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关于建立医疗卫生系统诚信制度的通知
来源 :信用佳木斯 浏览 : 发布 :2020-01-17
佳郊卫发[2020]3号 签发人:王延峰
关于建立医疗卫生系统诚信制度的通知
各医疗卫生单位,局机关各股室:
按照国家、省、市关于加快社会诚信建设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医疗卫生行业的诚信建设,规范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执业行为,切实维护广大群众的健康权益,现将诚实守信制度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落实。
佳木斯市郊区卫生健康局
二0二0年一月十七日
郊区医疗卫生系统诚信制度
第一条 为推进我区医疗卫生系统诚信建设的要求,营造诚实守信的工作环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医疗卫生系统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诚实守信的执行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行业的规章,全面履行各项应尽的责任和义务,自觉接受监督;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三条 依法行政,执法公正,做好宣传服务,维护医疗卫生工作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依法履行行政审批职能。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提供相关材料的全部内容。
第五条 热情服务,依法行政。及时查处各类违法案件,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第六条 依法依规进行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强制和行政监督管理,不乱罚款,不乱收费,坚决杜绝吃、拿、卡、要等现象的发生,不乱用收费票据。
第七条 在医疗机构、公共场所、供水单位、放射诊疗机构和提供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机构办理行政审批时采用书面承诺。承诺的内容包括:
(一)组织或本人所提供的所有资料或信息均合法、真实、准确和有效,并对所提供的资料真实性负责。
(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获得许可和审批后,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诚实守信,不造假、不失信。
(三)自觉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管,自愿接受依法开展的日常检查,违法违规失信后将自愿接受约束和惩戒,并依法依规承担相应责任。
(四)严格遵守报告制度,及时如实地报告有关情况,不瞒报、不虚报。
第八条 在卫生行政审批中采用信用承诺,必须遵守以下程序要求:
(一)承诺确定。《信用承诺书》由建立信用承诺制度的主管部门根据管理需要,对进一步明确承诺的具体内容,制定格式化文本。
(二)组织承诺。主管部门应指导和组织承诺对象签订《信用承诺书》。信用承诺不得作为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的前置条件,由申请主体自愿作出。
(三)存档备案。签订的《信用承诺书》由主管部门保管,作为承诺对象的信用记录,纳入信用档案进行管理。
(四)社会公示。主管部门统一向社会发布本次申请项目等事项相关人员、单位签订信用承诺的情况。
(五)信用应用。建立考评机制,将履行信用承诺情况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参考,作为表彰奖励、年度检查等的依据。
第九条 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坚决杜绝违法乱纪、营私舞弊、滥用职权、违反原则、损害人民的利益的现象发生。如有违反,根据相关法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