诊率提高到 90% 左右,基本实现大病不出县。
(四)完善接续性医疗服务体系。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与二级及以上医院协同,为慢性病、老年病等患者提供老年护理、家庭护理、社区护理、互助护理等服务。
(五)推进医疗资源共享。 整合二级及以上医院现有的医学检验、病理诊断、医学影像检查、消毒供应中心等资源,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放。鼓励设置独立的医学检验机构、病理诊断机构、医学影像检查机构和消毒供应机构,实现区域资源共享。加强医疗质量控制,减少病人在不同医疗机构就诊时不必要的重复检查,减少医疗费用支出,推进同级医疗机构间医学检查、影像检查结果互认,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对上级医疗机构的检查检验结果应予认可。
四、工作要求
(一)明确分级诊疗转诊程序。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合)人员,原则上应选择居住地或发病时所在地附近的基层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接受首次诊查。已治疗7日效果不明显或者病情继续发展的,患者提出申请,经医疗机构专家组认定可以转院的,医疗机构应当予以办理转诊。按照基层医疗机构、二级医疗机构、三级医疗机构的顺序逐级向上一级转诊,先省内、后省外;常见病、多发病患者和诊断明确病情稳定的慢性病患者、康复期患者应及时向下级医疗机构转诊。县(市)区要明确不同级别不同种类医疗机构的功能定位,确保双向转诊的连续性、便捷性和安全性。
在市内异地居住的参保(合)人员,参照居住地区分级诊疗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在市外居住的,按照原参保地区基本医疗保险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规范分级诊疗审核程序。 患者病情需要转诊时应征得患者同意,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征得患者家属或关系人同意,按顺序逐级转诊。基层医疗机构要出具转诊证明并报基本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基层医疗机构和基本医保经办机构均应在规定工作日内办结审核(备案)手续。
(三)实施分级诊疗医保差异化支付。 在遵循基本医保分级支付政策基础上,重点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倾斜,强化报销政策杠杆作用,合理拉开不同级别医疗机构起付线和支付比例差距,完善医保差异化支付政策。
(四)实施上下联动预约诊疗服务。 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应预留充足号源投放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积极推进分时段预约诊疗,提高服务效率、改善就医感受。医疗联合体内应设立双向转诊绿色通道,优先预约。对需要转上级医院住院的疑难、危重患者,要优先接诊、优先检查、优先安排住院;鼓励和引导病情稳定的住院患者,转到医疗联合体内的下级医疗机构继续治疗、康复。
(五)加强分级诊疗转诊接诊管理。 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在接收转诊患者时,要求出示转诊证明,定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要明确告知患者医保报销比例,并签署知情同意书。对需转回下级医疗机构继续治疗和康复的情形,上下级医疗机构间要做好沟通衔接,确保顺利接诊。实行一一对应、跟踪反馈管理办法,做到各级转诊机构有记录、有备案。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转诊工作的监督管理,定期对各级医疗机构分级诊疗转诊接诊进行检查、考核,对违规转诊行为进行处罚。
(六)建立特殊情况转诊管理机制。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依据自身技术能力开展医疗服务,完善急慢分治转诊机制,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病人或提供超出本单位技术能力的医疗服务,以下情况除外:
1. 各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重大交通事故、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以及其他影响重大的群体性事故超出医疗机构处理能力的患者,急危重症患者或 120 急救接诊的患者可直接转诊治疗或就近治疗,并补办转诊证明。
2.65 岁以上老年人、 5 岁以下婴幼儿、孕产妇、精神病患者、重大传染病患者、急性感染性疾病患者、居住地和医保统筹地区分离的患者等情况,可就近选择具有相应技术能力的医疗机构直接就诊。病情平稳后,上级医院可向下级医疗机构转诊。
3. 参保人员转诊到省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复查等(如癌症放化疗等)转诊转院手续仅限当次,住院转诊有效期以入院时间为准30天,超时不能出院的,需持转入医疗机构治疗方案,7日内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延期手续,但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五、保障机制
(一)完善医疗资源规划与配置。 强化《佳木斯市区域卫生规划》和《佳木斯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在医疗资源配置方面的引导和约束作用。重点控制三级医院规模,建立以服务人口病种结构、服务辐射范围、功能任务完成情况、人才培养、工作效率等为核心的公立医院床位调控机制,严控不符合功能定位的医院床位规模不合理扩张。三级医院重点发挥在医学科学、技术创新和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引领作用,逐步减少常见病、多发病复诊和诊断明确、病情稳定的慢性病等普通门诊,分流慢性病患者,缩短平均住院日,提高运行效率。通过行政管理、财政投入、绩效考核、 医保支付等激励约束措施,引导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落实功能定位。支持慢性病医疗机构发展,鼓励部分二级医院转型为慢性病医疗机构。
(二)建立基层签约服务制度。 通过政策引导,推进居民或家庭自愿与签约医生团队签订服务协议。签约服务以老年人、慢性病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孕产妇、儿童、残疾人等为重点人群,逐步扩展到普通人群。明确签约服务内容和签约条件,确定双方责任、权利、义务及其他有关事项。规范签约服务收费,完善签约服务激励约束机制。签约服务费用主要由医保基金、签约居民付费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等渠道解决。探索提供差异性服务、分类签约、有偿签约等多种签约服务形式,满足居民多层次服务需求。同时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分配机制,向签约服务的医务人员倾斜。
(三)加强全科医生队伍建设。 通过基层在岗医生转岗培训、全科医生定向培养、提升基层在岗医生学历层次等方式,多渠道培养全科医生,并逐步向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过度,提高全科医生的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实践能力。实现城乡每万名居民有2-3名合格的全科医生。在绩效工资分配、岗位设置、教育培训等方面向全科医生倾斜。以全科医生为核心,科学组建家庭医生服务团队,通过签约服务让辖区居民享受优先预约门诊、提高慢病配药上限、优先转诊等鼓励政策。
(四)加快医疗服务信息化建设。 加快居民健康卡建设进度,全面推进就医一卡通,探索建立区域性医疗卫生信息平台,实现电子健康档案和电子病历的连续记录和不同级别、不同类别医疗卫生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促进跨地域、跨机构就诊信息共享,确保转诊信息畅通。提升远程医疗服务能力,利用信息化手段促进医疗资源纵向流动,提高优质医疗资源可及性和医疗服务整体效率,鼓励二、三级医院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远程会诊、远程病理诊断、远程影像诊断、远程心电图诊断、远程培训等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积极探索 “ 基层检查、上级诊断 ” 的有效模式。
(五)推进医保支付制度改革。 提高医保管理服务水平,发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对医疗服务供需双方的引导和对医疗费用的控制作用。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积极推行总额控制、按病种付费、按人头付费、按服务单元付费等复合付费方式;有条件的地方,可采取按疾病诊断相关组付费(DRGS)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慢性病患者按人头打包等付费方式。继续完善居民医保门诊统筹等相关政策。对按规定转诊和未经转诊到县级医院或二级及以上医院就诊的患者实行差别支付的办法,完善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的医保差异化支付政策,适当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保支付比例,对符合规定的转诊住院患者可以连续计算起付线,促进患者有序流动。将符合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慢性病医疗机构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发挥城乡居民对参合群众就医行为的引导作用,推进建立县域内分级诊疗模式。将远程医疗服务纳入城乡医保报销范围。
(六)科学合理制定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 进一步探索按不同级别医疗机构功能定位制定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对医疗机构落实功能定位、患者合理选择就医机构形成有效的激励引导。根据价格总体水平调控情况,按照 “ 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 ” 的原则,在降低药品、医用耗材费用和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的基础上,提高诊疗、手术、护理、中医等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项目价格。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
(七)加强医疗服务质量监管。 卫生计生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健全医疗质量安全监管机制,重点加强费用控制,指导医疗机构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基本医保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将医保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延伸到对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加大对推诿拒收病人、降低服务标准、骗保欺诈等行为的处罚力度,维护参保患者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二级及以上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制度,将功能定位落实情况、分级诊疗制度实施情况等纳入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财政投入、医保支付、院长任职的重要依据。
六、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分级诊疗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分级诊疗工作作为核心任务纳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总体安排,建立相关协调机制,及时制定和完善辖区内分级诊疗工作实施方案和相关配套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明确部门职责。 各级 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规划、设置、审批和医疗服务行为监管,明确双向转诊制度,优化转诊流程,牵头制定常见疾病入、出院和双向转诊标准,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支付政策,指导推广完善相关疾病诊疗指南和临床路径。医改办要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在统筹推进工作、加强医疗服务方面加大力度;物价监管部门要完善医药价格政策,落实分级定价措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监管,完善医保支付政策,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完善绩效工资分配机制;财政部门要落实财政补助政策。
(三)积极稳妥推进。 各县(市)区政府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以多种形式扎实稳妥推进分级诊疗工作,确保分级诊疗工作全面实施。分级诊疗工作要以高血压、糖尿病、肿瘤、心脑血管疾病等慢性病为突破口开展工作。探索结核病等慢性传染病分级诊疗和患者综合管理服务模式。
(四)加强监测评估考核。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分级诊疗制度建设情况和效果进行监测评估、考核。要建立督导检查、考核评价机制,制定评价指标体系,把实施情况作为年度医改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采用日常监测与阶段性评价相结合的方法,重点从制度建设和改革成效两个方面 进行考核评价。
(五)强化宣传培训。 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公共媒体作用,通过多种宣传途径和方式加强对分级诊疗制度的广泛宣传,组织开展对医疗机构管理人员和医务人员的政策培训,进一步统一思想,形成共识,引导群众改变就医观念和习惯,树立科学就医理念,积极争取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与支持。
附件:分级诊疗试点工作考核评价标准
附件
分级诊疗试点工作考核评价标准
到2018年末,分级诊疗试点工作应当达到以下标准: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达标率≥95%,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诊疗量占总诊疗量比例≥65%;
二、30万以上人口的县至少拥有一所二级甲等综合医院和一所二级甲等中医医院,县域内就诊率提高到90%左右,基本实现大病不出县;
三、每万名城市居民拥有2名以上全科医生,每个乡镇卫生院拥有1名以上全科医生,城市全科医生签约服务覆盖率≥30%;
四、居民2周患病首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比例≥70%;
五、远程医疗服务覆盖要达到50%以上的县(市、区);
六、整合现有医疗卫生信息系统,完善分级诊疗信息管理功能,基本覆盖全部二、三级医院和80%以上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七、由二、三级医院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慢性病医疗机构转诊的人数年增长率在10%以上;
八、全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与二、三级医院建立稳定的技术帮扶和分工协作关系;
九、城市高血压、糖尿病患者规范化诊疗和管理率达到40%以上;
十、提供中医药服务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占同类机构之比分别达到100%、100%、85%、70%,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诊疗量占同类机构诊疗总量比例≥30%。
佳政办规〔2018〕2号
关于印发 佳木斯市分级诊疗制度
建设实施方案(试行) 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佳木斯市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实施方案(试行)》已经2017年10月31日市政府第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 年1月12日
佳木斯市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实施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完善我市医疗服务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 ,全面贯彻落实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有关工作要求,立足我市经济社会和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实际、遵循医学科学规律,按照以人为本、群众自愿、统筹城乡、创新机制的原则,以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分级诊疗为突破口,完善医疗卫生服务网络、运行机制和激励机制,引导优质医疗资源下沉,形成科学合理的就医秩序,逐步建立符合我市实际的分级诊疗制度,切实促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可及。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分级诊疗服务能力全面提升,保障机制比较健全,布局合理、规模适当、层级优化、职责明晰、功能完善、富有效率的全市医疗服务体系基本构建,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模式逐步形成,基本建立符合我市实际的分级诊疗制度。
三、 主要任务
(一)明确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功能定位。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切实调整并落实服务功能,认真履行职责。 我市辖区内城市 三级医院主要提供急危重症和疑难复杂疾病的诊疗服务。 三级中医医院充分利用中医药技术方法和现代科学技术,提供急危重症和疑难复杂疾病的中医诊疗服务和中医优势病种的中医门诊诊疗服务。 二级医院主要接收三级医院转诊的急性病恢复期患者、术后恢复期患者及危重症稳定期患者。县级医院主要提供县域内常见病、多发病诊疗,以及急危重症患者抢救和疑难复杂疾病向上转诊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诊断明确、病情稳定的慢性病患者、康复期患者、老年病患者、晚期肿瘤患者等提供治疗、康复、护理服务。各级各类非公立医疗机构在分级诊疗制度中的功能定位与公立医疗机构保持一致。
(二)大力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 按照《佳木斯市医疗卫生机构设置规划》科学布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合理划分 服务区域, 通过政府举办或者购买服务等方式, 实现城乡居民医疗服务全覆盖。通过组建医疗联合体、对口支援、医师多点执业等方式,鼓励二级及以上医院医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多点执业,提高基层服务能力。强化乡镇卫生院基本医疗服务功能,支持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适当增加床位设置,提升乡镇卫生院急诊抢救、二级以下常规手术、正常分娩、高危孕产妇筛查、儿科等医疗服务能力。大力推进社会办医,简化个体行医准入审批程序,鼓励符合条件的医师开办个体诊所,就地就近为基层群众服务。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服务能力和医疗康复服务能力建设,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常见病、多发病和慢性病防治中的作用。
(三)着力提升县级公立医院综合能力。 根据服务人口、疾病谱、诊疗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县级公立医院数量和规模,切实加强县级公立医院建设。制定县级公立医院重点专科发展规划,通过组建区域医疗联合体、市级临床重点专科帮扶、对口支援和精准扶贫等方式。加强县级公立医院临床专科建设,重点加强县域内常见病、多发病相关专业,以及传染病、精神病、急诊急救、重症医学、肾脏内科(血液透析)、妇产科、儿科、中医、康复等临床专科建设,提升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服务能力。在具备能力和保障安全的前提下,适当放开县级公立医院医疗技术临床应用限制。县级中医医院同时重点加强内科、外科、妇科、儿科、针灸、推拿、骨伤、肿瘤等中医特色专科和临床薄弱专科、医技科室建设,提高中医优势病种诊疗能力和综合服务能力。通过以上措施,使县域内就诊率提高到 90% 左右,基本实现大病不出县。
(四)完善接续性医疗服务体系。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与二级及以上医院协同,为慢性病、老年病等患者提供老年护理、家庭护理、社区护理、互助护理等服务。
(五)推进医疗资源共享。 整合二级及以上医院现有的医学检验、病理诊断、医学影像检查、消毒供应中心等资源,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放。鼓励设置独立的医学检验机构、病理诊断机构、医学影像检查机构和消毒供应机构,实现区域资源共享。加强医疗质量控制,减少病人在不同医疗机构就诊时不必要的重复检查,减少医疗费用支出,推进同级医疗机构间医学检查、影像检查结果互认,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对上级医疗机构的检查检验结果应予认可。
四、工作要求
(一)明确分级诊疗转诊程序。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合)人员,原则上应选择居住地或发病时所在地附近的基层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接受首次诊查。已治疗7日效果不明显或者病情继续发展的,患者提出申请,经医疗机构专家组认定可以转院的,医疗机构应当予以办理转诊。按照基层医疗机构、二级医疗机构、三级医疗机构的顺序逐级向上一级转诊,先省内、后省外;常见病、多发病患者和诊断明确病情稳定的慢性病患者、康复期患者应及时向下级医疗机构转诊。县(市)区要明确不同级别不同种类医疗机构的功能定位,确保双向转诊的连续性、便捷性和安全性。
在市内异地居住的参保(合)人员,参照居住地区分级诊疗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在市外居住的,按照原参保地区基本医疗保险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规范分级诊疗审核程序。 患者病情需要转诊时应征得患者同意,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征得患者家属或关系人同意,按顺序逐级转诊。基层医疗机构要出具转诊证明并报基本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基层医疗机构和基本医保经办机构均应在规定工作日内办结审核(备案)手续。
(三)实施分级诊疗医保差异化支付。 在遵循基本医保分级支付政策基础上,重点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倾斜,强化报销政策杠杆作用,合理拉开不同级别医疗机构起付线和支付比例差距,完善医保差异化支付政策。
(四)实施上下联动预约诊疗服务。 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应预留充足号源投放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积极推进分时段预约诊疗,提高服务效率、改善就医感受。医疗联合体内应设立双向转诊绿色通道,优先预约。对需要转上级医院住院的疑难、危重患者,要优先接诊、优先检查、优先安排住院;鼓励和引导病情稳定的住院患者,转到医疗联合体内的下级医疗机构继续治疗、康复。
(五)加强分级诊疗转诊接诊管理。 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在接收转诊患者时,要求出示转诊证明,定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要明确告知患者医保报销比例,并签署知情同意书。对需转回下级医疗机构继续治疗和康复的情形,上下级医疗机构间要做好沟通衔接,确保顺利接诊。实行一一对应、跟踪反馈管理办法,做到各级转诊机构有记录、有备案。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转诊工作的监督管理,定期对各级医疗机构分级诊疗转诊接诊进行检查、考核,对违规转诊行为进行处罚。
(六)建立特殊情况转诊管理机制。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依据自身技术能力开展医疗服务,完善急慢分治转诊机制,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病人或提供超出本单位技术能力的医疗服务,以下情况除外:
1. 各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重大交通事故、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以及其他影响重大的群体性事故超出医疗机构处理能力的患者,急危重症患者或 120 急救接诊的患者可直接转诊治疗或就近治疗,并补办转诊证明。
2.65 岁以上老年人、 5 岁以下婴幼儿、孕产妇、精神病患者、重大传染病患者、急性感染性疾病患者、居住地和医保统筹地区分离的患者等情况,可就近选择具有相应技术能力的医疗机构直接就诊。病情平稳后,上级医院可向下级医疗机构转诊。
3. 参保人员转诊到省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复查等(如癌症放化疗等)转诊转院手续仅限当次,住院转诊有效期以入院时间为准30天,超时不能出院的,需持转入医疗机构治疗方案,7日内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延期手续,但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五、保障机制
(一)完善医疗资源规划与配置。 强化《佳木斯市区域卫生规划》和《佳木斯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在医疗资源配置方面的引导和约束作用。重点控制三级医院规模,建立以服务人口病种结构、服务辐射范围、功能任务完成情况、人才培养、工作效率等为核心的公立医院床位调控机制,严控不符合功能定位的医院床位规模不合理扩张。三级医院重点发挥在医学科学、技术创新和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引领作用,逐步减少常见病、多发病复诊和诊断明确、病情稳定的慢性病等普通门诊,分流慢性病患者,缩短平均住院日,提高运行效率。通过行政管理、财政投入、绩效考核、 医保支付等激励约束措施,引导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落实功能定位。支持慢性病医疗机构发展,鼓励部分二级医院转型为慢性病医疗机构。
(二)建立基层签约服务制度。 通过政策引导,推进居民或家庭自愿与签约医生团队签订服务协议。签约服务以老年人、慢性病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孕产妇、儿童、残疾人等为重点人群,逐步扩展到普通人群。明确签约服务内容和签约条件,确定双方责任、权利、义务及其他有关事项。规范签约服务收费,完善签约服务激励约束机制。签约服务费用主要由医保基金、签约居民付费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等渠道解决。探索提供差异性服务、分类签约、有偿签约等多种签约服务形式,满足居民多层次服务需求。同时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分配机制,向签约服务的医务人员倾斜。
(三)加强全科医生队伍建设。 通过基层在岗医生转岗培训、全科医生定向培养、提升基层在岗医生学历层次等方式,多渠道培养全科医生,并逐步向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过度,提高全科医生的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实践能力。实现城乡每万名居民有2-3名合格的全科医生。在绩效工资分配、岗位设置、教育培训等方面向全科医生倾斜。以全科医生为核心,科学组建家庭医生服务团队,通过签约服务让辖区居民享受优先预约门诊、提高慢病配药上限、优先转诊等鼓励政策。
(四)加快医疗服务信息化建设。 加快居民健康卡建设进度,全面推进就医一卡通,探索建立区域性医疗卫生信息平台,实现电子健康档案和电子病历的连续记录和不同级别、不同类别医疗卫生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促进跨地域、跨机构就诊信息共享,确保转诊信息畅通。提升远程医疗服务能力,利用信息化手段促进医疗资源纵向流动,提高优质医疗资源可及性和医疗服务整体效率,鼓励二、三级医院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远程会诊、远程病理诊断、远程影像诊断、远程心电图诊断、远程培训等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积极探索 “ 基层检查、上级诊断 ” 的有效模式。
(五)推进医保支付制度改革。 提高医保管理服务水平,发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对医疗服务供需双方的引导和对医疗费用的控制作用。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积极推行总额控制、按病种付费、按人头付费、按服务单元付费等复合付费方式;有条件的地方,可采取按疾病诊断相关组付费(DRGS)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慢性病患者按人头打包等付费方式。继续完善居民医保门诊统筹等相关政策。对按规定转诊和未经转诊到县级医院或二级及以上医院就诊的患者实行差别支付的办法,完善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的医保差异化支付政策,适当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保支付比例,对符合规定的转诊住院患者可以连续计算起付线,促进患者有序流动。将符合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慢性病医疗机构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发挥城乡居民对参合群众就医行为的引导作用,推进建立县域内分级诊疗模式。将远程医疗服务纳入城乡医保报销范围。
(六)科学合理制定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 进一步探索按不同级别医疗机构功能定位制定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对医疗机构落实功能定位、患者合理选择就医机构形成有效的激励引导。根据价格总体水平调控情况,按照 “ 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 ” 的原则,在降低药品、医用耗材费用和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的基础上,提高诊疗、手术、护理、中医等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项目价格。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
(七)加强医疗服务质量监管。 卫生计生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健全医疗质量安全监管机制,重点加强费用控制,指导医疗机构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基本医保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将医保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延伸到对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加大对推诿拒收病人、降低服务标准、骗保欺诈等行为的处罚力度,维护参保患者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二级及以上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制度,将功能定位落实情况、分级诊疗制度实施情况等纳入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财政投入、医保支付、院长任职的重要依据。
六、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分级诊疗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分级诊疗工作作为核心任务纳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总体安排,建立相关协调机制,及时制定和完善辖区内分级诊疗工作实施方案和相关配套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明确部门职责。 各级 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规划、设置、审批和医疗服务行为监管,明确双向转诊制度,优化转诊流程,牵头制定常见疾病入、出院和双向转诊标准,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支付政策,指导推广完善相关疾病诊疗指南和临床路径。医改办要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在统筹推进工作、加强医疗服务方面加大力度;物价监管部门要完善医药价格政策,落实分级定价措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监管,完善医保支付政策,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完善绩效工资分配机制;财政部门要落实财政补助政策。
(三)积极稳妥推进。 各县(市)区政府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以多种形式扎实稳妥推进分级诊疗工作,确保分级诊疗工作全面实施。分级诊疗工作要以高血压、糖尿病、肿瘤、心脑血管疾病等慢性病为突破口开展工作。探索结核病等慢性传染病分级诊疗和患者综合管理服务模式。
(四)加强监测评估考核。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分级诊疗制度建设情况和效果进行监测评估、考核。要建立督导检查、考核评价机制,制定评价指标体系,把实施情况作为年度医改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采用日常监测与阶段性评价相结合的方法,重点从制度建设和改革成效两个方面 进行考核评价。
(五)强化宣传培训。 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公共媒体作用,通过多种宣传途径和方式加强对分级诊疗制度的广泛宣传,组织开展对医疗机构管理人员和医务人员的政策培训,进一步统一思想,形成共识,引导群众改变就医观念和习惯,树立科学就医理念,积极争取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与支持。
附件:分级诊疗试点工作考核评价标准
附件
分级诊疗试点工作考核评价标准
到2018年末,分级诊疗试点工作应当达到以下标准: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达标率≥95%,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诊疗量占总诊疗量比例≥65%;
二、30万以上人口的县至少拥有一所二级甲等综合医院和一所二级甲等中医医院,县域内就诊率提高到90%左右,基本实现大病不出县;
三、每万名城市居民拥有2名以上全科医生,每个乡镇卫生院拥有1名以上全科医生,城市全科医生签约服务覆盖率≥30%;
四、居民2周患病首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比例≥70%;
五、远程医疗服务覆盖要达到50%以上的县(市、区);
六、整合现有医疗卫生信息系统,完善分级诊疗信息管理功能,基本覆盖全部二、三级医院和80%以上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七、由二、三级医院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慢性病医疗机构转诊的人数年增长率在10%以上;
八、全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与二、三级医院建立稳定的技术帮扶和分工协作关系;
九、城市高血压、糖尿病患者规范化诊疗和管理率达到40%以上;
十、提供中医药服务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占同类机构之比分别达到100%、100%、85%、70%,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诊疗量占同类机构诊疗总量比例≥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