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富锦市土壤环境保护方案的通知 富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富锦市土壤环境保护方案的通知

来源 :富锦市 浏览 : 发布 :2021-04-09

 

富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富锦市土壤环境保护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相关工作部门,市直各相关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现将《 富锦市土壤环境保护方案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富锦市人民政府

2018  4  28 

 

 

 

 

富锦市土壤环境保护方案

 

    为切实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力度,按照国家“土十条”和《黑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有关要求,逐步改善我市土壤环境质量,保障我市做为产粮大县的土壤安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城乡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强化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实施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治理,形成政府、企业和社会多方参与的土壤环境保护体系,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为建设城乡美、生态好、百姓富的魅力富锦提供必要的保障和有力支撑。

     二、工作目标

     2020 年,全市土壤污染加重趋势得到初步遏制,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到 2030 年,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到本世纪中叶,土壤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主要指标:到 2020 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 92% 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 90% 以上。到 2030 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 95%  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 95% 以上。

     三、工作任务

    (一)开展土壤污染调查,掌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

    1. 深入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 在现有相关调查基础上,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 2018 年底前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 2020 年底前掌握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每 10 年开展 1 次。

    2. 建设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 统一规划、整合优化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 2017 年底前,完成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设置,建成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充分发挥行业监测网作用,基本形成土壤环境监测能力。每年至少开展 1 次土壤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培训。并根据工作需要,补充设置监测点位,增加特征污染物监测项目,提高监测频次。 

    3. 提升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水平。 利用各部门相关数据,建立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构建全市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力争 2018 年底前完成。借助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拓宽数据获取渠道,实现数据动态更新。加强数据共享,编制资源共享目录,明确共享权限和方式,发挥土壤环境大数据在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

    (二)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处土壤污染行为。

    将土壤污染防治作为环境执法的重要内容,充分利用环境监管网格,加强土壤环境日常监管执法。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改善基层环境执法条件,配备必要的土壤污染快速检测等执法装备。对全市环境执法人员每 3 年开展 1 轮土壤污染防治专业技术培训。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完善各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处置救援能力建设。

    (三)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保障农业生产环境安全。

    1. 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 按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为三个类别,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的划为优先保护类,轻度和中度污染的划为安全利用类,重度污染的划为严格管控类,以耕地为重点,分别采取相应管理措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以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为依据,开展耕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在试点基础上有序推进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逐步建立分类清单。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定期对各类别耕地面积、分布等信息进行更新。

     2. 切实加大保护力度。 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倾斜。推行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少耕免耕、粮豆轮作、农膜减量与回收利用等措施。继续开展黑土地保护利用试点。农村土地流转的受让方要履行土壤保护的责任,避免因过度施肥、滥用农药等掠夺式农业生产方式造成土壤环境质量下降。

    3. 着力推进安全利用。 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超标情况,结合本市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强化农产品质量检测。加强对农民、农民合作社的技术指导和培训。    

    (四)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严控新增土壤污染。

    1. 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 按照科学有序原则开发利用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拟开发为农用地的,要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加强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定期开展巡查。

    2. 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 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3. 强化空间布局管控。 加强规划区划和建设项目布局论证,根据土壤等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空间布局。鼓励工业企业集聚发展,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减少土壤污染。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等行业企业。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合理确定畜禽养殖布局和规模。

    (五)加强污染源监管,做好土壤污染预防工作。

    1. 控制农业污染。 合理使用化肥农药。鼓励农民增施有机肥,减少化肥使用量。科学施用农药,推行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现代植保机械。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推行农业清洁生产,开展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试点,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技术模式。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到 2020 年,全市主要农作物化肥亩均用量降到 10kg  (折纯)以下,除草剂使用量减少 20% ,杀虫杀菌剂与同等发生年份相比减少 30% 。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提高到 80% 以上。加强废弃农膜回收利用。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不合格农膜的行为。建立健全废弃农膜回收贮运和综合利用网络,开展废弃农膜回收利用试点。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防止过量使用,促进源头减量。加强畜禽粪便综合利用,鼓励支持畜禽粪便处理利用设施建设,到2020 年,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到 75%以上。加强灌溉水水质管理。开展灌溉水水质监测。灌溉用水应符合农田灌溉水水质标准。对因长期使用污水灌溉导致土壤污染严重、威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及时调整种植结构。

    2. 减少生活污染。 通过分类投放收集、综合循环利用,促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建立村庄保洁制度,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实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整治非正规垃圾填埋场。深入实施“以奖促治”政策,扩大农村环境连片整治范围。鼓励将处理达标后的污泥用于园林绿化。开展利用建筑垃圾生产建材产品等资源化利用示范。

    (六)开展污染治理与修复,改善土壤环境质量。

     1. 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

    2. 制定治理与修复规划。 以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明确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和分年度实施计划,建立项目库。

    3. 有序开展治理与修复。 确定治理与修复重点。根据耕地土壤污染程度、环境风险及其影响范围,确定治理与修复的重点区域。强化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等造成二次污染;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有关责任单位要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市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市环境保护部门要对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

    4. 监督目标任务落实。 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我市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进行综合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七)加大科技研发力度,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1. 加强土壤污染防治研究。 整合研究机构、企业等科研资源,开展土壤环境基准、土壤环境容量与承载能力、污染物迁移转化规律、污染生态效应、重金属低积累作物和修复植物筛选,以及土壤污染与农产品质量、人体健康关系等方面基础研究。推进土壤污染诊断、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共性关键技术研究。

    2. 推动治理与修复产业发展。 放开服务性监测市场,鼓励社会机构参与土壤环境监测评估等活动。通过政策推动,加快完善覆盖土壤环境调查、分析测试、风险评估、治理与修复工程设计和施工等环节的成熟产业链,推动建设产业化示范基地。规范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从业单位和人员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将技术服务能力弱、运营管理水平低、综合信用差的从业单位名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发挥“互联网 +”在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全产业链中的作用,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八)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构建土壤环境治理体系。

    1. 强化政府主导。 完善管理体制,加大财政投入。市财政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支持力度。设立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用于土壤环境调查与监测评估、监督管理、治理与修复等工作。统筹相关财政资金,通过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加大支持,将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测土配方施肥等涉农资金,用于我市优先保护类耕地。完善激励政策。采取有效措施,激励相关企业参与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研究制定扶持有机肥生产、废弃农膜综合利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企业的激励政策。

    2. 加强社会监督。 推进信息公开。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和调查结果,适时发布全市土壤环境状况。定期公布土壤环境状况。重点行业企业要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引导公众参与。实行有奖举报,鼓励公众通过“ 12369 ”环保举报热线、信函、电子邮件、政府网站、微信平台等途径,对乱排废水、废气,乱倒废渣、污泥等污染土壤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也可根据需要聘请环境保护义务监督员,参与现场环境执法、土壤污染事件调查处理等。鼓励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以及民间环境保护机构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3. 开展宣传教育。 制定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方案。制作挂图、视频,出版科普读物,利用互联网、数字化放映平台等手段,结合世界地球日、世界环境日、世界土壤日、世界粮食日、全国土地日等主题宣传活动,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营造保护土壤环境人人有责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把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融入学校、工厂、社区、农村等的环境宣传和培训工作。

    (九)加强土壤目标考核,落实土壤环境责任主体。

    1. 强化各级政府土壤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市政府及各乡镇政府是本工作方案实施主体,要落实土壤环境保护方案,逐年确定区域、分行业的重点任务和年度目标,明确责任主体。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强化监管,确保各项任务全面完成。镇政府工作方案及年度工作计划报市政府备案,抄送环保局。

    2. 加强部门协调联动。 市政府成立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环保局、国土局、农业局、水务局、住建局、林业局、三环泡湿地局、沿江湿地局、卫计局、发改局、畜牧局、财政局、工信局、安监局、规划局、公安局、商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教育局、文广新局、审计局、供销联社及各镇政府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富锦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环保局长兼任。统筹推进全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定期研究解决土壤污染防治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牵头部门做好任务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及时解决存在问题,定期向政府报告。

    3. 明确部门责任。 环保部门负责土壤环境保护的统一监督管理;农业部门负责对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参与农产品产地土壤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管理;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全市耕地保护,确保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和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过程中的土壤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林业部门负责林地、湿地保护等过程中的土壤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经信部门负责工业等行业准入管理过程中的土壤污染防控监督管理;发改、科技、财政、水利、卫计、安监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土壤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4. 落实企业责任。 有关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制度,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严格依法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确保重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以及不正常运行防止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要加强生产经营活动的土壤污染风险排查、评估和防控,造成土壤污染的应承担损害评估、治理与修复的法律责任。逐步建立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行业自律机制。

    5. 严格评估考核。 市政府与个有关部门签订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切实落实“一岗双责”。分年度对各部门工作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2020 年对本工作方案实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和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交干部主管部门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

    对年度评估结果较差或为通过考核的相关部门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不到位的;对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区域土壤环境质量明显下降、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要约谈相关部门主要责任人。对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区分情节轻重,予以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及调离、提拔或者退休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地方履行属地责任、部门强化行业管理”的要求,狠抓落实,切实加强土壤环境保护,确保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目标如期实现。       

 

 

 

富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富锦市土壤环境保护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相关工作部门,市直各相关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现将《 富锦市土壤环境保护方案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富锦市人民政府

2018  4  28 

 

 

 

 

富锦市土壤环境保护方案

 

    为切实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力度,按照国家“土十条”和《黑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有关要求,逐步改善我市土壤环境质量,保障我市做为产粮大县的土壤安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城乡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强化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实施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治理,形成政府、企业和社会多方参与的土壤环境保护体系,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为建设城乡美、生态好、百姓富的魅力富锦提供必要的保障和有力支撑。

     二、工作目标

     2020 年,全市土壤污染加重趋势得到初步遏制,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到 2030 年,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到本世纪中叶,土壤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主要指标:到 2020 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 92% 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 90% 以上。到 2030 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 95%  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 95% 以上。

     三、工作任务

    (一)开展土壤污染调查,掌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

    1. 深入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 在现有相关调查基础上,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 2018 年底前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 2020 年底前掌握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每 10 年开展 1 次。

    2. 建设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 统一规划、整合优化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 2017 年底前,完成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设置,建成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充分发挥行业监测网作用,基本形成土壤环境监测能力。每年至少开展 1 次土壤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培训。并根据工作需要,补充设置监测点位,增加特征污染物监测项目,提高监测频次。 

    3. 提升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水平。 利用各部门相关数据,建立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构建全市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力争 2018 年底前完成。借助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拓宽数据获取渠道,实现数据动态更新。加强数据共享,编制资源共享目录,明确共享权限和方式,发挥土壤环境大数据在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

    (二)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处土壤污染行为。

    将土壤污染防治作为环境执法的重要内容,充分利用环境监管网格,加强土壤环境日常监管执法。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改善基层环境执法条件,配备必要的土壤污染快速检测等执法装备。对全市环境执法人员每 3 年开展 1 轮土壤污染防治专业技术培训。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完善各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处置救援能力建设。

    (三)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保障农业生产环境安全。

    1. 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 按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为三个类别,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的划为优先保护类,轻度和中度污染的划为安全利用类,重度污染的划为严格管控类,以耕地为重点,分别采取相应管理措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以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为依据,开展耕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在试点基础上有序推进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逐步建立分类清单。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定期对各类别耕地面积、分布等信息进行更新。

     2. 切实加大保护力度。 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倾斜。推行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少耕免耕、粮豆轮作、农膜减量与回收利用等措施。继续开展黑土地保护利用试点。农村土地流转的受让方要履行土壤保护的责任,避免因过度施肥、滥用农药等掠夺式农业生产方式造成土壤环境质量下降。

    3. 着力推进安全利用。 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超标情况,结合本市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强化农产品质量检测。加强对农民、农民合作社的技术指导和培训。    

    (四)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严控新增土壤污染。

    1. 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 按照科学有序原则开发利用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拟开发为农用地的,要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加强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定期开展巡查。

    2. 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 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3. 强化空间布局管控。 加强规划区划和建设项目布局论证,根据土壤等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空间布局。鼓励工业企业集聚发展,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减少土壤污染。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等行业企业。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合理确定畜禽养殖布局和规模。

    (五)加强污染源监管,做好土壤污染预防工作。

    1. 控制农业污染。 合理使用化肥农药。鼓励农民增施有机肥,减少化肥使用量。科学施用农药,推行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现代植保机械。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推行农业清洁生产,开展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试点,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技术模式。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到 2020 年,全市主要农作物化肥亩均用量降到 10kg  (折纯)以下,除草剂使用量减少 20% ,杀虫杀菌剂与同等发生年份相比减少 30% 。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提高到 80% 以上。加强废弃农膜回收利用。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不合格农膜的行为。建立健全废弃农膜回收贮运和综合利用网络,开展废弃农膜回收利用试点。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防止过量使用,促进源头减量。加强畜禽粪便综合利用,鼓励支持畜禽粪便处理利用设施建设,到2020 年,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到 75%以上。加强灌溉水水质管理。开展灌溉水水质监测。灌溉用水应符合农田灌溉水水质标准。对因长期使用污水灌溉导致土壤污染严重、威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及时调整种植结构。

    2. 减少生活污染。 通过分类投放收集、综合循环利用,促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建立村庄保洁制度,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实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整治非正规垃圾填埋场。深入实施“以奖促治”政策,扩大农村环境连片整治范围。鼓励将处理达标后的污泥用于园林绿化。开展利用建筑垃圾生产建材产品等资源化利用示范。

    (六)开展污染治理与修复,改善土壤环境质量。

     1. 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

    2. 制定治理与修复规划。 以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明确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和分年度实施计划,建立项目库。

    3. 有序开展治理与修复。 确定治理与修复重点。根据耕地土壤污染程度、环境风险及其影响范围,确定治理与修复的重点区域。强化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等造成二次污染;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有关责任单位要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市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市环境保护部门要对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

    4. 监督目标任务落实。 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我市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进行综合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七)加大科技研发力度,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1. 加强土壤污染防治研究。 整合研究机构、企业等科研资源,开展土壤环境基准、土壤环境容量与承载能力、污染物迁移转化规律、污染生态效应、重金属低积累作物和修复植物筛选,以及土壤污染与农产品质量、人体健康关系等方面基础研究。推进土壤污染诊断、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共性关键技术研究。

    2. 推动治理与修复产业发展。 放开服务性监测市场,鼓励社会机构参与土壤环境监测评估等活动。通过政策推动,加快完善覆盖土壤环境调查、分析测试、风险评估、治理与修复工程设计和施工等环节的成熟产业链,推动建设产业化示范基地。规范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从业单位和人员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将技术服务能力弱、运营管理水平低、综合信用差的从业单位名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发挥“互联网 +”在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全产业链中的作用,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八)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构建土壤环境治理体系。

    1. 强化政府主导。 完善管理体制,加大财政投入。市财政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支持力度。设立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用于土壤环境调查与监测评估、监督管理、治理与修复等工作。统筹相关财政资金,通过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加大支持,将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测土配方施肥等涉农资金,用于我市优先保护类耕地。完善激励政策。采取有效措施,激励相关企业参与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研究制定扶持有机肥生产、废弃农膜综合利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企业的激励政策。

    2. 加强社会监督。 推进信息公开。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和调查结果,适时发布全市土壤环境状况。定期公布土壤环境状况。重点行业企业要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引导公众参与。实行有奖举报,鼓励公众通过“ 12369 ”环保举报热线、信函、电子邮件、政府网站、微信平台等途径,对乱排废水、废气,乱倒废渣、污泥等污染土壤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也可根据需要聘请环境保护义务监督员,参与现场环境执法、土壤污染事件调查处理等。鼓励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以及民间环境保护机构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3. 开展宣传教育。 制定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方案。制作挂图、视频,出版科普读物,利用互联网、数字化放映平台等手段,结合世界地球日、世界环境日、世界土壤日、世界粮食日、全国土地日等主题宣传活动,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营造保护土壤环境人人有责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把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融入学校、工厂、社区、农村等的环境宣传和培训工作。

    (九)加强土壤目标考核,落实土壤环境责任主体。

    1. 强化各级政府土壤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市政府及各乡镇政府是本工作方案实施主体,要落实土壤环境保护方案,逐年确定区域、分行业的重点任务和年度目标,明确责任主体。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强化监管,确保各项任务全面完成。镇政府工作方案及年度工作计划报市政府备案,抄送环保局。

    2. 加强部门协调联动。 市政府成立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环保局、国土局、农业局、水务局、住建局、林业局、三环泡湿地局、沿江湿地局、卫计局、发改局、畜牧局、财政局、工信局、安监局、规划局、公安局、商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教育局、文广新局、审计局、供销联社及各镇政府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富锦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环保局长兼任。统筹推进全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定期研究解决土壤污染防治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牵头部门做好任务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及时解决存在问题,定期向政府报告。

    3. 明确部门责任。 环保部门负责土壤环境保护的统一监督管理;农业部门负责对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参与农产品产地土壤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管理;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全市耕地保护,确保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和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过程中的土壤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林业部门负责林地、湿地保护等过程中的土壤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经信部门负责工业等行业准入管理过程中的土壤污染防控监督管理;发改、科技、财政、水利、卫计、安监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土壤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4. 落实企业责任。 有关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制度,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严格依法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确保重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以及不正常运行防止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要加强生产经营活动的土壤污染风险排查、评估和防控,造成土壤污染的应承担损害评估、治理与修复的法律责任。逐步建立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行业自律机制。

    5. 严格评估考核。 市政府与个有关部门签订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切实落实“一岗双责”。分年度对各部门工作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2020 年对本工作方案实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和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交干部主管部门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

    对年度评估结果较差或为通过考核的相关部门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不到位的;对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区域土壤环境质量明显下降、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要约谈相关部门主要责任人。对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区分情节轻重,予以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及调离、提拔或者退休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地方履行属地责任、部门强化行业管理”的要求,狠抓落实,切实加强土壤环境保护,确保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目标如期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