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汤原县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 :汤原县 浏览 : 发布 :2021-04-16

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经县政府第十七届4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汤原县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工作落实。

                                           汤原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2020年6月10日
                汤原县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工作方案
    按照国务院、省、市有关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工作安排与部署,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全县营商环境诚信文化建设,强化诚信意识,积极营造诚信氛围,发挥信用在创新监管机制、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方面的基础性作用,现结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原则。坚持信用建设法治化轨道,依法依规实施信用监管,确保行政行为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将信用监管中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为制度规范,进一步夯实信用监管的法治基础。
  (二)坚持机制保障原则。坚持机制保障监管工作理念,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环节信用监管、思路、方法的创新,做好制度创新、举措创新、信用惠民便企应用场景创新。为打造“诚信汤原”提供坚实保障。
   二、工作目标
  (一)加快推进阶段。2020年底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制度全面建立,实现与国家、省、市信用信息平台有效对接,实现与各乡镇、各部门互联互通,信用信息实现实时归集共享,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全面建立,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初步形成,全社会诚信意识普遍增强。
  (二)全面提升阶段。2020年底至2021年底,信用规章制度进一步健全,熟练掌握信用信息平台功能使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实现全领域覆盖,信用产品得到广泛应用,信用服务市场不断扩大,城市诚信文化氛围更加浓厚,信用环境明显改善。
   三、工作任务
  (一)进一步加快完善信用制度建设
   1.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章制度。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文件,制定出台关于政务、商务、社会、司法等重点建设领域信用管理制度,出台相关实施意见、管理办法,实现信用标准化建设。(各乡镇、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二)加快完成与市级信用信息平台对接
   2.完成与市信用信息平台对接使用。积极与市级信用信息平台对接,实现与国、省、市信用信息平台、互联网+监管平台、各部门业务系统互通共享。构建既能满足于社会公众、企业、信用中介机构等对外信用信息查询、服务需求,又能满足于政府各级部门、公共企事业单位等对内信用信息共享应用需求的信用信息服务新格局。(县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牵头,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3.拓宽信用服务渠道。通过“信用佳木斯”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方式,为社会提供全面的信用信息查询、信用承诺、信用修复、自愿注册等信用服务。采取在政务服务大厅及其他公共服务场所设立信用服务窗口、设置自助信用服务终端等方式,使公众能够便捷查询信用信息。(县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牵头,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4.建立信用工作绩效考核机制。面向各部门、各乡镇,建立统一的信用工作绩效管理机制,包含绩效考核查询、考核指标管理、考核方案管理、考核对象管理、考核结果发布。(县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牵头,各乡镇、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5.健全和实施信息安全保障制度。完善公共信用信息查询使用登记和审查制度,严格依法采集自然人公共信用信息。加大对泄露、篡改、毁损以及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信用信息等行为的查处力度。(县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牵头,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三)进一步加快推进信用信息共享
   6.规范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根据全省信用信息采集目录制定本级信用信息采集目录并实行动态管理,依托信用信息平台,建立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机制。加强对监督检查、执法监管、投诉举报、安全质量事故等与监管相关的信用信息的归集。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加大市场主体存量转码推进力度,降低重错码率。充分发挥“信用中国(佳木斯)”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佳木斯)和“互联网+监管”平台信息归集共享作用,整合形成完整的市场主体信用记录。鼓励市场主体自愿注册资质证照、市场经营、合同履约、社会公益等信用信息,并对信息真实性公开作出信用承诺。(县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7.深入推进信用监督信息公开公示。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作出行政决定后7个工作日上网公示基础上,推动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补偿、行政奖励和行政监督检查等其他行政行为信息在作出行政决定后7个工作日内依法上网公开。推动在司法裁判和执行活动中应当公开的失信被执行人、虚假诉讼失信人相关信息通过适当渠道公开,做到“应公开、尽公开”。(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四)进一步加快扩大信用信息应用领域
   8.建立健全行政审批信用承诺制。加快梳理适用信用承诺的政务服务事项,实行信用承诺制清单管理。在市场主体准入、企业投资建设、消防、环保、食品等生产许可领域率先突破并逐步扩大应用覆盖面。承诺履约情况记入承诺人信用记录,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并在各级信用门户网站和政务服务网站公示。对违背承诺、虚假承诺的,视情节严重程度实施信用约束。(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9.推进信易+场景应用开发。加快“信易批”“信用+物业”等应用场景落地。逐步推进“互联网+教育+信用”、“互联网+医疗健康+信用”、“互联网+养老服务+信用”、“互联网+家政服务+信用”、“互联网+食品餐饮+信用”、“互联网+房地产+信用”、“互联网+劳动用工+信用”、“互联网+旅游+信用”,以及“信易贷”、“信易租”、“信易行”、“信易游”等应用创新。(县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牵头,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10.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在充分掌握信用信息、综合研判信用状况的基础上,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行业信用评价结果等为依据,对监管对象进行分级分类,根据信用等级高低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与信用等级相结合,对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市场主体,可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减少对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对信用风险一般的市场主体,按常规比例和频次抽查;对违法失信、风险较高的市场主体,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依法依规实行严管和惩戒。(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11.规范实施信用修复机制。失信认定部门要加强对失信市场主体在“信用中国”网站依据统一标准开展信用修复引导,组织企业法人开展修复培训,提升失信主体主动修复意识,降低失信主体数量占本辖区内全部市场主体的占比。建立健全问责督查机制,定期对已修复案例实施核查复查,对存在错修、漏修的要及时更正。(县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牵头,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12.依法追究违法失信责任。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对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市场主体,依法依规对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进行失信惩戒,并将相关失信行为记入个人信用记录。有关部门在履职工作中,发现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出现违法失信行为的,要通报上级主管单位和审计部门;工作人员出现违法失信行为的,要通报所在单位及相关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13.规范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认定机制。依据在事前、事中监管环节获取并认定的失信记录,依法依规认定并公开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在金融、养老、幼教、家政、食品药品、旅游文化、体育、农资化肥、税务、市场等领域,根据监管需要,探索建立重点关注对象名单制度,对存在失信行为但严重程度尚未达到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认定标准的市场主体,可实施与其失信程度相应的严格监管措施。失信市场主体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认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按照“谁认定、谁约谈”的原则,由认定部门依法依规启动提示约谈或警示约谈程序,督促失信市场主体履行相关义务、消除不良影响。约谈记录记入失信市场主体信用记录,统一归集后纳入市信用信息平台。大力推进重点领域失信问题专项治理,采取有力有效措施加快推进整改。(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14.深入开展失信联合奖惩。规范完善联合奖惩制度,建立联合奖惩清单,依法依规实施与其失信行为相对应的惩戒措施。加快建立联合奖惩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发起响应、信息推送、执行反馈、信用修复、异议处理等动态协同功能,建立完善跨地区、跨行业、跨领域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将联合奖惩措施的应用嵌入县级政务服务网网上可办行政审批事项工作流程及相关行业平台,确保“应查必查”“奖惩到位”。(县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牵头,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五)进一步加快培育信用服务市场
   15.开展市场主体准入前诚信教育。在县级政务服务大厅设置信用查询服务专区。在市场主体办理注册、审批、备案等相关业务时,加快推进市场及行业主体主动公开信用承诺。适时开展标准化、规范化、便捷化的法律知识和信用知识教育,引导市场主体将诚信教育作为入职员工的必须培训内容。突出创新创业主体,对公务员、律师、教师、医师、会计审计人员、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金融从业人员、导游等重点职业人群,有针对性地开展入职诚信教育。(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16.坚决依法依规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以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养老托幼、城市运行安全等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直接相关的领域为重点,实施严格监管。对拒不履行司法裁判或行政处罚决定、屡犯不改、造成重大损失的市场主体及其相关责任人,坚决依法依规在一定期限内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直至永远逐出市场。(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17.积极推动信用报告应用。推动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评先评优、债券发行、资金扶持等事项中,充分发挥公共信用服务机构和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作用,逐步扩大信用报告应用覆盖面,逐步实现信用报告结果异地互认。(县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人民银行汤原支行牵头,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18.加大信用信息安全和市场主体权益保护力度。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安全、隐私保护与信用信息异议处置制度。严肃查处违规泄露、篡改信用信息或利用信用信息谋私等行为,加强信用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和安全防护能力建设。推进个人信用积分建设,加强个人隐私保护,严格依法采集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建立完善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查询使用登记和审查制度。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异议投诉制度,对市场主体提出异议的信息,信息提供和采集单位要尽快核实并反馈结果,经核实有误的信息要及时予以更正或撤销。(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19.积极引导行业组织和信用服务机构协同监管。支持协助有关部门授权的行业协会商会开展行业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建立会员信用记录,开展信用承诺、信用培训、诚信宣传、诚信倡议、信用公开等活动,引导本行业增强依法诚信经营意识。推动征信、信用评级、信用保险、信用担保、履约担保、信用管理咨询及培训等信用服务发展,切实发挥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在信用信息采集、加工、应用等方面的专业作用。鼓励相关部门与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在信用记录归集、信用信息共享、信用大数据分析、信用风险预警、失信案例核查、失信行为跟踪监测等方面开展合作。(县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民政局、人民银行汤原支行按职责分别负责)
  (六)进一步加强诚信宣传教育
   20.加大诚信宣传力度,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诚信主题宣传活动。采用报纸、电视、广播、互联网、微信公众号等多媒体、多渠道广泛开展诚信宣传,重点加强对诚信典型案例与失信惩罚案例的宣传曝光。广泛开展诚信主题实践活动,开展“诚信万里行”等诚信实践活动,支持相关部门开展系列诚信活动。广泛开展诚信公益广告宣传,发挥各乡镇、各部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围绕诚信主题设计一系列公益广告,在各媒体、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等地点展示。(县委宣传部牵头,各乡镇、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21.加强信用培训。通过“走出去、请进来”等方式,全面开展信用培训工作,进一步提升信用从业人员的信用意识和专业化水平。鼓励各类社会组织和企业建立信用管理和教育制度,开展信用知识培训活动,培育企业信用文化。(县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牵头,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七)加快推进政务诚信建设
   22.加快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建设。把政务履约和践诺纳入政府绩效考评指标体系,把发展规划和政府工作报告中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落实情况以及为百姓办实事的情况作为评价政府诚信水平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要认真履约和兑现,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市场主体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尊重并自动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加强和完善人大法律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广泛开展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县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牵头,各乡镇、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23.发挥政府诚信建设示范作用。全面推进政务公开,依法公开在行政管理中掌握的信用信息,建立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完善政府决策机制和程序,提高决策透明度。进一步推广重大决策事项公示和听证制度,拓宽公众参与政府决策的渠道,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社会监督和约束,提升政府公信力,以政府诚信施政带动全县诚信意识树立和诚信水平提高。(县政府办公室牵头,各乡镇、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24.建立健全政务失信记录。依托市信用信息平台,加快推进政府及事业单位信用数据库建设,将各乡镇、各部门掌握的政务失信信息纳入平台,建立信息报送及共享机制,加大对各政府部门和公务员失信行为的惩戒和曝光力度,为评价政府诚信水平提供支撑。(县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牵头,各乡镇、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25.加强公务员诚信管理和教育。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深入开展公务员诚信、守法和职业道德教育,将诚信教育作为公务员初任、任职、在职培训及领导干部培训课程的重要内容,提升公务员诚信履职意识。编制公务员诚信手册,建立公务员诚信档案,将其作为干部考核、任用和奖惩的重要参考依据。(县委组织部牵头,各乡镇、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八)深入推进商务诚信建设
   26.生产领域信用建设。建立安全生产信用公告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承诺和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安全生产失信行为惩戒制度。建立健全产品质量追溯体系,以食品、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为重点,加强各类生产经营主体生产和加工环节的信用管理,建立部门间产品质量信用信息共享制度。推进协助绿色有机食品企业信用建设,引导企业建立健全涵盖产地环境、生产过程、产品质量、包装储运、专用生产资料等环节的技术标准体系,打造绿色食品诚信品牌。(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各乡镇、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27.流通领域信用建设。推进批发零售、商贸物流、住宿餐饮及居民生活服务行业信用建设,开展企业信用分类管理,加强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加大对市场混淆行为、虚假宣传、商业欺诈、商业诋毁、商业贿赂等的查处力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各乡镇、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28.金融领域信用建设。加大对金融欺诈、恶意逃废银行债务、内幕交易、制售假保单、骗保骗赔、披露虚假信息、非法集资、逃套骗汇等金融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引导规范企业建立诚信管理制度,加强自身信用建设,制定金融领域信用信息纠错、修复机制,进一步扩大金融领域信用报告的覆盖范围,引导其为农户和小微企业提供信用服务。严厉打击乱办金融、非法集资、非法证券期货等非法金融活动,全面监测资金账户、股东身份、资金来源及运用情况。(人民银行汤原支行、县发展和改革局(金融服务中心)、县公安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29.税务领域信用建设。建立跨部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开展纳税人税务行政处罚、税务行政许可、欠税公告、非正常户认定信息、D级纳税信用评定等涉税信息与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交换、比对和应用工作。加强税务领域信用分类管理,发挥信用评定差异对纳税人的奖惩作用。落实税收违法“黑名单”制度,推进纳税信用与其他社会信用联动管理,提升纳税人税法遵从度。依法依规征缴税费,严禁对企业征收“过头税”。(县税务局牵头,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30.工程建设领域信用建设。推进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工程建设市场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标准,建立信用分级分类评价监管制度,全面落实工程建设领域信用承诺制度,依托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系统强化信用信息常态化归集,实现与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互联共享。(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31.价格领域信用建设。指导企业和经营者加强价格自律,规范和引导经营者价格行为,实行经营者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制度。依法查处捏造和散布涨价信息、价格欺诈、价格垄断等价格失信行为,完善经营者价格诚信制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32.政府采购领域信用建设。加强政府采购信用管理,强化联合惩戒,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将企业信用记录作为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依法限制相关失信主体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县财政局牵头,各乡镇、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33.交通运输领域信用建设。围绕旅客运输、货物运输、运输站场、运输工具检验与维修、驾驶员培训以及相关服务机构等重点方向,完善信用考核标准,实施分类考核监管,推动交通运输失信问题治理。依托市信用信息平台,开展超限超载运输严重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加大对出租车、网约车无照运营、无证上岗、线上登记与实际车辆不符、违法使用或故意泄露乘客信息等行为的惩戒力度。(县交通运输局牵头,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34.项目管理领域信用建设。依托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等政府网站,集中公开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建立项目(企业)法人信用等级信息库并向项目审批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将有申报虚假项目、提供虚假要件、无故不开工建设、擅自改变建设内容、挪用政府建设资金等行为的企业列入“黑名单”,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县发展和改革局牵头,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35.电子商务领域信用建设。推行电子商务主体身份标识制度,推广应用网站可信标识,为电子商务用户识别假冒、钓鱼网站提供手段。强化消费者权益保障措施,健全消费者投诉举报制度,加强沟通衔接,及时处理回应消费者反映的问题。持续归集整理电子商务平台以及为电子商务提供支撑服务的代运营、物流、咨询、征信等相关机构和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实现与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互联共享。(县商务和经济合作局牵头,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36.统计领域信用建设。开展企业诚信统计承诺活动,营造诚实报数光荣、失信造假可耻的良好风气。完善统计诚信评价标准体系,建立健全企业统计诚信评价制度和统计从业人员诚信档案。(县统计局牵头,各乡镇、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37.中介服务业信用建设。建立实施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和披露制度,重点加强公证仲裁类、律师类、司法鉴定类、会计类、担保类、鉴证类、检验检测类、评估类、认证类、代理类、经纪类、职业介绍类、咨询类、交易类等机构信用分类管理。规范中介机构执业行为,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承诺制、执业公示制、合同管理制、依规收费制、执业记录制等制度。实行对中介机构及其执业活动联合监管,对于违规垄断经营、收费不合理、提供虚假报告的中介机构予以严处。(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38.会展领域信用建设。推动展会主办机构诚信办展,践行诚信服务公约,建立信用档案和违法违规单位信息披露制度,推广信用服务和产品的应用。(县商务和经济合作局牵头,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39.广告领域诚信建设。推行广告业信用分类管理制度,打击各类虚假广告,突出广告制作、传播环节各参与者责任,完善广告活动主体失信惩戒机制和严重失信淘汰机制,将相关领域失信信息公示到“信用黑龙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九)全面推进社会诚信建设
   40.医药卫生领域信用建设。加强医疗卫生机构信用管理和行业诚信作风建设,加强对无证行医、非法医疗、假药过期药等医疗问题失信行为的治理,公开具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和医生信息,公示具有药品生产、流通、销售资格的企业名单,通过“信用佳木斯”等网站公布非法行医“黑名单”,建立医疗卫生领域企业和重点人群信用记录,健全医疗服务信用分类监管机制。(县卫生健康局牵头,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41.社会保障领域信用建设。严格核定已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基数,促进参保单位和参保人依法履行缴费义务。加强企业离退休人员领取待遇生存认证工作,杜绝骗取冒领养老保险金行为。将医保医生诚信评价结果与医保处方结合权相结合,将参保人员诚信评价结果与参保人员待遇享受资格相结合。加大对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各类参保及待遇享受人员违规、欺诈、骗保等行为的惩戒力度。(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医疗保障局牵头,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42.劳动用工领域信用建设。进一步落实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对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等违法行为进行公示,健全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加强拖欠工资问题治理,依法查处欠薪违法行为,对恶意欠薪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严重拖欠工资的,依法纳入“黑名单”并推送到市信用信息平台实施多部门联合惩戒。(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43.教育领域信用建设。加强教师诚信档案建设,开展教师诚信承诺活动,自觉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加强学生诚信教育,培养诚实守信良好习惯,为提高全民族诚信素质奠定基础。(县教育局牵头,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44.科研领域信用建设。加强科研人员诚信档案建设,将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无故不履行项目合同义务等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责任人和责任主体的失信行为记入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在“信用佳木斯”等网站公布。(县工业信息科技局牵头,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45.文化旅游领域信用建设。建立娱乐、演出、艺术品、网络文化等领域文化企业主体、从业人员以及文化产品的信用记录。加强对经营性演出市场虚假宣传及炒票问题的治理,严查捂票屯票炒票、票务销售虚假宣传等失信行为,加大对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高价购票的打击力度。建立健全旅游服务机构、旅游从业人员和不文明游客信用记录。制定旅游从业人员诚信服务准则,建立旅游业消费者意见反馈和投诉记录与公开制度,建立旅行社、旅游景区和星级饭店信用等级第三方评估制度。开展诚信旅行社和诚信导游员推选活动。加强旅游市场综合执法,设立涉旅投诉平台,依法严厉打击“黑导游”和诱导、欺骗、强迫游客消费等行为,依法严肃查处串通涨价、哄抬价格和价格欺诈的行为,积极营造诚实守信的消费环境。(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牵头,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46.知识产权领域信用建设。建立健全重大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信息公开制度,推进专利、商标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引导企业建立商标、版权、专利等知识产权管理、评估制度,提高企业运用、管理、保护知识产权意识。强化知识产权领域教育和宣传引导,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树立诚信典范,营造良好诚信环境,定期将宣传结果及相关材料汇总,及时在“信用佳木斯”等网站公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47.环境保护领域信用建设。加强环保信用数据的采集和整理,开展环保领域信用评价,实现环境保护信用数据与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信息共享,完善环境信息公开目录。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失信行为治理,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环保诚信企业在资金申请、政府采购、评选优秀、银行信贷、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等方面采取激励性措施,对环保警示和不良企业实行严格环境管理,采取系列约束性或惩戒性措施。(县生态环境局牵头,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48.互联网应用及服务领域信用建设。建立网络信用评价体系,对互联网企业的服务经营行为、上网人员的网上行为进行信用评估,记录信用等级。建立网络信用“黑名单”制度,将实施网络欺诈、造谣传谣、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等严重网络失信行为的企业、个人列入黑名单,采取网上行为限制、行业禁入等措施,通报相关部门并进行公开曝光。严格落实电话用户实名登记制度,完善投诉举报渠道,在不侵犯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情况下,将涉嫌电信网络诈骗的组织和个人在“信用佳木斯”等网站公布。(县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牵头,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49.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推动各相关部门建立完善农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现代农业经营主体的信用记录,健全信用信息征集机制。推动建立包括地方政府及各相关部门、金融机构、中介机构等参与的信用评定工作机制,健全适合农村特点的信用评定指标体系和制度。推动制定以信用评定为基础的农村社会成员的政策支持措施,在资金、技术服务等方面给予优惠与支持。大力推进“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创建与评定,着力改善农村信用环境。(县农业农村局、民政局牵头,各乡镇、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大力推进司法公信建设
   50.法院公信建设。提升司法审判信息化水平,发挥审判职能作用,鼓励诚信交易、倡导互信合作,制裁商业欺诈和恣意违约毁约等失信行为,引导诚实守信风尚。推进强制执行案件信息公开,完善执行联动机制,建立被执行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刑事犯罪人员等信息交换机制,对失信被执行人等主体实行联合惩戒。提高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率。(县人民法院牵头,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51.检察机关公信建设。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广泛听取群众意见,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继续推行“阳光办案”,严格管理制度,强化内外部监督,建立健全专项检查、同步监督、责任追究机制。(县人民检察院牵头,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52.司法系统公信建设。加强司法行政执法执业人员信用建设,增强司法行政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进一步提高社区矫正机构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水平,维护社区矫正人员合法权益。大力推进司法行政信息公开,规范和创新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信息管理和披露手段,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推进律师等法律服务人员规范执业。建立和推行法律服务人员诚信承诺制度,规范律师与司法人员在司法活动中的关系。深化司法行政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县司法局牵头,各乡镇、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53.公共安全领域公信建设。全面推行“阳光执法”,依法及时公开执法办案的制度规范、程序时限等信息。整合公安系统信息资源,在不侵犯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情况下,将交通安全违法情况分别记入个人和企业的信用信息,并依法通过“信用佳木斯”等网站公布。(县公安局牵头,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54.健全促进司法公信的制度基础。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严格规范司法行为,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健全冤假错案防范、纠正、责任追究机制,加快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威慑和惩戒制度,落实终审和诉讼终结制度。完善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群众旁听庭审等制度,健全和规范司法机关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络制度。严格落实和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建立生效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制度。强化对司法活动的监督,落实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规范媒体对案件的报道,对司法领域的腐败零容忍,保持司法队伍纯洁性。(县委政法委员会牵头,政法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四、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乡镇、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力度,充分发挥在本地区、本行业、本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各牵头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主动研究制定工作方案、目标任务和工作措施,及时跟踪掌握工作进展,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配合部门要负责做好本部门、本行业的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各单位要落实组织领导机构,扎实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乡镇、各部门要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由主要领导全面统筹负责本单位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完善工作机制;全面加强对信用信息共享、信用产品应用、信用市场培育、信用培训宣传等各方面工作的支持,为打造“诚信汤原”提供坚实保障。
  (三)强化宣传保障。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和调动各方积极性的基础上,加大宣传投入,全力支持信用平台推广、信用产品应用、信用培训宣传、重点领域创新示范、信用服务市场发展等工作,确保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顺利推进。
  (四)强化考核督导。进一步加大考核力度,开展信用信息报送、联合奖惩实施等情况月报制度,纳入相关责任部门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建立全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制度,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情况通报制度,对工作成效明显的给予表扬;对措施不得力、工作不落实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并督促整改,造成重大影响的将严肃追责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