桦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的通告
来源 :桦川县 浏览 : 发布 :2021-04-09
开展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的通告
桦政规〔2019〕5号
为保障河道行洪安全,恢复水生态环境,加强河湖管理保护,推进我县生态文明建设。按照《黑龙江省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方案》的工作要求,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 现就相关工作通告如下:
一、专项行动范围
全县所有河道行洪区范围内。
二、专项行动内容
(一)“乱占”主要包括:围垦河湖;未依法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围垦河道;非法侵占水域、滩地;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杆作物。
(二)“乱采”主要包括:河湖非法采砂、取土。
(三)“乱堆”主要包括:河湖管理范围内乱扔乱堆垃圾;倾倒、填埋、贮存、堆放固体废物;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未经许可在河道内堆放砂石等。
(四)“乱建”主要包括:河湖水域岸线长期占而不用、多占少用、滥占滥用;违法违规建设涉河项目;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阻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按照“谁设障、谁清除,谁生产、谁恢复”的原则,所有河湖管护区域内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围堤等,自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自行清除完毕。行洪区内种植高秆作物责任人及时改种低秆作物;违建房屋及其附属物、各类棚室、围堤等自行拆除,恢复原状;擅自在河道内修建的一切行洪障碍必须清除,恢复河道行洪能力。
三、法律责任
自通告施行之日起,对不按规定自行拆除违章建筑物、构筑物及行洪障碍物的,我县各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执行 ,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 。对以暴力、威胁等方式妨碍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特此通告
桦川县人民政府
开展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的通告
桦政规〔2019〕5号
为保障河道行洪安全,恢复水生态环境,加强河湖管理保护,推进我县生态文明建设。按照《黑龙江省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方案》的工作要求,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 现就相关工作通告如下:
一、专项行动范围
全县所有河道行洪区范围内。
二、专项行动内容
(一)“乱占”主要包括:围垦河湖;未依法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围垦河道;非法侵占水域、滩地;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杆作物。
(二)“乱采”主要包括:河湖非法采砂、取土。
(三)“乱堆”主要包括:河湖管理范围内乱扔乱堆垃圾;倾倒、填埋、贮存、堆放固体废物;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未经许可在河道内堆放砂石等。
(四)“乱建”主要包括:河湖水域岸线长期占而不用、多占少用、滥占滥用;违法违规建设涉河项目;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阻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按照“谁设障、谁清除,谁生产、谁恢复”的原则,所有河湖管护区域内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围堤等,自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自行清除完毕。行洪区内种植高秆作物责任人及时改种低秆作物;违建房屋及其附属物、各类棚室、围堤等自行拆除,恢复原状;擅自在河道内修建的一切行洪障碍必须清除,恢复河道行洪能力。
三、法律责任
自通告施行之日起,对不按规定自行拆除违章建筑物、构筑物及行洪障碍物的,我县各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执行 ,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 。对以暴力、威胁等方式妨碍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特此通告
桦川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