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信用 分级分类监管制度(试行)

来源 :抚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浏览 : 发布 :2020-11-30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促进用人单位树立诚实守信的社会形象,切实维护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黑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文件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信用分级分类,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依法掌握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信息,建立档案,并根据国家规定的劳动保障基本标准和相关要求,将用人单位评定为不同的劳动保障信用等级并实行分类监管的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用人单位包括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

第四条 根据《黑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管辖规定,对管辖的用人单位进行劳动保障守法信用分级分类评价。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组织实施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工作。

第五条 劳动保障守法信用分级分类按年度进行,每年进行一次。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执行统的标准和程序。

第六条 加强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信息数据库,网上审查用人单位报送的材料,网上通报对用人单位守信奖励和失信惩戒的情况。

第七条 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信用分级分类的内容:

(一)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三)劳动合同的签订情况;
    (四)遵守劳务派谴规定的情况;
    (五)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和遵守最低工资规定情况;

(六)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七)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八)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九)遵守其他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第八条 劳动保障信用等级分为A、B、C三级,A级为劳动保障诚信单位,B级为劳动保障诚信合格单位,C级为劳动保障失信单位。
    第九条 劳动保障诚信单位:对诚信等级内容进行逐项评定,均未发现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1、参加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合格;

2、劳动保障规章制度健全、内容合法;

3、遵守招用劳动者各项规定;

4、依法与全部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5、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6、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及有关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报酬的各项规定;
    7、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
    8、依法落实各项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9、年度内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或虽有举报投诉但经查实无违法行为;年度内日常巡视检查、专项检查均未发现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10、年度内无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引发的集体上访事件发生。
    第十条 劳动保障诚信合格单位:对诚信等级评价内容进行逐项评定,用人单位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查处,且不属于C级所列情形的,评定为合格单位。
    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失信单位:对诚信等级内容进行逐项评定,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失信单位。
    1、有超过3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理或处罚的;

2、非法招用、介绍童工或强迫劳动的;

3、无理抗拒阻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4、因违法行为导致集体上访或罢工等突发性事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5、拒不履行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行政处理决定或行政处罚决定的:
    6、不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求报送书面材料,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仍拒不执行的;
    7、发生其他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

8、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二条 劳动保障守法信用分级分类按下列程序进行:

1、用人单位申报。每年5月份前用人单位填报上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年度书面审查,提交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申请。

2、初步审核。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根据评价标准和掌握的劳动保障诚信信息,对用人单位申报情况进行核查,提出初审意见和建议。

3、征求意见。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征求政府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对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定的意见。

4、告知结果。作出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以适当方式将评价结果告知用人单位。
    5、保留档案。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级评价结果应当归入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至少保留3年。
     第十三条 对不同诚信等级的用人单位实施分类管理。
    (一)对劳动保障诚信单位,在无举报及投诉前提下,免下年度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巡视检查,专项检查以自查为主;优先取得与劳动保障有关的评优资格。
    (二)对劳动保障诚信合格单位,按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正常管理和执法检查,帮助其提升劳动保障诚信等级。
    (三)对劳动保障失信单位,将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实行跟踪监督,并将检查情况通报有关部门,必要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对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他负责人进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相关知识培训。
    第十四条 与各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建立信用信息交换共享机制,对用人单位实行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2020年11月30日起试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