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汤原县企业国有资产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 :汤原县人民政府网 浏览 : 发布 :2021-06-08
县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汤原县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汤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24日
汤原县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推进国有企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黑龙江省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修订)》等法律法规,结合汤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和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 县国资办依法对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县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经县政府授权,代表县政府对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以下统称“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第四条 坚持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坚持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坚持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相结合,坚定不移把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
第五条 深入推进简政放权,依法落实企业法人财产权和经营自主权,进一步激发企业活力、创造力和市场竞争力。完善企业内部监督体系,建立健全高效协同的外部监督机制,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章 企业设立
第六条 企业的设立,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七条 新设立企业必须按程序报县政府批准,任何单位一律不得擅自设立国有企业。
第八条 新设立企业,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本县的产业发展政策;
(二)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三)有明确的投资主体、出资方式。
第三章 企业治理结构
第九条 企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设立合理的公司组织架构,建立健全的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管控制度。
第十条 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第十一条 坚持党对企业的领导,强化企业领导班子和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基层党组织。处理好党组织和其他治理主体的关系,明确权责边界,做到无缝衔接,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机制。
第十二条 完善“三重一大”决策监督机制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格企业日常管理,整合监督力量,形成监督合力。
第十三条 县国资办依照有关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
(一)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并向其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人选的任免建议;
(二)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国有控股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推荐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人选,并向其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人选的任免建议;
(三)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国有参股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
第十四条 县财政局国资办应当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组织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与其任命的企业负责人签订业绩合同,根据业绩合同对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第十五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确定所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公司的企业负责人薪酬标准,并向县财政局国资办备案;依据考核结果,决定企业负责人的奖惩。
第十六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公司应依据企业的实际需要设立内部机构和岗位,参照县域平均工资水平确定职工薪酬,岗位设置和职工薪酬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报县国资办备案。
第四章 国有资产管理
第十七条 县国资办负责对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处置、产权交易等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按规定办理本企业及其子企业的产权登记,并于每年3月前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送本企业及其子企业上年度企业产权登记情况。
第十九条 企业从事经营活动与项目投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不得损害国有出资部分利益。
第二十条 企业的国有资产转让,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提出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后,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国有资本收益收缴
第二十一条 企业的国有资本收益应按规定直接上缴县财政,纳入县级国有资本经营收入预算管理。
第二十二条 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指县级企业上缴,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国有资本收益,主要包括:
(一)应交利润。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当上交国家的利润;
(二)股利、股息。即国有控股、国有参股获得的股利、股息;
(三)产(股)权转让收入。即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转让获得的净收入;
(四)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全部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国有控股分享的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五)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入。
第二十三条 企业上交年度净利润比例由县政府根据经济发展形势和企业经营效益情况等在年度间进行动态调整;企业上交年度净利润比例和具体名单,由县财政局在每年部署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工作前,拟定并会商相关预算单位后报县政府批准。
第二十四条 国有控股公司和国有参股公司的控参股协议中有关股利、股息有特别约定的,依照约定执行。
第六章 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优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标的应当权属清晰,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已设定担保物权的国有资产交易,应当符合《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应当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
第七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七条 企业必须严格执行《会计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建立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当定期向县国资办报送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报表和收支明细表、审计报告。
第二十九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对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或者隐瞒事实,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企业财务管理工作承担最终责任。
第三十条 企业财务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会计法》和各项财经纪律,认真执行国家财务制度,接受继续教育,更新财务知识。
第八章 重大事项管理
第三十一条 企业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重大事项包括请示事项和报告事项。请示事项是指须经县国资办审核、县政府批准的事项;报告事项是指向县政府和县国资办告知备案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 以下事项为请示事项:
(一)制定与修改企业章程;
(二)企业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改制、上市;
(三)国有资产转让;
(四)需审核的投资计划;
(五)重要资产评估,因改制、资产转让、解散、破产、债转股等所发生的资产评估;
(六)重要人事任免;
(七)其他依法依规应当请示事项。
第三十三条 以下事项为报告事项:
(一)需备案的投资计划;
(二)企业融资计划;
(三)采用的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
(四)不属于请示项目的其他资产评估;
(五)向子企业委派股权代表,派出监事;
(六)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自然灾害造成公司人员死亡或重伤,以及重大财产损失;涉及企业重大权益的法律诉讼案件以及职工集体上访等;
(七)企业发生重大法律诉讼仲裁、国有股权被人民法院司法冻结,或企业重要工作人员涉嫌刑事犯罪;
(八)企业年度采购计划;
(九)企业岗位设置和薪酬分配方案。
(十)其他依法依规应当请报告事项。
第九章 企业投资
第三十四条 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对外投资,须报请县政府批准,并履行相关程序,投资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方向,根据国有企业功能定位与分类要求,严格执行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坚持聚焦主业,大力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控制非主业。
第三十五条 出资企业要加强投资项目的前期研究,科学论证,完善决策程序。决策要件主要包括:
(一)投资项目建议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尽职调查报告;
(四)专家论证意见;
(五)法律意见书;
(六)其他有助于项目前期研究的材料。
第十章 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 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经营投资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依据相关法规进行处理,依照《黑龙江省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修订)》执行。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汤原县财政局(国资办)会商有关部门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涉及事项的具体执行以国家、省、市各部门颁布实施的法规规章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