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行政处罚信息“三减无感式 ” 信用修复工作的通知
中省市直各有关单位,各县(市)区营商环境局、农高区管委会营商环境局:
为进一步优化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帮助失信主体及时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重归公平市场竞争,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在《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8号)、《关于实施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告知书“两书同达”的通知》(黑营商联发〔2025〕3号)的有关要求基础上,我市创新开展行政处罚信息“三减无感式”(减跑动、减时间、减材料)信用修复工作,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开展“三减无感式”信用修复的重要意义
“三减无感式”信用修复是指失信主体履行完法定义务并经过最短公示期后,我市具有法定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处罚部门)通过主动帮助失信主体出具相关材料的方式,减少失信主体跑动;失信主体只需对信用修复材料进行确认并盖章,无需填写表格、无需提交材料,同时将信用修复初审周期压缩至1个工作日,缩减失信主体办理时间;对于主动申请信用修复的失信主体,可通过提交相关信用承诺书免于提交缴费凭证,减少失信主体提交材料。开展“三减无感式”信用修复工作,有利于帮助失信主体解决因信用修复时间遗忘、票据丢失、流程不知晓而导致的经营活动受限、企业形象和声誉受损、错失优惠政策扶持等问题,实现从“被动等审核”到“主动送服务”的转变,对打造信用“无感修复、有感服务”新场景、助力失信主体快速重塑信用形象、提升社会诚信建设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二、工作内容
(一)明确服务对象范围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经营活动,被行政处罚部门以普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信息在“信用中国”网站进行公示且有信用修复意愿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二)强化“两书同达”机制
按照“谁处罚、谁负责”原则,行政处罚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以简易程序或者以普通程序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做出警告、通报批评的行政处罚决定除外)时,应当制定并同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告知书。信用修复告知书主要包括行政处罚的种类、信息公示期限、信息公示平台、可申请信用修复时间及方式等内容(参考模板见附件1),实现业务指导关口前移,破解信用修复知晓率不高的难题。
(三)建立主动服务机制
一是提供“到期帮(代)办”服务。
市营商环境局筛选满足最短公示期的失信主体,及时共享至各行政处罚部门,由行政处罚部门确认失信主体是否已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确的责任义务并纠正失信行为。行政处罚部门通过“信用中国 ”网站下载《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申请表》(下载教程见附件2),填写并加盖公章后,将扫描件共享至本级政务服务大厅信用修复窗口指定邮箱。本级信用修复窗口主动与失信主体联系进行信用修复确认,并作为授权委托人、经办人帮助上传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修复承诺书等材料。解决失信主体不清楚信用修复流程问题,失信主体无需提交材料、无需来回跑动,全流程流转处于“无感”状态。
二是开展“承诺替代”服务。主动申请信用修复的失信主体,如出现缴纳罚款的票据丢失且无法联系行政处罚部门的情况,可通过提交《已缴纳罚款承诺书》(见附件3),免于提交已完成履行相关义务的证明材料,市营商环境局主动协调行政处罚部门及时补充,提升失信主体获得感。
(四)审核上报并送达结果
市营商环境局将国家要求的受理、初审5个工作日办结压缩至1个工作日完成,第一时间向省和国家逐级提交。“信用中国”网站审核并完成修复后,办理结果将通过短信方式告知信用修复窗口,由窗口转发办理结果至经营主体。
三、相关要求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将此项工作作为贯彻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理念、提升服务企业效能、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抓手。
二是加强宣传培训。各地各部门要加强信用修复政策宣传指导,提高信用修复政策知晓率。要加强系统内行政执法人员业务培训,完善工作程序,明确工作要求,落实工作责任,总结经验做法,不断提高“三减无感式”信用修复工作实效性。
三是公布服务热线。公布咨询服务热线,依托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24小时为经营主体提供政策咨询、流程指导、投诉举报受理等服务,助力高效完成信用修复。
佳木斯市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
2025年6月13日