桦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桦南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来源 :桦南县 浏览 : 发布 :2021-04-09
桦南县人民政府关于
桦南县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桦南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桦南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经县政府17届第3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桦南县人民政府
2019年4月25日
桦南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构建科学高效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提升食品安全治理能力,进一步完善县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县食品安全委)工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县食品安全委各成员单位“三定”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食品安全委是县政府食品安全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下设食品安全委办公室(以下简称食品安全办),承担县食品安全委的日常工作。县食品安全办设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二章 组 成
第三条 县食品安全委主任由县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担任、副主任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担任。县食品安全委委员由下列部门负责同志担任:县委宣传部、县委政法委、县教育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民政局、县住建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发改局、县市监局、县城管局、县工业信息和科技局、县生态环境局、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县司法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公安局、桦南种畜场、各乡镇政府(社区办)。
第四条 因食品安全工作发展需要,需新增县食品安全委成员单位的,由县食品安全办与该部门协商一致后,按程序报食品安全委批准;县食品安全委组成人员需要调整的,经所在单位提出意见后,由县食品安全办按程序报县食品安全委批准。
第五条 县食品安全办主任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主任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
第六条 县食品安全委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副科级干部担任联络员,及时沟通交流食品安全工作情况。
第三章 县食品安全委主要职责
第七条 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分析食品安全形势,研究制定食品安全战略规划和政策措施,部署食品安全工作,完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
第八条 统筹协调指导全县食品安全工作,督促县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职责,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
第九条 统筹协调指导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重大违法案件处置、调查处理和新闻发布工作。
第十条 承担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食品安全办主要职责
第十一条 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以及县食品安全委的决策部署,组织开展重大食品安全问题的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
第十二条 承办县食品安全委交办的事项。协助筹备县食品安全委会议。
第十三条 推动健全食品安全跨部门跨乡(镇)协调联动机制,协调食品安全全过程监管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四条 受县食品安全委委托,组织开展对县级相关单位、乡(镇)政府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督促检查和评议考核工作。
第十五条 组织起草食品安全年度重点工作安排。
第十六条 协调跨部门跨乡(镇)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重大违法案件处置、调查处理和新闻发布工作。
第五章 工作制度和机制
第十七条 县食品安全委建立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
(一)县食品安全委全体会议:由县食品安全委主任召集,县食品安全委全体成员参加,研究食品安全领域重大问题,部署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审议食品安全重要文件。可视情况安排有关部门、单位和乡(镇)负责人列席。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也可根据需要临时召开。
(二)县食品安全委专题会议:由县食品安全委主任或副主任召集,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研究协调食品安全专项工作。会议召开时间和议题由召集人决定。
第十八条 县食品安全办建立专题会议制度。会议由县食品安全办主任、副主任召集,研究落实食品安全工作部署,督促相关部门落实食品安全重点任务,协调开展食品安全专项工作。会议召开时间和议题由召集人决定。
第十九条 县食品安全委全体会议、专题会议,以及食品安全办专题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会议纪要由会议召集人签发,印发相关成员单位。
第二十条 建立工作文件制度。县食品安全委文件发文代字为“县食安委”,由县食品安全委主任或副主任签发。县食品安全办文件发文代字为“县食安办”,由县食品安全办主任或副主任签发。
第二十一条 建立工作报告制度。各成员单位应及时将县食品安全委及其办公室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报送县食品安全办,县食品安全办汇总后报食品安全委负责同志。各成员单位应及时将食品安全重要工作信息上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同志。
第二十二条 建立会商制度。由县食品安全办主任、副主任召集成员单位联络员召开会议,通报食品安全工作情况,分析会商食品安全形势,研究成员单位提出的有关问题和拟提请县食品安全委全体会议审议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建立完善新闻发布制度。按照“快报事实、慎报原因”的原则,各成员单位要加强信息公开,针对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和重大违法案件,及时协调有关主管部门第一时间发布权威信息,通报调查进展及查处结果,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第二十四条 建立评议考核制度。县食品安全办受县食品安全委委托,开展对县级相关单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评议考核,会同成员单位开展对乡(镇)政府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评议考核,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督促检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县食品安全委各成员单位食品安全主要职责见附件。
第二十六条 如遇相关法律法规修订,有关条款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桦南县食安委成员单位食品安全主要职责
桦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25日印发
附件:
桦南县食安委成员单位食品安全主要职责
一、各部门共同履行的食品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县有关食品安全的政策法律和决策部署,按职责规定组织实施。
(二)定期向县委、县政府、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报告食品安全工作情况,及时准确报送信息。
(三)依法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认真排查事故隐患并监督整改,有效防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四)依法查处食品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整顿规范市场秩序。
(五)迅速报告发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积极组织救援工作,减少事故危害和损失。
(六)按照职能分工做好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食品安全职责。
二、各部门食品安全职责
(一)县委宣传部:负责引导食品安全方面的社会舆论,指导协调新闻媒体开展食品安全报道;组织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普及食品安全标准知识,引导和发动群众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社会监督,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时、客观曝光食品安全典型违法案件;协调处置食品安全虚假新闻。
(二)县委政法委:把食品安全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内容;协调督促司法机关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确保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立案、侦办、批捕、起诉、审判等各环节紧密衔接。
(三)财政局: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年度部门预算中安排其所属内设机构依法行使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职责业务经费,县食品安全委员会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和根据实际需要开展对食品、保健品、化妆品重大安全事故查处所需工作经费;加强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业务经费和工作经费的监督和管理。
(四)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承担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消费全过程的监督管理职责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负责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食品违法行为,监督实施问题食品召回和处置制度。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依法承担食品综合协调工作。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上报制度。承担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五)农业农村局:负责种植业、畜牧业、饲料业、渔业等农业各产业的监督管理。指导粮食等农产品生产。组织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指导农业标准化生产。负责渔业管理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追溯、风险评估。监督执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负责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组织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监督执行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国家标准。监督执行兽药质量、兽药残留限量和残留检测方法国家标准。组织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工作,负责执业兽医和畜禽屠宰行业管理。
(六)卫生健康局:宣传食品卫生、营养知识,公布食品卫生情况。制定实施桦南县食品风险监测方案;对食源性疾病开展监测,对其事件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并采取控制措施。负责餐饮具消毒单位的监督管理。
(七)城管综合执法局:负责对占道经营食品摊贩的管理。配合食品安全委员会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管治理活动,做好市场协调管理工作。负责餐厨废弃物的管理工作。
(八)生态环境局:食品生产全过程的环境监督管理。食品产地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农村及农业污染防治工作,生态农业建设。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九)自然资源局: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经营利用;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十)公安局:依法保护有关部门履行职责,严厉打击暴力抗法及阻碍执法的违法犯罪行为。在配合有关部门落实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对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实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构成刑事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刑事责任的,但实施以下行为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五条予以治安拘留:
(1)对依法执行职务人员侮辱谩骂、造谣中伤的;
(2)在现场设置障碍,影响依法执行职务的;
(3)撕毁依法执行职务人员证件、文件和票据的;
(4)在现场带头起哄闹事或煽动群众闹事不听制止,使依法执行职务不能进行的;
(5)推、打和围攻国家工作人员,使依法执行职务不能正常进行的;
(6)冲击、搅闹行政执法人员,干扰依法执行职务的;
(7)殴打依法执行职务人员造成轻微伤害的。
依法从严从重打击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及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分子。在落实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对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刑法第143条)及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法第l44条)的犯罪分子,公安机关要依法立案,并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开展侦查工作。对查获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及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嫌疑人,坚决予以从重处罚。
(十一)司法局:负责监督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法行政工作,依照职能做好食品安全案件的行政复议及有关的法律事务工作。
(十二)发改局:负责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贯彻实施国家食品行业发展政策,综合分析县域食品行业发展重大问题,组织拟定食品产业链综合性政策;统筹协调食品工业、食品原料基地建设、配套服务体系等发展规划及重大产业布局,按规定管理食品行业重大项目建设。审核粮食收购企业的入市资格,并对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企业进行定期审核;贯彻落实国家粮食收购质量标准。 监督粮食经营者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使用粮食运输工具。监督从事食用粮食加工的经营者不得使用变质、污染原粮和不符合质量卫生标准的包装材料。 监督粮食经营企业按规定建立粮食经营台帐制度,定期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粮食收购、销售和库存数量。
(十三)工信局: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领域科技计划项目的实施工作,为食品安全领域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生产加工提供科技支撑;推广食品安全领域先进技术和科研成果;及时为食品生产和加工的安全保障体系提供科技支撑;关注国内、国际食品安全科技动态,及时通报有关信息。贯彻落实食品工业行业食品安全有关政策。
(十四)文体广电和旅游局:负责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报道,宣传普及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时、客观曝光食品安全典型违法案件。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旅游景点、旅游饭店、旅行社食品安全的日常监督管理,督促落实各项食品安全保障制度和防范措施;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检查;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综合协调和应急救援工作。
(十五)教育局:负责对学校内部食堂卫生达标,食品采购督查及学校内食品经营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制定全市中小学生食品安全教育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倡导健康饮食方式;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学校内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十六)民政局:负责养老院食堂和院内食品经营的日常规范管理工作,配合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做好养老院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的有关协调和应急救援工作。
(十七)住建局:负责制定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管理规定,对建筑工地食堂卫生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协助调查处理建筑工地食堂发生的食物中毒事件。
(十八)各乡镇(社区)、桦南种畜场:对行政区域食品安全负责,要成立食品安全领导小组,明确专门人员。乡镇政府负责农村集体聚餐宴席的管理,预防群体性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及时上报并协助处理食品安全事故;负责组织和指导食品安全协管员开展工作。乡镇政府和社区要做好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和宣传教育工作,协调、配合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收集、汇总、分析和报告本辖区食品安全信息,接受食品安全投诉举报;配合监管部门开展食品安全联合执法;组织开展辖区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建立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
印发桦南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桦南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经县政府17届第3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桦南县人民政府
2019年4月25日
桦南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构建科学高效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提升食品安全治理能力,进一步完善县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县食品安全委)工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县食品安全委各成员单位“三定”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食品安全委是县政府食品安全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下设食品安全委办公室(以下简称食品安全办),承担县食品安全委的日常工作。县食品安全办设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二章 组 成
第三条 县食品安全委主任由县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担任、副主任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担任。县食品安全委委员由下列部门负责同志担任:县委宣传部、县委政法委、县教育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民政局、县住建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发改局、县市监局、县城管局、县工业信息和科技局、县生态环境局、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县司法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公安局、桦南种畜场、各乡镇政府(社区办)。
第四条 因食品安全工作发展需要,需新增县食品安全委成员单位的,由县食品安全办与该部门协商一致后,按程序报食品安全委批准;县食品安全委组成人员需要调整的,经所在单位提出意见后,由县食品安全办按程序报县食品安全委批准。
第五条 县食品安全办主任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主任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
第六条 县食品安全委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副科级干部担任联络员,及时沟通交流食品安全工作情况。
第三章 县食品安全委主要职责
第七条 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分析食品安全形势,研究制定食品安全战略规划和政策措施,部署食品安全工作,完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
第八条 统筹协调指导全县食品安全工作,督促县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职责,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
第九条 统筹协调指导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重大违法案件处置、调查处理和新闻发布工作。
第十条 承担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食品安全办主要职责
第十一条 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以及县食品安全委的决策部署,组织开展重大食品安全问题的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
第十二条 承办县食品安全委交办的事项。协助筹备县食品安全委会议。
第十三条 推动健全食品安全跨部门跨乡(镇)协调联动机制,协调食品安全全过程监管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四条 受县食品安全委委托,组织开展对县级相关单位、乡(镇)政府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督促检查和评议考核工作。
第十五条 组织起草食品安全年度重点工作安排。
第十六条 协调跨部门跨乡(镇)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重大违法案件处置、调查处理和新闻发布工作。
第五章 工作制度和机制
第十七条 县食品安全委建立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
(一)县食品安全委全体会议:由县食品安全委主任召集,县食品安全委全体成员参加,研究食品安全领域重大问题,部署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审议食品安全重要文件。可视情况安排有关部门、单位和乡(镇)负责人列席。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也可根据需要临时召开。
(二)县食品安全委专题会议:由县食品安全委主任或副主任召集,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研究协调食品安全专项工作。会议召开时间和议题由召集人决定。
第十八条 县食品安全办建立专题会议制度。会议由县食品安全办主任、副主任召集,研究落实食品安全工作部署,督促相关部门落实食品安全重点任务,协调开展食品安全专项工作。会议召开时间和议题由召集人决定。
第十九条 县食品安全委全体会议、专题会议,以及食品安全办专题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会议纪要由会议召集人签发,印发相关成员单位。
第二十条 建立工作文件制度。县食品安全委文件发文代字为“县食安委”,由县食品安全委主任或副主任签发。县食品安全办文件发文代字为“县食安办”,由县食品安全办主任或副主任签发。
第二十一条 建立工作报告制度。各成员单位应及时将县食品安全委及其办公室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报送县食品安全办,县食品安全办汇总后报食品安全委负责同志。各成员单位应及时将食品安全重要工作信息上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同志。
第二十二条 建立会商制度。由县食品安全办主任、副主任召集成员单位联络员召开会议,通报食品安全工作情况,分析会商食品安全形势,研究成员单位提出的有关问题和拟提请县食品安全委全体会议审议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建立完善新闻发布制度。按照“快报事实、慎报原因”的原则,各成员单位要加强信息公开,针对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和重大违法案件,及时协调有关主管部门第一时间发布权威信息,通报调查进展及查处结果,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第二十四条 建立评议考核制度。县食品安全办受县食品安全委委托,开展对县级相关单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评议考核,会同成员单位开展对乡(镇)政府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评议考核,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督促检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县食品安全委各成员单位食品安全主要职责见附件。
第二十六条 如遇相关法律法规修订,有关条款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桦南县食安委成员单位食品安全主要职责
桦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25日印发
附件:
桦南县食安委成员单位食品安全主要职责
一、各部门共同履行的食品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县有关食品安全的政策法律和决策部署,按职责规定组织实施。
(二)定期向县委、县政府、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报告食品安全工作情况,及时准确报送信息。
(三)依法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认真排查事故隐患并监督整改,有效防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四)依法查处食品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整顿规范市场秩序。
(五)迅速报告发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积极组织救援工作,减少事故危害和损失。
(六)按照职能分工做好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食品安全职责。
二、各部门食品安全职责
(一)县委宣传部:负责引导食品安全方面的社会舆论,指导协调新闻媒体开展食品安全报道;组织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普及食品安全标准知识,引导和发动群众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社会监督,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时、客观曝光食品安全典型违法案件;协调处置食品安全虚假新闻。
(二)县委政法委:把食品安全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内容;协调督促司法机关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确保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立案、侦办、批捕、起诉、审判等各环节紧密衔接。
(三)财政局: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年度部门预算中安排其所属内设机构依法行使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职责业务经费,县食品安全委员会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和根据实际需要开展对食品、保健品、化妆品重大安全事故查处所需工作经费;加强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业务经费和工作经费的监督和管理。
(四)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承担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消费全过程的监督管理职责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负责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食品违法行为,监督实施问题食品召回和处置制度。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依法承担食品综合协调工作。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上报制度。承担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五)农业农村局:负责种植业、畜牧业、饲料业、渔业等农业各产业的监督管理。指导粮食等农产品生产。组织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指导农业标准化生产。负责渔业管理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追溯、风险评估。监督执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负责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组织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监督执行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国家标准。监督执行兽药质量、兽药残留限量和残留检测方法国家标准。组织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工作,负责执业兽医和畜禽屠宰行业管理。
(六)卫生健康局:宣传食品卫生、营养知识,公布食品卫生情况。制定实施桦南县食品风险监测方案;对食源性疾病开展监测,对其事件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并采取控制措施。负责餐饮具消毒单位的监督管理。
(七)城管综合执法局:负责对占道经营食品摊贩的管理。配合食品安全委员会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管治理活动,做好市场协调管理工作。负责餐厨废弃物的管理工作。
(八)生态环境局:食品生产全过程的环境监督管理。食品产地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农村及农业污染防治工作,生态农业建设。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九)自然资源局: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经营利用;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十)公安局:依法保护有关部门履行职责,严厉打击暴力抗法及阻碍执法的违法犯罪行为。在配合有关部门落实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对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实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构成刑事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刑事责任的,但实施以下行为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五条予以治安拘留:
(1)对依法执行职务人员侮辱谩骂、造谣中伤的;
(2)在现场设置障碍,影响依法执行职务的;
(3)撕毁依法执行职务人员证件、文件和票据的;
(4)在现场带头起哄闹事或煽动群众闹事不听制止,使依法执行职务不能进行的;
(5)推、打和围攻国家工作人员,使依法执行职务不能正常进行的;
(6)冲击、搅闹行政执法人员,干扰依法执行职务的;
(7)殴打依法执行职务人员造成轻微伤害的。
依法从严从重打击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及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分子。在落实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对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刑法第143条)及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法第l44条)的犯罪分子,公安机关要依法立案,并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开展侦查工作。对查获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及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嫌疑人,坚决予以从重处罚。
(十一)司法局:负责监督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法行政工作,依照职能做好食品安全案件的行政复议及有关的法律事务工作。
(十二)发改局:负责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贯彻实施国家食品行业发展政策,综合分析县域食品行业发展重大问题,组织拟定食品产业链综合性政策;统筹协调食品工业、食品原料基地建设、配套服务体系等发展规划及重大产业布局,按规定管理食品行业重大项目建设。审核粮食收购企业的入市资格,并对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企业进行定期审核;贯彻落实国家粮食收购质量标准。 监督粮食经营者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使用粮食运输工具。监督从事食用粮食加工的经营者不得使用变质、污染原粮和不符合质量卫生标准的包装材料。 监督粮食经营企业按规定建立粮食经营台帐制度,定期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粮食收购、销售和库存数量。
(十三)工信局: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领域科技计划项目的实施工作,为食品安全领域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生产加工提供科技支撑;推广食品安全领域先进技术和科研成果;及时为食品生产和加工的安全保障体系提供科技支撑;关注国内、国际食品安全科技动态,及时通报有关信息。贯彻落实食品工业行业食品安全有关政策。
(十四)文体广电和旅游局:负责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报道,宣传普及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时、客观曝光食品安全典型违法案件。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旅游景点、旅游饭店、旅行社食品安全的日常监督管理,督促落实各项食品安全保障制度和防范措施;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检查;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综合协调和应急救援工作。
(十五)教育局:负责对学校内部食堂卫生达标,食品采购督查及学校内食品经营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制定全市中小学生食品安全教育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倡导健康饮食方式;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学校内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十六)民政局:负责养老院食堂和院内食品经营的日常规范管理工作,配合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做好养老院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的有关协调和应急救援工作。
(十七)住建局:负责制定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管理规定,对建筑工地食堂卫生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协助调查处理建筑工地食堂发生的食物中毒事件。
(十八)各乡镇(社区)、桦南种畜场:对行政区域食品安全负责,要成立食品安全领导小组,明确专门人员。乡镇政府负责农村集体聚餐宴席的管理,预防群体性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及时上报并协助处理食品安全事故;负责组织和指导食品安全协管员开展工作。乡镇政府和社区要做好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和宣传教育工作,协调、配合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收集、汇总、分析和报告本辖区食品安全信息,接受食品安全投诉举报;配合监管部门开展食品安全联合执法;组织开展辖区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建立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