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应急管理局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实施方案
来源 :市直-应急管理局 浏览 : 发布 :2020-02-21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精神,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4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2017〕5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激励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133号)、《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通知等两个文件的通知》(黑安监〔2017〕73号)、《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对安全生产领域守信行为开展联合激励的实施办法通知等两个文件的通知》(黑安监〔2018〕26号)等文件要求,佳木斯市应急管理局印发《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通知等两个文件的通知》(佳安监发〔2017〕53号)、《佳木斯市关于规范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实施意见》(佳信用发〔2020〕2号)等文件。加快推进安全生产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营造公平诚信的社会环境,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 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入推进东北振兴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对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实施有效惩戒,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对安全生产领域守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激励,有效激励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守信行为,推动形成褒奖诚信的社会氛围。
(二) 工作目标。进一步规范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纳入标准和程序,建立完善信用修复机制和异议制度,规范信用核查和联合惩戒。引导市场主体重信誉、守信用、讲信义,强化信用管理意识,使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在重要领域较好发挥作用,让失信者寸步难行,让守信者处处受益。
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管理机制
落实《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2017〕1798号)精神,根据国家出台的联合惩戒备忘录和联合激励备忘录以及相关领域出台的涉及“红黑名单”认定的管理办法,依法依规及认定程序开展联合奖惩,逐步树立“共享即惩戒”的观念。
(三)建立联合奖惩清单。
1.建立联合奖惩对象名单。按照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红黑名单”统一标准开展联合奖惩对象名单认定,出台“红黑名单”管理办法。以相关司法裁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处理结果为依据,按程序将涉及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违法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对同时被纳入两个及以上领域黑名单的严重失信企业加大联合惩戒力度。依法依规规范红黑名单产生和发布行为,建立联合激励的红名单、联合惩戒的黑名单,并明确认定依据、标准、程序、异议申诉和退出机制,清单实行动态管理。(责任科室:调查评估和统计科)
2.建立联合奖惩措施清单。在国家、省出台的联合惩戒备忘录和联合激励备忘录基础上,依法依规建立我市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备忘录后,汇总形成联合奖惩措施清单,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开。(责任科室:调查评估和统计科)
3.建立联合奖惩事项清单。按照国家、省、市出台的联合惩戒备忘录和联合激励备忘录措施,根据《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形成行政审批事项和相关激励惩戒措施的一一对应关系,梳理成全面、清晰、准确《联合奖惩事项清单》,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开。(责任科室:政策法规科)
(四)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公示机制。全面落实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网上公开制度。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外,通过“信用黑龙江”“信用佳木斯”网站公示,为社会提供“一站式”查询服务。(责任科室:政策法规科)
(五)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使用机制。依托市信用信息平台,归集整合各地、各行业、各领域信用信息,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根据联合奖惩对象名单及措施清单,确定信用信息查询和联合措施应用的嵌入环节和嵌入方式,将查询行政相对人信用信息、实施联合奖惩措施作为环节嵌入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事项信息化办理流程,实现分级分类审批、监管。(责任科室:政策法规科)
(六)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失信市场主体在规定期限内可通过作出信用承诺、完成信用整改、通过信用核查、接受专题培训、提交信用报告、参加公益慈善活动等方式开展信用修复,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修复完成后,要按程序及时停止公示其失信记录,终止实施联合惩戒措施。(责任科室:调查评估和统计科、政策法规科)
(七)建立诚信状况重点关注对象警示机制。认定部门可把在重点领域发生较重失信行为或多次发生轻微失信行为,但尚未达到“黑名单”认定标准的相关责任主体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依法实施与其失信程度相适应的失信联合惩戒。认定部门应通过适当方式,向重点关注名单主体发出警示并提示重点关注有效期。重点关注名单共享信息不对外公开。重点关注名单主体有效期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应按照“黑名单”认定标准,及时转入“黑名单”。(责任科室:调查评估和统计科、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
(八)建立健全信用主体权益保护机制。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异议投诉、异议申诉、信息更正制度。在执行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时经市场主体提出异议投诉申请或异议申诉申请,应及时告知信息提供单位核实,信息提供单位应在20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反馈,经核实有误的信息应及时更正或撤销当事人的诚信记录,核实无误的继续执行,核实期间暂不执行联合惩戒措施,核实结果还应告知当事人,并报送市信用办。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对其提供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因工作失误采取联合惩戒措施损害有关主体合法权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积极采取措施恢复其信誉、消除不良影响。支持有关主体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责任科室:调查评估和统计科、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
三、建立褒扬和激励诚信行为机制
(九)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对诚信典型和连续3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对符合条件的行政相对人,除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材料外,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的,如其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应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责任科室:政策法规科)
(十)推动市场分级分类监管。在充分掌握信用信息、综合研判信用状况的基础上,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行业信用评价结果等为依据,对监管对象进行分级分类,根据信用等级高低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与信用等级相结合,对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市场主体,可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减少对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对信用风险一般的市场主体,按常规比例和频次抽查;对违法失信、风险较高的市场主体,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依法依规实行严管和惩戒。(责任科室:各执法科室、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
四、健全约束和惩戒失信行为机制
(十一)对重点领域和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在依法依规对本领域失信行为做出处理和评价基础上,通过信息共享,推动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对严重失信行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重点包括: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安全生产等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责任科室:调查评估和统计科、政策法规科、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
(十二)依法依规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政性约束和惩戒。对被列入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等严重失信主体、有关部门应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严格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责任科室:政策法规科、各有关科室)
五、加强诚信文化建设
(十三)加强诚信教育和诚信文化建设。在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过程中,重点挖掘整理安全生产等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生命财产安全的重点领域的典型案例,定期报送市信用办。加大对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宣传报道和案例剖析力度,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责任科室:调查评估和统计科、政策法规科、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
六、加强组织实施和跟踪问效
(十四)加强组织实施。要把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作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认真贯彻落实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及相应制度,2020年3月底前,建立联合奖惩对象名单、措施清单、事项清单;5月底前建立联合奖惩各项制度,确保各项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位。各科室应认真对照本实施方案,按职责分工抓好落实。(责任科室:调查评估和统计科、政策法规科)
佳木斯市应急管理局
2020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