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富锦市工业企业“入规保规”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 :富锦市 浏览 : 发布 :2021-09-13
富政办规〔2021〕7号
富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富锦市工业企业“入规保规”
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工作部门,市直及中省直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富锦市工业企业“入规保规”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富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13日
富锦市工业企业“入规保规”
奖励办法(试行)
根据我市设立的1亿元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和创新创业基金,为加快培育工业经济新动能,鼓励达标、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积极申报入统,支持现有规上企业快速发展,进一步加大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培育力度,结合我市工业企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着力培育和发展新的经济增长点,增强经济发展后劲,对新增和现有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支持奖励。
(二)凡达到规定条件的企业,一律公平、公开、公正地享受奖励支持。
(三)产值及主营业务收入低于2000万元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
二、奖励标准及分类
(一)新增入规企业奖励。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分为新建投产企业和规下转规上企业两种类别。当年新建投产工业企业在9月末前申报入规成功的,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50万元;规下转规上工业企业按照国家统一时间要求申报入规成功的,给予30万元奖励资金,奖励资金分三年进行兑现。现有规上工业企业退规再入规的,不享受本政策。
(二)规上工业经济拉动奖励
1.电力生产行业:本年末工业增加值同比增长30%,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10万元;
2.热力生产和供应行业:本年末工业增加值同比增长30%,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20万元;
3.电力供应业:本年末工业增加值同比增长20%,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10万元;
4.谷物磨制行业:本年末工业增加值同比增长35%,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30万元;
5.饲料加工行业:本年末工业增加值同比增长40%,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10万元;
6.植物油加工行业:本年末工业产值实现1亿元以上,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30万元;
7.屠宰及肉类加工行业:本年末工业增加值同比增长30%,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10万元;
8.其他农副食品加工行业:本年末工业增加值同比增长20%,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10万元;
9.酒类制造行业:本年末工业产值实现5000万元以上,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50万元;产值实现1亿元以上,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100万元;本年度内企业实缴各类税金政府将按实缴税金的90%给予奖励。
10.瓶(罐)装水生产行业:本年末工业增加值同比增长20%,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30万元;本年度内企业实缴各类税金政府将按实缴税金的90%给予奖励。
11.通用设备制造行业:本年末工业增加值同比增长30%,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20万元;
12.化学纤维制造行业:本年末工业增加值同比增长20%,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10万元;
13. 水泥制造行业:本年末工业增加值同比增长20%,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10万元;
14.肥料制造行业:本年末工业产值实现2.5亿元以上,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20万元。
(三)鼓励组建工业企业行业联合体。对新组建的工业企业行业联合体,进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规模以上企业除外),同时给予财务人员工资补贴每年10万元。
三、组织机构
成立由市主要领导为组长,主管副市长为副组长,市财政局、市发改局、市统计局、市工信科局、市税务局、市审计局等相关部门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工信科局。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负责受理企业申请、审核及日常工作。
四、申请条件
(一)富锦市辖区工业企业(本年末,农垦企业的指标数据纳入我市统计系统统计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企业合法经营,诚实守信,无重大安全隐患,无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和违法行为;
(三)企业财务管理规范,并依法纳税。
五、申请程序
(一)具备条件的工业企业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企业提出申请时应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缴税证明、法人征信、企业财务账簿、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受理企业申请及相关材料的组织、审核。
(三)领导小组组织召开奖励资金兑现工作会议,讨论研究决定并形成会议纪要。
(四)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获奖企业进行公示,并兑现奖励资金。
六、监督管理
(一)市工信科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对奖励资金兑现情况进行评价总结。
(二)企业应保证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将取消其他政策支持的资格。对已发放的奖金立即追回。造成经济损失的,依照法律法规,迫究相关单位和企业的责任,构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市审计局负对资金兑现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七、附则
对本办法规定以外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和个人采取一事一议。本办法执行期为2021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数据以统计局统计为准,本办法由市工信科局负责解释。
富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