桦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消费投诉信息公示

来源 :桦川县 浏览 : 发布 :2022-06-30

为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社会监督,强化信用监管,推动经营者落实消费维权主体责任和消费纠纷源头治理,推动消费维权社会共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桦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2022年二季度消费投诉情况进行公示: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2.《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五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进、监督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组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

3.国务院《“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国发【2017】6号)中要求“建立消费投诉、消费维权公开公示制度。”

4.根据《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消费投诉信息公示工作的指导意见》,桦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结合桦川县实际开展消费投诉信息公示工作。

二、12315受理消费投诉范围

桦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消费投诉信息公示工作中所称的消费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及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有关部门进行调解的行为。

三、12315受理消费投诉热点情况如下:

1、从商品投诉问题来看,投诉受理量较大的问题有:食品安全类(3件)、产品质量(5件),合计占比50%。

2、从服务投诉来看:预付卡类(2件)、价格类(1件)、其他(5件)合计占比50%。

桦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消费投诉信息公示工作目的是,通过打通消费维权的事后救济和事先预防环节,加强企业信用监管,助推信用体系建设,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强化社会组织、舆论和公众的监督作用,促使经营者落实消费维权主体责任,提高诚信守法经营意识,推动消费纠纷的源头治理,全面发挥信用体系约束作用、社会舆论监督作用,更好的构建消费维权的社会共治格局,努力营造安全放心舒心的消费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